[情報] 衛生署修正「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看板Nurse作者 (愛思唯爾)時間12年前 (2012/06/11 16:5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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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令中華民國101 年6 月4 日衛署照字第1012862308 號 修正「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四條附表一 專科護理師訓練醫院認定基準 1.評鑑類別:經教學醫院評鑑合格者。 2.組織與人力: 設有由護理與醫療部門主管組成之專科護理師培育專責單位(以下稱培育單位),並由副 院長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護理與醫療部門主管分任副召集人。 臨床訓練師資應包括下列人員: 醫師:應具第三條所定分科之專科醫師證書及主治醫師資格。 專科護理師:應具第三條所定分科之專科護理師證書,且實際從事該分科專科護理師工作 至少一年。 3.訓練課程: 訓練期間至少六個月。 學科訓練:至少一百八十四小時。課程應包括基礎核心課程至少五十六小時,進階課程Ⅰ 至少六十四小時,及進階課程Ⅱ至少六十四小時。課程內容如下: 醫療品質。 法規與倫理。 專業課程。包括專科護理師角色與職責、健康促進品質管理、進階藥理學、進階生理病理 學、進階健康評估、健康問題診斷與處置科目。 臨床訓練:一名專科醫師及二名專科護理師為一組臨床訓練師資,並每年至多指導八名學 員,學員實習內容包括: 基礎核心實習:完成課程相關之病人照護至少十五個案例。 進階實習I:完成課程相關之病人照護至少十五個案例。 進階實習II:完成課程相關之病人照護至少十個案例。 學員並須在臨床訓練師資指導下接受醫療輔助行為之相關訓練。 前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之進階實習課程,得於其他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實施;其訓練時數不 得超過訓練總時數之三分之二,並應事先擬具訓練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前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之進階實習課程,得於其他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實施;其訓練時數不 得超過訓練總時數之三分之二,並應事先擬具訓練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4.品質保證措施: 定期召開培育單位會議。 定期評估教學計畫及訓練成果。 原文網址: http://ppt.cc/CmqZ -- NursingConnect:http://www.facebook.com/NursingConnect Elsevier網路書店:http://www.facebook.com/elsevierbook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5.36.147.160 ※ 編輯: elseviertw 來自: 145.36.147.160 (06/11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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