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衛生署修正「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行政院衛生署令中華民國101 年6 月4 日衛署照字第1012862308 號
修正「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四條附表一
專科護理師訓練醫院認定基準
1.評鑑類別:經教學醫院評鑑合格者。
2.組織與人力:
設有由護理與醫療部門主管組成之專科護理師培育專責單位(以下稱培育單位),並由副
院長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護理與醫療部門主管分任副召集人。
臨床訓練師資應包括下列人員:
醫師:應具第三條所定分科之專科醫師證書及主治醫師資格。
專科護理師:應具第三條所定分科之專科護理師證書,且實際從事該分科專科護理師工作
至少一年。
3.訓練課程:
訓練期間至少六個月。
學科訓練:至少一百八十四小時。課程應包括基礎核心課程至少五十六小時,進階課程Ⅰ
至少六十四小時,及進階課程Ⅱ至少六十四小時。課程內容如下:
醫療品質。
法規與倫理。
專業課程。包括專科護理師角色與職責、健康促進品質管理、進階藥理學、進階生理病理
學、進階健康評估、健康問題診斷與處置科目。
臨床訓練:一名專科醫師及二名專科護理師為一組臨床訓練師資,並每年至多指導八名學
員,學員實習內容包括:
基礎核心實習:完成課程相關之病人照護至少十五個案例。
進階實習I:完成課程相關之病人照護至少十五個案例。
進階實習II:完成課程相關之病人照護至少十個案例。
學員並須在臨床訓練師資指導下接受醫療輔助行為之相關訓練。
前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之進階實習課程,得於其他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實施;其訓練時數不
得超過訓練總時數之三分之二,並應事先擬具訓練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前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之進階實習課程,得於其他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實施;其訓練時數不
得超過訓練總時數之三分之二,並應事先擬具訓練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4.品質保證措施:
定期召開培育單位會議。
定期評估教學計畫及訓練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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