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資方不放選舉假 恐觸勞基法
資方不放選舉假 恐觸勞基法
【聯合報╱記者邵心杰/台南報導】 2012.01.07 03:39 am
1月14日總統及立委選舉投票日當天,依勞委會的解釋令可放選舉假1天,但台南市勞工局
近日接獲多起勞工投訴,指公司不放選舉假,已鎖定5、6家公司調查,勞工局長王鑫基提
醒,雇主若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2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大選投票日不少勞工想去投票,有的公司只願給員工1個小時投票,也有公司乾脆以需要
人手上班為由,不給選舉假。勞工局接到投訴,約有5、6家公司不給選舉假。
勞工局表示,勞委會97年2月間就函文解釋:「投票日為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
定指定應放假之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放假一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
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同時,事業單位對具有投票權的勞工應給假,投票日如屬工作日,當天放假,工資照給;
雇主若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工當天若因正當理由無法配合
加班,可拒絕加班。
局長王鑫基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可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補發
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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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關護理人員的權益
選舉當日視同國定假日,當日上班者,薪資需算加倍且應不妨礙你去投票
違反勞基法之雇主將被罰款,並公布違法企業名稱
且薪資必須照付給勞工
大家千萬別放棄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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