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變更執業處所
在寫考古題發現不懂的題目
去查了網頁發現如下
護理人員法
第十一條 (歇業、停業、復業或執業處所變更之申報義務)
【相關罰則】第一項~§39
護理人員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
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護理人員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護理人員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96年1月29日公布修正前原條文--
護理人員歇業、停業、復業或變更執業處所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
,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核備。
護理人員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所以根據以上的條文~~~
要變更執業處所是在事實發生之日後30天內摟?
麻煩學姊們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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