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不可不知的"住宿違規行為"置底
根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住宿學生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一、頂讓床位、霸佔床位、或排斥他人進住。
二、偷竊、賭博、酗酒鬧事、鬥毆或打麻將。
三、儲存危險物或違禁物。
四、利用宿舍網路從事不法之行為或違反學術網路之使用規範。
五、未經同意留宿訪客或未依「學生宿舍進出及會客辦法」讓訪客進出寢室。
(女六舍異性訪客規定:
異性訪客進入需登記,時段為9:00~17:00
同性訪客規定:夜間十一點過後,訪客不應進入寢室,
若要熬夜討論報告、準備考試或活動,應至地下室進行為佳。
若因時間過晚訪客需要留宿,應徵得室友同意,並向傳達室報備。)
六、引介商人進出宿舍買賣物品。
七、接裝未經同意或超過該宿舍及寢室電力負載之器具。
(根據住宿組公告之入宿注意事項規定,違規電器品包括:
電爐、電鍋、電磁爐、電熱、電壺及養魚缸等
另外,若必須使用延長線,其插座需附過載跳脫裝置
並經商品檢驗局檢驗合格銷售之商品)
八、在寢室內炊膳。
九、未經同意在宿舍內飼養動物。
十、在宿舍建物內或舍區室外非吸煙區抽菸。
十一、未經同意將寢室內之公物移至寢室外或毀棄。
十二、未經同意於宿舍公共區域堆放物品。
十三、違反宿舍生活自治會訂定之有關住宿規定。
十四、其他違法或危害公共衛生、居住安寧或公共安全之行為。
前項第十三款之規定及其違反時之議處方式,應送請學生住宿服務組備查。
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及第四款、第十四款其情節重大者,
經宿舍輔導員、宿舍生活自治會及學生住宿服務組查證屬實者,勒令退宿,
並不得再為住宿申請。
(也就是說,頂讓床位、偷竊等行為只要發生就是勒令退宿,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例如:引發火災這類行為也是直接勒令退宿)
違反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之規定,
由宿舍輔導員或宿舍生活自治會書面警告一次無效,經查證屬實者,
勒令退宿,並自退宿登記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為住宿申請。
(留宿訪客、使用違規電器、飼養寵物、於公共區域堆放雜物等
還有不當使用電器引發警報這類較輕微但仍危害公共安全之事件,
將書面警告一次,再犯則退宿,一年內不得再申請住宿。)
有關「未經同意」乃指未經宿舍生活自治會與宿舍輔導員共同核定之事項。
如就本條第二、第三、第四及第五項所為之裁處有爭議時,
應交由宿舍管理委員會為決議。
請大家遵守規範,切勿以身試法!!
女六生治會&輔導員安華姊提醒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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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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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正異性訪客時間為9:00~17:00,感謝小寶貝提醒^^
※ 編輯: fah6937 來自: 140.112.162.163 (11/08 1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