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不可不知的"住宿違規行為"置底

看板NtuDormF6作者 (為你們)時間12年前 (2011/11/07 15:19),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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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住宿學生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一、頂讓床位、霸佔床位、或排斥他人進住。 二、偷竊、賭博、酗酒鬧事、鬥毆或打麻將。 三、儲存危險物或違禁物。 四、利用宿舍網路從事不法之行為或違反學術網路之使用規範。 五、未經同意留宿訪客或未依「學生宿舍進出及會客辦法」讓訪客進出寢室。     (女六舍異性訪客規定:    異性訪客進入需登記,時段為9:00~17:00 同性訪客規定:夜間十一點過後,訪客不應進入寢室, 若要熬夜討論報告、準備考試或活動,應至地下室進行為佳。 若因時間過晚訪客需要留宿,應徵得室友同意,並向傳達室報備。) 六、引介商人進出宿舍買賣物品。 七、接裝未經同意或超過該宿舍及寢室電力負載之器具。 (根據住宿組公告之入宿注意事項規定,違規電器品包括: 電爐、電鍋、電磁爐、電熱、電壺及養魚缸等 另外,若必須使用延長線,其插座需附過載跳脫裝置 並經商品檢驗局檢驗合格銷售之商品) 八、在寢室內炊膳。 九、未經同意在宿舍內飼養動物。   十、在宿舍建物內或舍區室外非吸煙區抽菸。 十一、未經同意將寢室內之公物移至寢室外或毀棄。 十二、未經同意於宿舍公共區域堆放物品。 十三、違反宿舍生活自治會訂定之有關住宿規定。   十四、其他違法或危害公共衛生、居住安寧或公共安全之行為。 前項第十三款之規定及其違反時之議處方式,應送請學生住宿服務組備查。 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及第四款、第十四款其情節重大者,  經宿舍輔導員、宿舍生活自治會及學生住宿服務組查證屬實者,勒令退宿,  並不得再為住宿申請。 (也就是說,頂讓床位、偷竊等行為只要發生就是勒令退宿,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例如:引發火災這類行為也是直接勒令退宿)  違反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之規定,  由宿舍輔導員或宿舍生活自治會書面警告一次無效,經查證屬實者,  勒令退宿,並自退宿登記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為住宿申請。 (留宿訪客、使用違規電器、飼養寵物、於公共區域堆放雜物等 還有不當使用電器引發警報這類較輕微但仍危害公共安全之事件, 將書面警告一次,再犯則退宿,一年內不得再申請住宿。) 有關「未經同意」乃指未經宿舍生活自治會與宿舍輔導員共同核定之事項。  如就本條第二、第三、第四及第五項所為之裁處有爭議時,  應交由宿舍管理委員會為決議。 請大家遵守規範,切勿以身試法!! 女六生治會&輔導員安華姊提醒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26.68

11/07 22:29, , 1F
推推~~不過我記得女六開放異性進來應該是在九點過後耶!
11/07 22:29, 1F

11/08 07:06,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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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16:07, ,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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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正異性訪客時間為9:00~17:00,感謝小寶貝提醒^^ ※ 編輯: fah6937 來自: 140.112.162.163 (11/08 17:59)
文章代碼(AID): #1EjuQ6EZ (NtuDormF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