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賣方後悔不開發票??????????

看板Notebook作者 (毙桤铄釥)時間19年前 (2004/12/10 21:46),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引述《deduce ()》之銘言: : ※ 引述《ngn (ngn)》之銘言: : : 今天去資訊展買了一台X40... : : 簽了單價錢也談好是含稅發票價... : : 先付訂金...過兩天去店家拿... : : 結果剛剛竟然打電話來說價錢搞錯了... : : 這樣太便宜...所以不能開發票給我們了... : : 想請問遇到這種事該怎摸辦阿... : : 怕如果跟他們吵...拿爛機給我們怎辦??? : 小的在下我非法律相關科系的,不過以前民法似乎有講過類似的case : 民法八八1、八九應該可以供您參考, : 意思表示有錯誤或意思表示傳達錯誤時,並非無效(有效得撤銷) : 僅得由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情,非由 : 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 我不知道是否適用在你的情形上,像是賣方將商品價格標錯這種情形 : 其交易的契約是有效的,賣方應照約定之價格賣出物品給買方。 : 所以說如果是他自己算錯價格,報錯價格(要約)給你,然後你也同意( : 承認,同意其要約),加上你已經付了訂金,應該是於法有理的@@" : 不過,其實我也不知道這個條文適用與否,請法律強者出來解說一下吧 : 說不定消保法或是其他法律有更有用的條文。 : 如果有說錯,也請不吝指教... 我不會推文,只好用回的 deduce大大民法真的有用心讀喔~ 這確實是典型的民法第88條第一項意思表示錯誤的例子 雖然其要約的意思表示有瑕疵,不過依ngn大大描述的情形,此應屬賣方之過失 店家不得撤銷,也就是說契約是有效的, 店家有依契約給付當初約定品質之筆記型電腦的義務 就算店家舉證證明他們沒有過失(不過看上面講的情形蠻困難的)而得撤銷意思表示 (就是變成沒成立買賣契約) 依民法第91條規定,店家應對買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除非你明知道他講錯價錢還買,那店家就不用賠你) 另外,他如果因為不能撤銷契約不爽,拿爛機給你 假設你在展場沒有實際看到你買的那台nb,只是根據型錄或樣品機下單 那就屬於消保法上的郵購買賣,收到nb後不滿意七天內不需要理由不用負擔費用 直接把機子整台退回去就對了(法條根據:消保法第19條) 那過了七天才發現有問題怎麼辦? 那就依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規定,解除契約機子退回去,如果問題不是很嚴重,可能不能解約 但還是可以要求減少價金(就是要求退一些錢給你) 或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就是換同型號的新機) 如果產商有保證品質的話(保固啦),你也可以不解約不減價而請求損害賠償 那如果你是看到實機買的話,那就不適用消保法的郵購買賣 (就是不能七天內無緣無故退回去) 但仍然適用民法物之瑕疵擔保的規定,也就是還是可以解約 減價 另行交付無瑕疵 之物三選一這樣, 還要注意一點,你發現瑕疵通知廠商後,六個月內要主張瑕疵擔保的權利喔~ 其他還有些細節,不過再講下去就跟這個版不合了,到此結束. -- 其實喔~用法律主張權利,走訴訟這條正路對只是買一台nb的人來講並不划算 直接告到消基會或消保官還比較快勒 消基會有網站可以用e-mail申訴 申訴後消基會會把你的信,以消基會名義發公文轉知廠商 有些廠商接到消基會的公文就會變乖了 -- 小妹對NB不太懂 只能貢獻不才一點法律常識供大家參考 放棄IBM後 我明天就要殺去會場買同樣全球保固三年的TOSHIBA M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0.96.42
文章代碼(AID): #11kQYcFs (Not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