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想] 第一次提告不實揪團就上手
我是用我朋友帳號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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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可能出現的情境:
有人因為認識店家或是瞭解消費操作,得以較精確掌握可能會產生的消費,
估算完後,在板上揪團告知收的費用卻是高收,而溢出的費用則是進了自己的口袋,
這樣的情況則可能觸犯以下社會秩序維護法2條,以及刑法4條,加上台灣是一罪一罰...
以下為各2種法源的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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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國語日報聯合寫的案例
相信大家都曾有過一種經驗:花了很長的時間排隊買票,好不容易輪到自己時,票竟然已
經賣完了!這時我們通常都只能大嘆倒楣而已!但如果是因為有人預先買了大量的票,
再加價轉賣,而影響其他人買票的權益時,法律對於這種妨礙社會秩序的人,就有相關的規定給予懲罰。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
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之罰鍰。」因此,販售黃牛票的人
,可能受到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
而且,如果是強賣的方式販售物品給他人時,為了維持交易市場的自由,也為了維護
社會的安寧秩序,同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有規定:「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物者
,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之罰鍰。」
也就是說,像板上被迫用不實價錢付款的情形發生時,他可以向警察先生檢舉行為,
而黃牛最高會被處一萬二千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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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1 條 (準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
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2 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
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4 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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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4條是各位揪團時要小心的部份,否則4+2條不論有沒有告成,都相當花時間的~"~
如果板上日後有出現重大問題,嚴重到要提告,給大家做參考
但我認為大家會氣憤主要是因為,自己的權益受損被騙了等感覺吧?
資料來源:
http://goo.gl/vlhfqn
http://goo.gl/p7lD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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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ilkJean 來自: 123.192.132.123 (08/05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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