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被誤認偷竊,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看板NetRumor作者 (雨有陰)時間17年前 (2007/01/23 14:21), 編輯推噓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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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感覺很有問題~~ ~~~~~分隔線~~~~~~ 被誤認偷竊,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消費者意識抬頭,店家誤把顧客當小偷可能無法再道歉了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最近協助 一位被當作竊賊的無辜消費者 向業者求償,業者自知理虧賠了四萬元。 消基會呼籲業者遇到疑似偷竊案件,以婉轉的態度處理,以免傷無辜消費者的尊嚴。 自從業界引進出入口電子偵測器以來,一再發生無辜消費者被當作小偷的糾紛,最常見的 是收銀員未把感應器消磁,消費者結帳出門時防盜系統大聲作響,也常有店家防盜系統故 障,無故啟動。消費者在受到驚嚇之餘,棖Q當小偷盤查,不但面子失又浪費時間,事後 向消基會投訴,往往只獲「道歉」。 不過最近有一位消費者遇到類似情形,據理力爭下,獲得業者「懲罰性」的賠償。 這位消費者帶著全家到台中一家大賣場購物,結帳後立即讓小孩穿上新鞋,不料小朋友走 進賣場找妹妹時警鈴響起,三個小孩被十個大人團團圍住,指責他們偷竊,半個多小時後 找到爸媽、請來收銀員查清楚後才放人。 這對夫妻是賣場附近學區的老師,因為店員忘了消磁引起的誤會讓他們當眾出糗,誤會澄 清後店員卻只說「沒事了,你們可以走了」令消費者不滿,向主管抗議,主管說已把收銀 的工讀生開除並留下消費者的姓名電話,表示將予處理,消費者等了半個月沒有下聞,告 到消基會,要求業者按照店規「偷竊賠償物價一百倍」計算,以一萬九千九百元作為誤認 消費者偷了一雙一百九十九元鞋子的代價,外加一倍賠償消費者的精神損失 。業者自知理虧,如數賠給消費者四萬元。 消基會秘書長蘇錦霞指出,雖然店家有權對引起警鈴響的顧客抱以合理懷疑,但不應直接 認定消費者是小偷,更無權私自搜身,若警鈴誤響是店家的疏失引起,而業者在處理疑似 竊盜問題時損及消費者名譽,消費者有權依社會地位等要求相當的名譽損害賠償。 不久以前也有一位消費者在一個大賣場購買皮包,因店員未予消磁,一個星期後在另一個 賣場被當作小偷。消費者不堪名譽受損告到法院,法官判未盡消磁責任的賣場賠償消費者 十萬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5.134.120

01/23 14:42, , 1F
可以要求賠償 不過不是這樣算的= ="
01/23 14:42, 1F

01/23 19:34, , 3F
感謝~ 賠償額應是兩方協議或法官判決~~
01/23 19:34, 3F

01/24 00:35, , 4F
原來真有這麼無禮的商家啊 看來是欺負小朋友
01/24 00:35, 4F

02/05 11:02, , 5F
我也覺得應該要賠償 應該立個法~
02/05 11:02,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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