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今早收到的mail(關於統一發票)

看板NetRumor作者 (壞蛋老是殺不死)時間19年前 (2006/10/09 09:18),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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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收到的原文~ 請問這是真的嗎!!@@a == 中樂透或發票時可再多領一小筆錢喔! 你知道嗎? 當樂透(或發票)中獎人兌領肆獎以上的人須繳20%的稅,如果可得4000元,須扣800元的 稅,實領3200元! 之前我有一個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朋友,他買彩券中獎情形如上述,卻只扣400元的稅 ,WHY?? 他表示,我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中第八類明文規定, "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的成本准予減除", 此表示中獎所得額可以減除成本後的淨額繳納所得稅,所以他花2000元買彩券, 4000-2000=2000...為所得淨額,2000*20%=400...為稅!! 當時連銀行的人也不清楚有這樣的規定...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因為法律不會提醒你, 那是屬於自己的權利, 他們只會告知你應盡的義務就是繳稅,至於你的權利應由你自己掌握! 更何況法條中明寫''...准予減除'',表示如果你有提出證明者(就是當期所有自己購買的 彩券單), 當然允許你扣除成本,因為並不是寫"...應予減除",所以就算你不知法律而喪失自己的 權利,那只好自己負責了!! 請大家用力宣傳,但應繳的稅還是要繳,別鑽法律漏洞!!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 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 ,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 你會為了一棵特別的樹 放棄一整座森林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1.166.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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