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眷口數第3口以上,免繳健保費

看板NetRumor作者 (孤伶刀 八荒無盡)時間19年前 (2004/12/26 12:46), 編輯推噓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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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眷口數第3口以上免繳健保費 眷口數第3口以上, 免繳健保費 免繳健保 超過3人時免費 是真的,有些公司人事不知, 我也是自己爭取來的. 第 十九條  前條被保險人及其每一眷屬之保險費率以百分之六為上限; 開辦第一年以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繳保險費;第二年起,依第二十條規定重新評估保險 費率;如需調整,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保險實施後,前二年盈虧,由中央撥補之。 前條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9條請諸位參考之) Dear All , 我有求證健保局, 確實是眷口數第4口(含)以上, 免繳健保費. 超過3人時,免繳健保費 參考一下囉 畢竟錢不好賺阿 超過3人時,免繳健保費 這是真的事,因為我的健保內含我父母、老公及兩個幼齒的兒子, 加上我父母的戶籍在台北市,超過65歲的人又可每月退610元, 所以我的保費僅收600多元而已。 健保附加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被保險人繳多少, 附加眷屬的保險費就是多少,但附加眷屬超過3人時,以3人的保險費計收, 所以當兄弟姐妹之間對於父母的健保應依附在誰身上時, 可考慮 1.誰的健保保費比較低。 2.誰的配偶、子女及父母附加後會超過3個人, 因為超過3個人的部分並不會收費的。 請告訴妳(你)周遭的朋友,讓權利給每一個人都知道。 ========================================================================= 以上為信件內容 ========================================================================= 收到的轉寄信,不知真假。 但我用google查一下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93 年 02 月 20 日 修正) 第 19 條 為二位以上被保險人之眷屬者,應擇一投保;其選擇以直系血親眷屬身分 投保者,應隨親等最近之被保險人投保。但無法隨親等最近之被保險人投 保並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特殊情形者,得隨負扶養義務之被保險人投保。 同為配偶與一親等直系血親之眷屬者,應擇一投保。 第19條和信件內容說的不同 但我也沒細看其它條文內容啦 而且也不知我找到的這個是不是最新版的健保法 所以po上來問看看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7.19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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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局已經快倒了,怎麼可能自己砍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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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真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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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之前是一家5口在鎮公所保 交4人份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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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不清楚 聽我媽說的 現在3人有工作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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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到各自的公司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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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真的!可是要未滿20歲無工作才可以入在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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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真的,以前幫我爸去繳錢時就發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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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滿20歲就不行,但政府沒發現就沒事。哈~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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