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招募員工的性別限制

看板Nantou作者 (200PRO)時間11年前 (2013/01/05 13:38), 編輯推噓2(202)
留言4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只要給予的權利義務都平等就好了 ←此乃第七條 "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之情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8.246.172

01/05 11:29,
看你這麼一說,那我還真是感謝你浪費時間說明原因呢~
01/05 11:29

01/05 11:40,
如有正當理由,可以允許不平等待遇~by 平等原則
01/05 11:40

01/05 11:41,
他不懂行政法咩,我們佛心來的;所以我們要原諒他
01/05 11:41

01/05 11:45,
樓上連平等原則都請出來了!
01/05 11:45

01/05 11:59,
您所闡述的是性別工作平等法7之進用、分發、配置之情形
01/05 11:59

01/05 12:00,
然而在召募時若限定特定性別 依§31需負舉證責任
01/05 12:00

01/05 12:01,
說明該差別待遇與性別或性傾向因素無涉 有錯請指正
01/05 12:01

01/05 12:03,
樓上意思是,去面試的時候要向雇主提出為什麼僅雇用女
01/05 12:03

01/05 12:03,
性?然後雇主必須給予合理的理由,是這樣嗎?
01/05 12:03
是的 該法第七條規定: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選、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 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施行細則第三條則又說明: 所稱「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係指非由特定性別之求職者或受僱者從事,不能完 成或難以完成之工作。 例如:女性內衣販售專員 該工作服務性質,與客戶有較多身體接觸機會,較不適由男性擔任之。 本案,原則雇主在招募時,不得限制性別,倘若有正當理由,能夠舉證釋明 非由女性之求職者或受僱者從事,不能完成或難以完成之工作。 則例外允許雇主得以限制性別。 一點淺見 歡迎指正 -- 作者 waynewin (星辰) 看板 Militarylife 標題 [新聞] 體驗當兵 國軍英雄館推「戰鬥套房」 時間 Sun Jul 3 14:27:17 2011

07/03 14:52,
現在時間洞五三洞 房客起床 起床時著整齊服裝 大廳集合
07/03 14:52

07/03 16:08,
半夜派人來叫你站哨..早上讓你補眠
07/03 16:08

07/03 18:04,
躺下去就會有學長出現幹你那麼菜還比學長早睡
07/03 18:0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6.80.53 ※ 編輯: ibmoz 來自: 114.46.80.53 (01/05 13:39) ※ 編輯: ibmoz 來自: 114.46.80.53 (01/05 13:53)

01/05 13:56, , 1F
太棒了!學到囉~謝謝原po~
01/05 13:56, 1F

01/05 14:01, , 2F
這應該是lisa說的平等原則的具體化條文吧!
01/05 14:01, 2F

01/05 14:20, , 3F
就事論事 彼此切磋學習 沒什麼不好
01/05 14:20, 3F

01/05 16:28, , 4F
現在一堆餐廳的服務生,主管也都只招募女性服務生.
01/05 16:28, 4F
若求職遇到此類情形 是可以向縣市政府檢舉的 ※ 編輯: ibmoz 來自: 114.46.81.104 (01/05 17:18)
文章代碼(AID): #1Gvxndjm (Nant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