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再生能源立法 獎勵發電量650萬至1000萬瓩
再生能源立法 獎勵發電量650萬至1000萬瓩
* 2009-06-12
* 中國時報
* 【中央社】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獎勵發電總量為650萬瓩至1000萬瓩,
發電業者得申請各項補貼。
條例也規定,再生能源躉購費率須在條例施行第一年舉行聽證會。
行政院提案中指出,近年來國際油價持續攀高,台灣進口能源高達98%;此外,國
際管制溫室氣體排放的「京都議定書」在民國94年正式生效,因此,發展兼具提升自有能
源比例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再生能源,刻不容緩。
再生能源條例明定再生能源是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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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的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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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可永續利用的能源。
關於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及計算公式,條例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各部會、
學者專家、團體組成委員會,審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的躉購費率及計算公式,
且躉購費率不得低於國內電業化石燃料發電平均成本。
條例也規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獎勵總量為650萬瓩至1000萬瓩,再生能源發電業
者得申請進口發電設備免徵關稅、分期繳納關稅、以及申請各項獎勵經費等補貼。
此外,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
應每年就再生能源以外的發電量,繳交一定金額做為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條例也規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產生的電能,
應由所在地經營電力網的電業,衡量電網穩定性,
在現有電網最接近再生能源發電集結地點予以併聯、
躉購及提供該發電設備停機維修期間所需的電力。
長期關注再生能源修法的國民黨籍立委張碩文表示,此法通過可以鼓勵目前從事排
放二氧化碳的發電業者投資再生能源。他說,條例規定再生能源躉購費率不得低於國內電
業化石燃料發電平均成本,讓業者有足夠獲利空間投入再生能源研發,降低成本,提高發
電功率。9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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