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能源管理法」修正三讀 能源用戶違規加重處罰

看板NYUST98_FING作者 (喬巴)時間15年前 (2009/06/09 23:2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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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修正三讀 能源用戶違規加重處罰 Yahoo!奇摩 更新日期:"2009/06/09 18:50" 特約記者高育如報導 立法院今(9)日三讀通過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明定政府應擬定能源發展綱領、能源用 戶需遵行主管機關節能規定,違反且限期不改善者,將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且 得「按次」加倍處罰。國民黨籍立委丁守中表示,該法修正通過後,將促進台灣能源合理 化利用。 能源管理法修正重點包括,明確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擬定能源發展綱領,做為政府能源分 區供給容量及效率規定、能源開發評估準則之審查準據;要求能源用戶需進行能源使用效 率的自我管理,使用能源達規定數量以上者,須依其使用級距,設置「技師」或「能源管 理人員」負責執行節能及申報能源使用情況等事項。 此外,規定廠商製造或進口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及車輛,其能源效率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 容許規範,不符規定者不准進口或銷售;前述商品亦應標示其能源耗用效能,未標示者依 規定不得陳列販售。 對「能源使用大戶」新設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其能源使用數量若將對國家整體能源供需 結構、區域平衡造成重大影響者,應先製作說明書送請核准。並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 或委託專業機構或技師,對能源用戶使用能源設備、器具或車輛之製造、進口或販賣業者 ,實施檢查或命其提供有關資料,相關用戶、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者處3萬 至15萬之罰鍰。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該案時,除依行政院版通過修正加重各項違規罰鍰外,並加碼明定 「限期不改善者」,得「按次」加倍處罰。 委員會召委丁守中表示,日本每人平均能源使用量只有台灣的46%,台灣的二氧化碳排放 年增量,甚至超過經濟成長;希望透過能源管理法的修正,能進一步促進能源合理化利用 。 為避免主管機關執行能源使用檢查業務時,產生不必要糾紛,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能源用戶,訂定應遵行的節約能源規定時,不得侵犯既有住宅能源用戶 的權益,及不妨礙農林漁牧生產。政府依法進行能源檢查時,也不得侵犯一般人民住宅的 家宅權。 -- . ﹒ . ˙ . . . " ˙ 失去了才算是永恆... " ' " .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5.9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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