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會議規範
小太陽服務社會議規範
會議前:
1.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規則,研究事理,達成決議,解決問題,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
謂之會議。
2.開會目的清楚再召開會議。
3.會議是在解決問題,而不是在討論問題。
4.需要討論的事宜,先在B板上討論過,會議上協商與表決。
5.開會要在三天前通知。
6.若無討論或解決事宜常會可不召開。
7.常會的會議主席採各部門輪流制。
8.會議主席在開會前先統整各部門所要討論的議題,寫成會議單並在會議前公佈。
9.會議單的討論議題要註明議題說明、辦法、負責人與發表時間。
10.會議主席要熟知會議流程。
11.不能與會者於三天前請假,若當天臨時有事不能到者必須親自打電話給各自的
部長說明請假理由,會議主席若不能與會,請找人代替。
12.會議出席人數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會議使得召開。
13.會議不可遲到,遲到者罰(50元/10元),主持者遲到罰100元當作社費,
無故未到者,。
會議中:
1.會議流程:
(1)報告上次會議決議執行情況
(2)各部長致詞(若沒有可省略)
(3)前次會議沒討論完的事項(若沒有可省略)
(4)預定討論的事項
(5)臨時動議(若沒有可省略)
(6)其他(檢討或分享)
(7)散會
2.社員可參加會議並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3.表決須得參加表決之三分之二以上之贊同者
4.台下討論聲音不可大於台上發言者。
5.一次一人發言,發言時請舉手,台上示意可發言才說話。
6.會議主席應居於公正超然之地位,嚴格執行議事規則,維持會議和諧,
使會議順利進行,若有意見不合或爭執時,會議主席需擔任協調與溝通者。
7.會議主席要控制時間,發言人若超過其發表時間,請移至臨時動議討論。
8.權宜問題:對於會議偶發之緊急事件,足以影響會議全體或個人權利者,
得提出權宜問題。(如:會議發生喧擾,妨礙出席人之聽覺,出席人得
請求主席制止。)
9.秩序問題:對於會議進行中發生之錯誤或其他事件,足以破壞會議之秩序者,
得提出秩序問題。(如:發言離題,出席人得請求主席糾正。)
10.說開會結束後,發表即不具效益。
會議後:
1.會議紀錄於會議結束後三天內公告。
2.會議紀錄:
(1)會議名稱、會次、時間及地點
(2)應到、實到、列席與請假者人數及姓名與主席與紀錄姓名
(3)報告事項
(4)表決事項、票數與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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