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選舉公告 更正啟事二

看板NTUot89作者 (una noche mas^^b)時間23年前 (2003/04/09 00:3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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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TUSC 看板] 作者: bloodyjazz (尋找那一塊拼圖) 看板: NTUSC 標題: 選舉公告 更正啟事二 時間: Tue Apr 8 02:34:21 2003 <選舉委員會公告 更正啟事二> 選舉公告一中關於各候選人之登記受理相關說明有誤,第四項第五項合併更正為 『三(二)4.凡經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核准者,不得撤回其申請。』 是故,無論於登記時間截止前後,一旦經選舉委員會登記核准,皆不得撤回登記。 原選舉公告一載為 『三(二)4.登記並接受為候選人者,於登記時間截止前撤回登記者,不得再登記為候選人。 5.登記時間截止後,不得撤回登記。』 依據上學年度最新修正之「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三章第十八條 【申請登記為候選人一須具備之要件】: 一、候選人登記表,登記表格式應由選委會制定之。 二、刊登於選舉公告之政見,字數限制與格式由選委會規定之。 三、本人按吋脫帽半身光面正面照片三張。 四、行政規費、候選人保證金,金額由選委會決定。 五、本人學生證影本一份。 六、置助選員者,其名冊及學生證影本。 七、其他選委會規定應交付之資料。 前項第一、三、四、五、七款表件不合規定者,選委會應據受理其登記之申請。 第一項第六款於登記期間截止前未送達者,視為取消該助選員資格。 第一項第六款於登記期間截止前未送達者,視為放棄於公告上刊印政見。 登記時間截止後,選委會應拒絕申請或任何表件之增補、修改。 凡經申請登記核准者,不得撤回其申請。 特此更正 請各位欲報名登記候選人的同學多多注意。 選舉委員會敬啟 92.04.0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0.85.75.128 ※ 編輯: bloodyjazz 來自: 210.85.75.128 (04/08 05:5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1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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