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印書可以大大方方~
下載MP3、影印五份以下 不罰!
記者許金龍/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昨天完成著作權法修正,新法將意圖營利而重製光碟或以侵害智財權為常業者
改列為非告訴乃論,除大幅提高侵權者罰金及刑期外,也增訂海關得主動查扣、沒入之規
定。但對非意圖營利而散佈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散佈份數在五份以下,或價值在三萬
元以下者並不違法,因此學生上網下載MP3檔案,或影印圖書只要符合這個原則,並不
會遭處罰。
為因應知識經濟時代,網路媒體興起所帶來的智慧財產權衝擊,此次著作權法修正增訂了
多項智財權概念,包括立法明訂暫時性重製屬於著作權法上重製權概念,但排除如網路瀏
覽等特定暫時性重製;尊重智財權有其地域授權概念,因此增訂代理商條款,禁止所謂的
真品平行輸入,因為在智財權概念中必須經「合法授權」才能被稱為真品,沒有授權而自
行進口的商品並不算智財權上的「真品」。
為彰顯維護智財權的決心,法案大幅加強刑責、提高罰金,例如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方式侵
害智財權者,即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
罰金;若以盜版光碟形式侵權者,罰金最高可達五百萬元,以製造盜版光碟為常業者,刑
期則進一步提高至七年以下,罰金最高可達八百萬元。
為避免成大學生MP3事件重演,或大學生影印書籍觸法,在立委爭取下,非意圖營利者
,只要發現散佈重製份數在五份以下,侵害金額在三萬元以下者,均不處罰;超過此限,
得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七十五萬元以下。
行政院此次提出為因應網路時代所增訂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保護規定,以及科技保護措施
,僅前者過關。
【2003/06/0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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