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社論-大法官再次破除特別權力關係魔障

看板NTUniNews作者 (caluti)時間13年前 (2011/01/21 20:0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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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1 中國時報 【本報訊】  大學生可以告學校嗎?大法官做成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提供了一項最新 的憲法答案,即大學所做的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或其他 基本權利的話,學生有權提起訴訟告學校。  請注意,大法官談的問題只是大學生有沒有權利打官司告學校,能不能打 得贏,是另外一回事。大法官在解釋時特別提及,法院在決定大學生告的是否有 道理的時候,要注意大學自治的原則,大學自治保障大學的專業判斷,應該得到 公權力的適度尊重。  在此號解釋之前,古早的觀念是學校與學生之間存在一種「特別權力關係 」,學校對學生做的處分,學生都需要服從,沒有打官司的餘地。十五年前,大 法官的一項解釋率先打破了舊有的觀念,開始認為學校對學生做出退學或類似的 處分,若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的機會,學生可以在用盡校內申訴 途徑之後,提起爭訟。現在最新的解釋出爐了,大法官再度調整變更了原有的解 釋;大學生所受的處分,不限於退學或類似的決定,只要是侵害了學生的受教權 或其他基本權利,都無限制學生訴訟的必要。原來的解釋強調學生應先用盡校內 申訴的途徑,仍然還是有效的要求。新解釋所沒有達成的結論,則是中學生與小 學生能否打官司的部分。這也是大法官之間經過熱烈討論但顯未形成共識的所在 。  總的來說,大法官的解釋值得稱讚。唯一提出不同意見的陳新民大法官表 達了他的憂慮,他擔心以後校園會形成訴訟過多而讓法院疲於奔命。其他的大法 官則認為適度的開放不足為患,對於促成學生接受完整公民教育卻有正面提升的 作用。許宗力大法官指出「認真對待學生的權利」具有重要意義。蘇永欽大法官 也提醒,過去的觀念較為拘泥於大學生尚未成年,可是現在情形已有不同。換言 之,畢竟大學生中超過廿歲的位居多數,從今天的社會發展而言,實在沒有必要 再將學生與學校爭執基本權利的是非,看成洪水猛獸。  許玉秀大法官強調本案真正的要旨是在釐清正當法律程序的原則要求,這 點實可提供關心此案結果的大學參考。如果大學都能正視建立學生申訴管道的校 內正當程序,不但可以養成校園中理性說理的習慣,大學也更容易受到法院對於 大學校園之內專業判斷的尊重,成就大學自治的要求。  從憲政發展的角度來看,本案解釋又一次破除了特別權力關係的魔障,除 過去將軍人、公務員、學生與受刑人同視的觀念誤區,正在逐漸縮小,是歷屆大 法官一貫的貢獻;民國一百年問世的首則憲法解釋,在大學校園推倒特別權力關 係的另一塊骨牌,對於基本人權的保障,具有特殊的意義。  這項解釋還有一個值得肯定的地方,大法官特別趕在日前加開會議推出此 號解釋,是因為三位聲請人中有一位聲請人依據此項解釋提出行政訴訟再審的期 間即將屆滿,大法官們趕在再審期間完成之前做出解釋,以免其權利受到影響, 顯示大法官們似較過去更為重視聲請人個案人權的保障。  其實經過了漫長的解釋程序,本案的聲請人已不乏畢業而脫離學生身分者 ,聲請再審或許已無實質意義,但是大法官能夠特別留意聲請人的權益保障,還 是值得肯定。此點其實與大法官們如何理解憲法的真正價值所在有關。一種應該 檢討的觀念,是以為憲法只是客觀的憲政規範秩序,可以與個案基本權利的保障 切割,從而誤認大法官只要做成抽象的憲法解釋,解決憲政規範衝突的問題即可 ,不必刻意保障聲請人的個案權利。然而近來已有許多大法官警覺到,不能保障 個案權利的法,其實具有的意義有限。此號解釋,可以察覺大法官重視個案權利 的具體行動。以後如果大法官能將聲請人應該得到什麼樣的法律救濟直接寫入解 釋,將更可彰顯憲法對個別公民的價值。  民國一百年,六八四號解釋可以看成一項人權賀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7.17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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