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討論] 集會遊行法「許可制」合憲?

看板NTUniNews作者 (perlenpo)時間17年前 (2007/04/19 13:2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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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Lo-Sheng 看板] 作者: powerslide (powerslide) 看板: Lo-Sheng 標題: [討論] 集會遊行法「許可制」合憲? 時間: Thu Apr 19 10:55:20 2007 前面有人提到了集會遊行法的許可制問題,以這點來攻擊抗議人士的集會未經申請 違法在先,警察驅趕有理由,這樣的說法,似是而非,以下引述DPP政策週報的文章 以供參考,其中就提到了為什麼要廢除『許可制』,改採『報備制』的理由,所以 不要再拿『許可制』來匡人,如果你真的懂法的話,應該聽過『惡法非法』,以及 德國憲法中所謂『不可剝奪之人性基本尊嚴』,甚至二次大戰後的紐倫堡大審關於 二戰納粹執行希特勒之集中營命立即法律是否『合法』之討論,不要再拿中國法家 (嚴格來講應該是法政治家,把法律視為統治者的工具)來混淆視聽了 下為引文 ----------------------------------------------------------------------- http://0rz.tw/b22ya 第一篇:體檢集遊法──淺談許可制之修正 壹、集會遊行法簡介 台灣過去因長期處於非常時期,[1]故對集會遊行是法律所不允許。直到民國76年7 月15日解除戒嚴,隔年1月20日制定通過實施「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民國81 年因應停止動員戡亂時期而更名成為「集會遊行法」,該法並經過民國81年及91年 二次修正。[2] 然則,該法對人民於民主憲政國家的基本政治及自由權利所採行的威權管制立場並 未有所改變,大法官在民國87年作成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3]將集會遊行法授與政 府有審查人民政治言論內容權力之規定宣告為違憲,但卻繼續維持政府對人民集會 遊行採事前許可制的制度,並宣告合憲。本文主要討論內容即為集會遊行法採許可制 或報備制的差異分析。 貳、「許可制」與「報備制」之比較 一、 就比例原則以及明確性原則而言,「許可制」皆不如「報備制」好。 二、 「許可制」創設了不利於基層異議者的「原則──例外」關係,使得未經 申請許可的集會,就會被警方推定(甚至視為)違法──未經「許可」即可構成「要求 解散」之理由,因此,在集會遊行的申請人與政府之間,就路權使用進行協商時,「許 可制」就給了警方極為有利──對申請者極為不利的籌碼。[4] 三、 「許可制」意味著抗爭者必須先向其抗爭的對象──最代表國家機器鎮壓 體制的警察──溫柔謙卑地低請「請求」許可。[5] 參、應將「許可制」改為「報備制」及「事後審查制」並行之理由 一、 「許可制」有侵權之嫌:依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自由,[6]要 集會遊行,採報備制即可,根本無需政府許可;「許可制」有侵害憲法保障之集會 遊行自由之嫌。 二、現實情況的荒謬性:依集會遊行法第二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對於集會的定義是: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7]不管集會 的規模大小、有無影響馬路交通,都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才能舉行。依此標準,任 何在室外的公共論壇、演講、集體活動,倘若未申請即舉辦,都是集遊法下的「非法 集會」,不管有無佔用馬路,在大樓前的開放空間舉辦,以及有無影響、侵犯到任何 人都一樣。而集遊法第八條規定:若是依法令規定舉行者,或學術、藝文、旅遊、體 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以及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即可不必申 請集會遊行。然而,為何此類學術、藝文、宗教活動即可不需申請,而其他聚集群眾 的活動如公開演講就需要申請呢?事實上,台中大甲媽祖繞境或者是中原普渡的宗教 活動,以及偶像明星等公開簽唱會,實在難保不會影響到交通及社會秩序,但卻從未 聽聞此類活動有因未申請而被警方舉牌要求解散的狀況發生。[8] 三、 降低管製成本:改制後,對於各種會影響他人權益之活動,警方仍得預先 準備,也可排除警方的不當介入審查,確保集會遊行的自由,若真有發生衝突、侵權 的違法事件,再以事後追訴,比起現在有任何的集會活動,就有大批的警力出動,反 而可能縮減管製成本。 肆、解決方案之芻議 一、 集會遊行中警方之角色,應從「消極限制」人民集會權利,改為「積極服 務」人民需求,從過去的處處阻撓,改為協助民眾維護安全或秩序以達成活動目標。 [9] 二、 根本取消集會遊行的許可制度,回歸到一般道路交通管理與社會秩序維護 方式等即可。 三、 改採報備制或所謂的「自願許可制」(voluntary parade permit)。所 謂「自願許可制」係指集會遊行者可自行決定是否向道路或場地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若申請且或許可,則在許可範圍內可受充分、完全之優先保護。但若未申請,則由道 路交通安全或場地管理之執法人員現場調整情況。[10] -------------------------------------------------------------------------------- [1] 戒嚴與動員戡亂時期。 [2] 該法於民國77年1月11日,制定35條條文,同年1月20日公佈實行;民國81年7月14 日,更名為集會遊行法,並修正第1,4,9,18,22,27,28,30,31條,同年7月27日 公佈實行;到民國91年6月4日,修正第6,9,11,15,16,25條,並於同年6 月 26 日 公佈實行。 [3] 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是於民國87年1月23日公佈,其主要內容係認為集會自 由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之基本人,集遊法第八條許可制並未違憲,惟集遊法第11條第 1款、第2款、第3款有欠具體明確,自解釋公佈日失其效。 [4] 請見政大法律系助理助教廖元豪,「把街頭還給基層異議者!──重省集會自由與 集會遊行法」,(集會遊行法總體檢)學術座談會,台灣法學會憲法行政法委員會與台 北大學法學系合辦,2006年6月23日。 [5] 前同註。 [6] 中華民國憲法第 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7] 請參閱附件一「集會遊行法」。 [8] 此觀點即為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廖元豪所言,相較起那些無須申請許可的「正常」 使用道路,以及其它學術宗教藝文婚喪喜慶等活動,集會遊行法的許可規定,顯然是歧 視憲法上的表現自由。 [9] http://www.youthmedia.net.tw/?q=node/581 [10] 同註4。 -- 真正的戰爭現在才剛剛開始 http://www.wretch.cc/blog/powerslid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4.124.223

04/19 10:57,
惡法非法, 只要沒修過的法都是好法. (體制內的遊戲規則)
04/19 10:57

04/19 11:36,
我只想說一句,違憲?去申請釋憲,不然就等當了大法官再說
04/19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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