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路人的輿論
2003-06-06 19:35:55
路人甲乙的關己論
採訪整理/破報編輯部
出處/破報復刊262期
●氣象人樂團羅頌策因為肚子餓,急急說了幾句就覓食去了:
「立法院?不就是理髮院嗎?他們只會幫財團賺錢,有什麼好說的。
至於音樂軟體交流,當然是通通免費最好,反正付費也不是保障到創作者。」
●某位在簡體書書店打工的捆工說:
「著作權不知道是要保護創作人還是其背後的商業機制怪獸?
反正又是一個莫名其妙的法條,只有當我『不小心』被魔掌掃到的時候,
才會發覺它的存在。美其名的保護傘下,我覺得我是被犧牲的那一個。」
●一個最近被警告侵權的後知後覺者:
「打雷的話,大家耍耍小聰明就閃得掉!」
●某位在獨立唱片公司跑龍套的小職員說:
「談著作權還是一個很模糊的地帶,不管是規範或如何保障權力本身,
包含的範圍太廣。創作人當然擁有自己的著作權,不過通常他們不知道自己擁有了什麼。
如果是單純對於著作權的『所謂想像』,那麼感覺上它不應該只是被吵雜爭論不休的
法律議題而已,而是在於很多人覺得『我用一點點別人的東西應該沒關係吧』之類的想法
,才讓目前的任意使用被誤認為是理所當然的。因為工作緣故接觸過一些單位
來電希望可以提供某某歌曲授權之類的詢問,有時候甚至可以討價還價...
當然這或許是成本上的困難所導致的尷尬狀況,但是卻讓人有論斤論兩的感覺...,
即便不是創作人本身,也感到有些不愉快。著作權法倘若最後確定新遊戲規則,
不管究竟是資本家還是創作者得利,重點仍在於,法條應該是一種合理行使的狀況,
與關於『智慧財產』是否被重視,大家真的覺得尊重創作是應該的,
還是只不過是質/值的量化而已?」
●某個台北之音音樂網Hit Fm DJ兼Pub放歌的朋友表示:
「我完全不理會這件事,因為在電台放歌,一定會受到兩個要求,
一個是電台協商會的控管;另一個就是唱片公司基於商業利益可以要求放哪條歌或
不准放哪條歌,或說電台本身為一種大眾傳播媒體,公司內部也會服膺較多的法令。
所以在此之下,DJ若要順應節目屬性及氣氛可以放的作品就很受限,
當然DJ的自主性也被剝奪
。而著作權法如果越嚴苛,DJ就只能越無力。說完了,放下一首歌......」
●充滿財氣閒餘愛看盜版日劇的房地產代書:
「這個法案並不會造成對我的威脅,因為我覺得我是個人在家使用,並沒有營利販賣,
至於同好分享的部份,乃是天女散花的快樂,政府要抓從何抓起
(非常質疑政府公權力的擴張能力)?
只會讓問題更加的地下化,所以燒拷還是要繼續下去~」
●業餘圖書館員零工性質:
「這會不會太矯枉過正啦~不過台灣的法律太落後了,還維持在大法官制度,
只要後台夠硬,法律總有得商量...乾脆大家也都有個好商量,美
國來一套,立法院定一套,檢察官抓一套,我等小民也一套,誰叫我沒錢買正版呢?」
●正在剪帶子即刻要on新聞的電視台執行製作:
「抱美國大腿!這是一定要的啦!不過按個右鍵就有犯罪之虞,會不會太扯了點,
我希望創作者可以因著作權法受到尊重,但也希望利益重新分配時,
消費者能實質受惠,而不是只是箝制我們的行為空間!」
●網路公司音樂編輯:
「我是堅決不買盜版西滴的人,對像KURO這樣的網路公司非常唾棄,
不僅漠視創作者又圖利使用者,中間賺取巨潤,實在無法茍同。
政府有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公權力,但也不希望過於over,阻礙資訊交流的管道,
最好的情況希望是在創作者同意下的交流機制,大家還是可以在網路空間上豐富彼此的
生活想像。比如滾石可樂音樂網站以原創音樂,利用網路空間,發表交流,
才是良好的網路音樂傳播模式。此外現在廣播閱聽非常寬廣,
線上也有越來越多經授權後的免費試聽,沒有錢買西滴聽的人,
這都是不花錢又可以輕易獲取的資源。」
●傳統客家未婚婦女:
「記得去年新竹內灣名產野薑花粽,也因"號稱"創始老店要申請著作商標保護而
禁止厝邊隔壁複製販賣一事,不過後來結果怎樣細妹偶就不知道了,
總之看樣子我覺得最棘手的問題是複製權的權限釐清,
這我實在無腦提供好的意見,我只希望能繼續做個傳統美德的客家婦女,
有機會包野薑花粽給各位未婚的阿哥吃咧~」
●唱片公司行銷企劃:
「這個法案對我並無太大影響,因為我力行使用者付費原則,但是要小小告罪的是,
總有我買不到正版的好東西,所以我還是不免有未經許可下載的行為...
這實在是因有些資訊無法突破物流管道而引人犯罪的呀。
個人認為比較好的期待是,全球化的資訊交流是無可抵擋的趨勢,
產業必須在內容需求及使用付費上建立更完整順暢的平台,
讓消費者能夠方便搜尋到想要的東西,容易付費然後合理獲得。」
●27歲準備考大學,半工半讀的上進青年:
"著作權也只能淪為強國鞏固利益與優勢的守門人。"
"著作的本身很多時候是為了分享傳遞某種形式的概念。"
"保護的話是為了尊重創作的原創性和原創概念,而不是限制了它的存在價值。
"還是一句話,是強勢者利用來鞏固擴張利益的,唉唉~,那麼多重大條法命危夕旦的
都沒過好幾年了,這種錢法就跑這麼快!難怪美股最近翻紅。"
"相信大部份的著作都是以被看到、被聽到、被知道的型式表現出來的,
當然商業性的更是不用說了。而需要保護的部份是什麼呢?
保護被無價的濫用了、還是保護創作本身的立意?"
●有屁屁痛宿疾的:婆的靈魂困在T的身體裡的同女
"如果以後在電腦上按右鍵的動作都會成為獨法的行為?妳覺得如何呢?"
"改按左鍵。"
●希望皮膚晒成小麥色的自由編輯--野弟徵友中--
"這樣模糊的法案,應該會被更明確的訂定吧?不過應該等有判例後才知道該怎麼做吧?!
(猛男圖繼續Download中......click click) "
●自大陸回台現正居家隔離中的某大陸傢俱廠董事長:
"法條如果通過?那上網的每一個人都是罪犯吧!除非微軟把離線工作的功能拿掉。"
"而且非告訴乃論非常奇怪,應該是由著作權擁有人提出告訴才對吧?
著作權不是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至於行政院版修正條文第88條、91~95條以及第100條的規範,如果燒錄機拷貝CD,
經由檢查官的主動偵辦查獲,可以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那我應該被判終身監禁,已獲利2000萬以上!I am rich guy!"
●工作是做CIS品牌形象規劃的Dolores:
"台灣人平常就是不守法,碰到法令緊縮的時候更不知所措,
保障著作權法基本上就是保障著作權,基本上這是一種傘下原則,
這項立法頗符合所謂的美國精神吧,只是到時執法時只能殺一儆百吧。"
●空氣中的罌粟(某電子新貴男):
電腦/網路重度使用者,所有大小公事在電腦中作業完成。若法案真通過,
雖會帶來生活上的不便,以及電腦實用習慣上的改變,
心裡雖仍會從善如流遵守多如毛牛的規定。對於網路立意在於資訊分享傳遞的未來感到
憂心,但並不過分擔心。奉行有車階級用路人「地域性參考紅燈右轉」法則,
在台北條子愛耍賤躲暗處開罰單,遇“紅”決不轉。要是在花蓮台東,
遇“紅”左右看看老子高興轉哪就到哪。同理可正,要是政府執法夠力
“真的”有人被法官判二十年刑,他絕對噤若寒蟬小心當個乖乖,
要是法案通過只是一種裝飾性條文,像他如此平凡台灣人,
“有機會”能買便宜的盜版自然不要跟方便與荷包過不去囉。
●麗麗(自由文字工作者):
電腦白痴型用者。最近剪了很可愛的小男生頭的她,
經過記者兩次五分鐘冗長解釋新著作權的異同,她只撩下一句話:
「嗯.....(她一貫陷入沉思)......呵呵....:(不禁清笑起來).....這關我甚麼事?」
●政大某四年級地政系應屆畢業生林同學:
平日特愛捉MP3、電影各種即時下載,和一般大學生會從事的休閒娛樂一樣,
他非常驚訝地說:「著作權修法?什麼東西啊,我不知道這件事。
大家都覺得成大事件只是做做秀,MP3已經是相當平易近人生活化的東西,
政府應該使之合法化或建立付費機制,而不是大動干戈怒氣。且坦白說,如果我被抓,
台灣2/3以上的大學生也都應該被抓!也不是說我不害怕,不尊重智慧財產權,
而是政府沒有相關配套措施,靠,我就不相信它真的會抓到我的電腦。
賣弄一下我的國學常識,孔子不也說,不教而殺謂之虐,虐耶。」
由 inertia 發表於 June 6, 2003 07:35 PM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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