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醫學系系學生會會長副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國立臺灣大學醫學系系學會班級代表會議制定全文二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會組織章程第九條制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者,由秘書部以命令補充之。
對本辦法適用時產生疑義者,由班級代表會議解釋之。
第二條
會長、副會長選舉、罷免,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
第三條
本會選舉罷免事務由秘書部負責辦理。但會長、副會長罷免案之提議、提出及
副會長之缺位補選,由班級代表會議辦理之。
班級代表會議認為秘書部不宜辦理罷免事務時,得指定其他本系學生辦理。
第四條
秘書部辦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
三、候選人申請登記事項。
四、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五、選舉宣導之策劃事項。
六、選舉、罷免結果之審定事項。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第五條
秘書部為執行選舉罷免事務,得任命本系學生若干名為選務人員,受秘書部監督指揮,負
責選舉罷免事務。選務人員得受領工讀金。
秘書部得委任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處理選舉罷免事務。
第三章 選舉
第六條
凡本系在學學生皆為選舉人,有選舉權。
第七條
本系在學學生,除未繳會費者外,得依本辦法登記為會長或副會長候選人。
第八條
會長、副會長候選人,應備具秘書部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秘書部聯名
申請登記。未聯名申請登記、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
理。
同一組會長、副會長候選人,如經審定一人或二人資格不符規定,則該組候選人,應不准
予登記。
第九條
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具備下列各款表件:
一、 候選人年級、學號、姓名與聯絡方式。
二、 本人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 候選人學歷、履歷或其他經歷。
四、 候選人政見。
五、 行政規費、候選人保證金,金額由秘書部決定。
六、 其他秘書部規定之格式與應交付之資料。
前項第二、三款之字數與格式限制,由秘書部規定之。
申請登記不具備本條第一項第一、二、五款之表件者,秘書部不得受理。
第十條
會長、副會長選舉罷免時程、投票日與競選期間,由秘書部決定之。
第十一條
秘書部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會長、副會長任期屆滿五個月
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三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十日。但補選或重行
選舉之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期間開始前一日公告。
五、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
第十二條
選舉人投票時,應憑學生證領票。
選舉人領票時,應於選舉人名冊上簽名以證明領票之事實。
第十三條
投、開票所之地點與起迄時間由秘書部決定並公布之。
投、開票所各一個或一個以上。
第十四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秘書部製發或承認之選舉票。
二、圈選超過一組。
三、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組。
四、圈後加以塗改。
五、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
六、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
七、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組。
八、不用秘書部製備之圈選工具。
九、不圈選完全空白者。
前項無效票,應由選務人員認定;認定有爭議時,由秘書部決議之。
秘書部委任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處理選舉罷免事務時,無效票之認定
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為之,不適用前項條文。
第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選舉,以獲最高票組為當選,得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之。
前項選舉如為同額競選,其贊成票數須高於反對票數始為當選。未能當選時,秘書部應重
行舉辦選舉。
保證金之發還由秘書部規定之。
第四章 罷免
第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經二位以上班級代表提議,五位以上班級代表同意提出後,班級
代表會議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
罷免案之投票,應在罷免案成立宣告後三十日內舉行。
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秘書部或其他受班級代表會議指定為罷免事務辦理之學生(以
下簡稱負責學生)應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二、罷免理由書。
三、答辯書。
第十七條
罷免案之罷免程序,準用前章選舉之規定。
負責學生於罷免事務之辦理,準用本辦法有關秘書部之規定。
罷免票應將會長、副會長聯名同列一組印製,並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
第十八條
罷免案投票結果,同意罷免票數多於不同意罷免票數者,即為通過。
罷免案投票結果,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不同意罷免票數者,即為否決。
班級代表會議於罷免案否決後六個月內,不得再以同一事由提出對於同一會長、副會長之
罷免案。
秘書部或負責學生應於開票完畢後三日內公布罷免案投票結果。
罷免案通過後,被罷免人自公告日起解除職務。
第五章 選舉罷免爭議
第十九條
秘書部或負責學生辦理選舉罷免之過程違法、候選人或被罷免人有不法事由、票數計算不
實或其他顯失公平之情事,有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者,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
議人或選舉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案投票結果公告時起十日內,向班級代表申訴。
對於前項申訴,該班級代表應於十日內召集班級代表會議裁決之。
班級代表會議對於申訴,認為無理由者,得以決議駁回;認為有理由者,得宣告選舉無效
、當選無效或罷免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辦法之效力溯及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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