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第六屆全民盃羽球分齡錦標賽 競賽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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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yforce (Ultimum Ti Yonex) 看板: MCBadminton
標題: [轉錄][轉錄]中華民國九十三年第六屆全民盃羽球分齡 …
時間: Sun Apr 11 15:04:07 2004
一、宗 旨:為推廣全民羽球運動,相互觀摩球技,增進球友情誼、健康及快樂為
目的。
二、主辦單位:
三、承辦單位:瑞埔國小
四、協辦單位:大友羽球隊 、中央大學羽球隊
五、贊助單位:大友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六、日 期:中華民國93年7月1、2日(1)~(6)組,7月3、4日(7)~(15)組
七、地 點: 桃園縣立瑞埔國小羽球館
八、比賽項目:
(1)國小三年級組男單、女單
(2)國小四年級組男單、男雙、女單、女雙
(3)國小五年級組男單、男雙、女單、女雙
(4)國小六年級組男單 、男雙、女單、女雙
(5)國中組男單、男雙、女單、女雙
(6)高中組男單、男雙、女單、女雙
(7)19~29歲甲組男單 、男雙、女單、女雙、混雙
(8)19~29歲乙組男單 、男雙、女單、女雙、混雙
(9)30~39歲甲組男單 、男雙、女單、女雙、混雙
(10)30~39歲乙組男單 、男雙、女單、女雙、混雙
(11)40~49歲甲組男單 、男雙、女單、女雙、混雙
(12)40~49歲乙組男單 、男雙、女單、女雙、混雙
(13)50歲以上甲組男單 、男雙、女單、女雙、混雙
(14)50歲以上乙組男單 、男雙、女單、女雙、混雙
(15)桃園縣高中(職)羽球社團組:男單、男雙、女單、女雙(非羽球重點學校羽球社
學生)
附註:1.以上分齡組出生年月日以身分證或護照為憑,例:民國93年減64年等於29歲。
2.學生組報名年級以93年9月開學級別為報名年級。
九、參加資格:
1.凡國內外球友均可自由搭配參加。每人限報三組,不得重複或跨組報名同性質項
目(例:報名40歲組男雙,就不得報名30歲組男雙 )。
2.分齡組均分甲乙組,可以降齡,不得越齡。若該分齡組報名參加甲或乙組之隊數
有一組少於四隊,則無條件予以合併,同年齡組經合併仍不足時得降齡優先合併
至乙組(若該組亦無分甲乙組則予合併),學生組則可越級不得降級及學生組報
名隊數不足四隊時則予取銷該組賽事。
3.中華民國全民羽球協會認定之甲組球員及歷屆清晨盃乙組單、雙、混合冠、亞軍
,及獲第一屆全民盃及第一屆體委盃羽球賽乙組冠、亞軍限報甲組;另曾獲本會
舉辦第各屆全民盃及新明盃乙組單、雙、混合組冠亞軍者限報甲組,如有違反規
定得取銷繼續參賽資格,已出賽部份成績無效。
4.特別事項:中華羽協認定之男子甲組球員及女子甲組球員謝絕報名。
十、報名手續:
1.日期:即日起至9 3年 5月28日止。
2.報名地點:中壢市五權里中央路 238號2F 李宗俊教練收。TEL: 03-4905065
E-mall:s490506.sinmin@msa.hinet.net
3.報 名 費:單打 200元/組、雙打300元/組,國小三年級只須繳報名費
100元,報名費請於報名時繳交,未繳者視同未報名,不予抽籤。
4.報名方式:以掛號信郵寄或親自報名為原則。通訊報名以郵戳為憑,寄出二日後
再以電話 確認。(謝絕以電話口頭報名) 為避免作業時遺漏,本次賽事報名表
採單打(雙打)一人(組)一張以便會整,務必填寫聯絡人及電話號碼,以便字
跡不清時得以查詢。
十一、抽 籤:93年6月7日(星期一)下午 14時。不到者由本會代抽。
地 點:桃園縣中壢市五權里中央路238號2F(同報名地點)。
領隊會議:於93年6月7日(星期一)下午13時。
十二、特別說明:賽程統一於六月二十一日公告,如有錯誤請於二十五日前來電告知,
本會保留更正權利,惟除本會作業疏失遺漏外不得無故更動賽程。
十三、用 球:新明羽球
十四、比賽方法:
1.各組比賽均以一局21分計算,「平」不加分。比賽賽制,視參加報名隊 數決定
,於領隊會議時宣佈。
2.比賽日期由大會預先安排,各隊抽籤排定後,不得請求更改。選手逾出賽時間5
分鐘未出場者,以棄權論(依球場掛鐘為準 )。
3.比賽時如遇特殊事故必須改期或補賽或調動場地時,得由本會競賽組宣佈,球友
務必遵守。
4.不服從裁判及裁判長之判決或不遵守大會規定者,得取消比賽資格;如有 抗議事
件,須於事實發生後半小時內,正式提出抗議書及保證金壹仟元送達大會審查,
以本會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行抗議。
5.為免除冒名頂替糾紛,球員於參加比賽時,務請攜帶貼有相片,足以證明身份之
文件正本,以備查驗,如提不出者,作棄權論;冒名頂替者或資格 不符經查證
屬實者,謝絕參加主辦單位一年內所舉辦之任何活動。
6.循環賽如遇積分相等時:(1)二隊勝負場次相同,勝者為勝;(2)三 隊以上
勝負場次相同,以相關隊勝分減負分,多者為勝;(3)如再相等,由裁判長抽
籤決定之。
十五、獎勵:各組六隊含以上取優勝四名,不滿六隊取前兩名,由大會頒發獎盃(狀)乙
座。
十六、若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會另行公佈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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