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椰林盃比賽規定及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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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795138462 (LittleBall)
標題: 椰林盃比賽規定及規則
時間: Sat Mar 1 01:07:08 2008
比賽規定
1 冒名頂替或資格不符者,均判棄權。
2 球員資格之申訴:對對方球員資格提出抗議應於兩隊進行該場次比賽開始
前提出,被抗議球員須於十分鐘內提出有效證明,否則取消該隊比賽資格
,該階段賽程前成績保留,自該階段起所有比賽皆判定失格,由對隊以
15:0獲勝,並不受理其抗辯。
3 各隊請於比賽前15分鐘至大會報到,逾出賽時間五分鐘以上者,以棄權
論。惟大會所列賽程之比賽時間仍以大會報告為準,必要時大會得宣布
提前或延後比賽,請各隊隨時注意大會報告。
比賽規則
1 每隊最多四人,上場比賽三人,比賽中球員可進行替補,若有兩人以上
球員受傷,則以剩下人數繼續比賽至終場結束,不足兩人時則宣判沒收
比賽,由對方隊獲勝。(若對方隊原領先,則依照原比數獲勝;若對方隊
原落後,則以2:0獲勝)
2 每場比賽時間為15分鐘;若得分先達到21分者為勝隊。
3 比賽開始之球權以猜拳決定;而後若遇跳球情況,則採球權輪替。
4 得分判定情況如下:
罰球中籃算一分。
投球中籃算二分。
三分投籃區域球中籃算三分。
被判定棄賽之隊伍,則對隊以15:0獲勝。
(進球後交換球權,由另一方進攻。)
5 比賽時間內,每隊可於球成死球(或對隊進球時)暫停一次(停錶),且
由隊長提出。另若因球員有明顯受傷的情況下,經由裁判認定後提出暫停
處理,其暫停時間均為一分鐘。
6 比賽開始時,球隊逾時五分鐘未到場或不足三人時,應判棄權,則對隊以
15:0 獲勝。
7 投籃動作犯規或團隊犯規次數累計達六次以上時,由對隊進行兩次罰球(三
分線外投籃犯規罰三球)每進一球算得一分。非投籃犯規或違例,則由對
隊獲得控球權。不累計個人犯規。
8 發球時(不得超過5秒)對方先觸球,防守方均需站於罰球線之下,有球權
方的發球者站在三分線外發球。發球時,球必須傳出,不得直接投籃或運
球,否則喪失控球權。
每次發球時,均由對方觸(摸)球,但觸(摸)球時間不得超過兩秒鐘
(若違犯規定先行警告,再犯則獲一次罰球(一球)並繼續獲控球權)。
9 球權交換(抄截獲球 / 投籃不進,由防守球員搶得籃板球時),均須重回
三分線外方可進攻(須雙腳皆站於三分線外);未回三分線外而裁判判定有
攻籃意圖者,喪失控球權,且若得分則得分不算;但罰球時,罰最後一球
不進,不論何方獲得球,均須回到三分線外,方可重新進攻。
10 比賽時間由裁判或場邊記錄員以碼錶計時,除暫停時間、比賽終了前最後
一分鐘、球員受傷、或裁決抗議等均須停錶外,其餘比賽時間一律不得停
錶。
11 比賽時間終了時,若得分相同,則兩隊場上所有球員各罰一球(若場上為三
打二情況,則三人的隊伍可任派兩人進行罰球。),以定勝負(由兩隊隊長
猜拳決定先罰後罰);若仍同分,則兩隊各由場上球員派一名代表交互罰球
,先領先一球者為勝隊。
12 參賽球員須持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以供裁判於必要時進行身份查核。
13 所有規則及指引均由裁判執行,所有不禮貌、不君子及缺乏運動精神之行
為,均可被判定為技術犯規(由對隊罰兩球,並獲得控球權)。
14 預賽及複賽採單裁判制,決賽採雙裁判制,每場比賽成績均由裁判員交由
大會公佈。裁判之判決則為終決,不得抗議。
15 若因天氣關係而不適宜大會比賽,大會保留以下安排及判決權利
(1) 縮短比賽日期及時間
(2) 更改賽制
16 以上規定未盡詳實者,皆參照FIBA籃球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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