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草案立法說明

看板NTU_stamp作者 (賀~集郵社特優賞!!)時間20年前 (2006/02/25 21:5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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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集郵筆友社章程(95年版) - 立法說明 台大集郵筆友社成立至今已經四十五年, 多年來不斷推動青少年集郵活動, 以倡導校 園集郵為已任. 目前本社沿用的章程是81年修訂的版本, 基於社團發展的轉遷, 沿用的章 程有相當大的部分已經無法適用於現今的社務需要, 故值本社成立四十五周年之時, 全面 檢討與修訂新章程, 殊為重要. 以下將逐一說明新章程的內容. : 國立台灣大學集郵筆友社章程(草案) : 二○○六年二月 : 第一章 總綱 : 第一條 本社名稱為台大集郵筆友社(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Philatelic : Society, NTUPS),以下簡稱本社。 第一條規定本社的中文及英文正式社團名稱 基於本社已經有四十五年的社團發展歷史 中文社名保留"筆友", 是代表我們尊重與肯定筆友活動對社團發展歷程的重要性 而且更動中文名稱涉及的行政手續較為復雜, 故不主張更改中文社名 由於社團一直沒有一致的官方英文社名, 故此本次修訂將英文社名統一為: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Philatelic Society 簡稱為NTUPS. 英文名稱參照國外集郵組織的稱呼, 以"Society"作為社團的解釋 : 第二條 本社成立宗旨為倡導校園集郵文化、鼓勵青少年集郵活動、介紹集郵知識、 : 促進郵學研究與文化交流。 第二條說明本社成立宗旨, 更明確的說明本社以"倡導校園集郵文化、鼓勵青少年集郵活 動、介紹集郵知識、促進郵學研究與文化交流。"為宗旨, 強調集郵與郵學為本社的核心. 這一方面修訂原有章程對於集郵與筆友活動兼具的內容, 亦豐富本社對於推動集郵的內容. : 第三條 本社活動之範圍,包括: : 1. 舉辦校內集郵展覽「台大郵展」; : 2. 出版社團刊物《台大郵刊》; : 3. 舉辦演講、座談會、工作坊、放映會等學術活動; : 4. 一般交誼活動; : 5. 其他不違背本社成立宗旨的活動。 第三條是說明本社活動範圍, 明確界定本社郵展與刊名的名稱, 同時根據第二條賦予的成立宗旨, 進一步界定活動的具體內容. : 第二章 社員 : 第四條 凡國立台灣大學學生及研究生,贊同本社章程,具集郵興趣,恪守信譽,填 : 具申請表格,繳納規定社費者,為本社社員。 : 社費數額由幹部會議依運作需要另行訂定。 第四條為說明社員資格, 說明大學部學生與研究生皆有權成為社員 上述修訂更改了原章程第四條開放校友作為社員的規定. 同時說明入社手續, 並賦予幹部會議訂立社費的權力. : 第五條 社員享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有使用本社設施 : 及參與各項活動之權利。 : 第六條 社員如有違反章程、不遵守社員大會決議、損及本社名譽或利益之行為,得 : 視情節輕重,由社長裁示,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情節危害團體情節重大 : 者,社員大會得決議開除其社籍。 第五條與第六條, 說明本社社員的權利及處分事宜, 與一般社團所規定相同 : 第七條 社員畢業、肆業或退學,視同自動放棄社籍。 第七條是針對原有章程的終生社員制(第四條, 第七條)作出修訂. : 第三章 社員大會 : 第八條 社員大會由本社社員全體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 : 第九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包括: : 1. 變更本章程; : 2. 產生、罷免社長; : 3. 監督社長、幹部施政; : 4. 依本章程第七條,決議開除社員社籍; : 5. 對提案、臨時動議進行討論及表決。 : 第十條 社員大會由社長擔任召集人,每學期之期初及期末得召開一次,開會日期及 : 地點於召開十天前公告。 : 社員大會非有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 : 第十一條 社員大會得依需要於非定期時間,或於社員二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集時,由社 : 長擔任臨時召集人,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 第十二條 社員大會之會議程序、流程及議事規則,由社長擬訂之。 根據第八條至第十二條, 規定社員大會舉行的時間與職權 社長需定時向社員大會交代社務, 同時社員大會亦作為產生及監督社長的制度 臨時社員大會的召開門檻由四分之一調整為二分之一 是考慮到社團規模的轉變而作出的修正 : 第四章 社長 : 第十三條 社長為本社負責人,對內綜理社務,對外代表本社。 : 社長依照本章程之規定對本社社員負責。 : 第十四條 社長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社員大會行使同意權及任命權。 : 社長產生辦法由幹部會議依社團實際運作而另作規定。 : 第十五條 社長由大學二年級以上,具有效社籍的社員擔任。 : 第十六條 社長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第十七條 社長行使下列職權: : 1. 任免下列幹部:副社長、財政、祕書; : 2. 總理本社一切事務之進行; : 3. 總理本社一切活動之舉辦; : 4. 依職務需要發佈行政命令。 : 第十八條 幹部會議為協助社長決策及行政之機構。 : 幹部會議由社長、主要幹部及監事組成,社長為召集人。 第十三條至十八條, 明訂社長的資格, 產生辦法與職權範圍 與原章程比較, 社長的產生辦法更為彈性, 容許當屆幹部會議視社務情況作規定 但社長必須得到社員大會的同意與任命. 同時, 原章程的社長任期為一學期, 連選得連任一次的規定, 已經不合時宜 新章程將社長任期訂為一學年, 連選得連任一次, 作為切合社團發展的安排 : 第五章 指導老師及監事 : 第十九條 凡任教於國立台灣大學,具豐富集郵經驗之人士,得擔任本社指導老師。其 : 聘任辦法依國立台灣大學一般學生社團組織辦法行之。 : 第二十條 指導老師得列席社員大會,社長亦可邀請顧問老師列席幹部會議。 : 第二十一條 監事由卸任社長當然擔任,任期不超過其有效社籍。 : 第二十二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 1. 監督本社之日常運作; : 2. 協助本社社務有效進行; : 3. 審核本社之所有賬目。 原章程並沒有有關指導老師及監事的部分, 為了維持社團發展的宗旨, 章程明訂指導老師必須附合兩項資格: 1. 任教於國立台灣大學; 2. 具豐富集郵經驗 同時, 由於本社於94學年度採行監事制度, 故必須制訂有關的條文 : 第六章 社產 : 第二十三條 本社有下列經費來源: : 1. 學校之補助; : 2. 社員所繳之社費; : 3. 贊助及捐款; : 4. 其他收入來源。 : 第二十四條 社產包括一切屬於本社名義下之金錢、書籍、郵品及其他軟硬體設施。 : 第二十五條 社產屬於全體社員所有,其具體使用辦法另訂之。 : 第二十六條 社產之保存、維護及清點等工作,由副社長執行及負責。 : 第二十七條 本社經費之收支,受社員大會之監督。 : 監事審核所有收支帳目,每學期期末向社員大會報告。 社產作面, 新章程明確將"贊助及捐款"納入經費來源, 社產的相關工作由副社長執行 同時賦予監事審核社團收支項目的審計權與監督權 : 第七章 章程之施行與修改 : 第二十八條 凡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應由社員大會另訂規則或由負責人依慣例行事。惟與 : 本章程抵觸者無效。 :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有社員全體三分之一提議,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社員三分 : 之二之決議,始得通過。 :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呈請學校有關單位核可後施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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