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申訴NTU板板主,因立場不同而胡亂水桶二次

看板NTU_Service作者 (保羅)時間6年前 (2018/04/29 04:51), 編輯推噓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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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原判決成立,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人與NTU板主(下簡稱板主)之間立場是否一致,非本案之重心,      因此異議人不需額外說明異議人與板主各自立場異同。 二、異議人亦提及板主理應迴避與發文後一小時立刻再次水桶云云,然亦      非本案之重心,因此異議人可不需額外進行說明。    三、查NTU板板規1-4: 「請勿在多篇或一篇文章中大量重複無意義、難以閱讀、相似、 空白或內含盈利之惡意廣告推噓文。違反者視同鬧板,視情況水桶一 個月到半年處分。依情節板主可直接刪除推文。 跨板惡意廣告文、推噓文一律永久水桶,板主可視情況預防性 水桶。 註:內為內容農場文、點擊率紅利網站、或其餘與該文討論之內容 無關者為惡意廣告文。」   推文內容重覆之情況乃包含於板規訂定之「相似」的情況之中, 因此內容重複的情形下,板主自然亦得以此項板規處置。再者,此      板規中,亦有訂定惡意廣告之定義,因此非廣告但有大量重複無意 義、難以閱讀、相似、空白等等情況之一般推文自然包含於此板規中。 四、異議人所提之第一次水桶(文章代碼(AID): #1Qk8_0rW (NTU)),      根據板主判決之原由,乃因板主根據該板板規1-14a:「…警告兩次      水桶七天…」而水桶,代表板主先前已進行過第一次警告,並非 直接就將異議人水桶。        查第一次警告(文章代碼(AID): #1QjeLtjN (NTU))中,板主      判決文已經提出推文內容重覆之明確證據。第二次警告中,除板主      提出之明確證據之外,再加上該篇推文中有板友向板主舉報異議人      已於多篇文章中,推文內容重覆,因此板主再度判決乙次警告實屬      合理範圍。 五、異議人所提之第二次水桶(文章代碼(AID): #1Qu-fs-1 (NTU)),      根據板主判決之原由,乃因板主根據該板板規1-4而水桶。查板主 判決文中,亦已經提出推文內容重覆之明確證據。因此板主判決      水桶亦屬合理範圍。 六、若異議人對此仍有異議,可依照台灣大學群組法中之申訴辦法,    往上至板務站長(Boardcourt板)處提出異議。                           群組長paulla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13.14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_Service/M.1524948685.A.DC8.html

04/29 11:59, 6年前 , 1F
OK, 我服從判決;; 但對有關板規"相似"一詞
04/29 11:59, 1F

04/29 12:01, 6年前 , 2F
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說明如下...跟同款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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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負面詞句比較起來(重複無意義、難以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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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或內含盈利之惡意廣告推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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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一詞屬於非負面用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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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 12:03, 6年前 , 6F
跟其他負面用詞比較起來, "相似"一詞更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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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 12:03, 6年前 , 7F
因人設事,這個管制範圍太廣, 等於板主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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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 12:06, 6年前 , 8F
按個人喜好, 入人於罪, 鉗制言論自由過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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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 12:06, 6年前 , 9F
已不符比例原則, 我是建議應該拿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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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 12:10, 6年前 , 10F
而且這原則是通用普遍性原則, 意即PTT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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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 12:10, 6年前 , 11F
各板均應適用, 才能避免因個人好惡而傷及
04/29 12:10, 11F

04/29 12:11, 6年前 , 12F
PTT自由討論之風氣,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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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QvDxDt8 (NTU_Serv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