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申訴NTU板板主,因立場不同而胡亂水桶二次
主文:原判決成立,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人與NTU板主(下簡稱板主)之間立場是否一致,非本案之重心,
因此異議人不需額外說明異議人與板主各自立場異同。
二、異議人亦提及板主理應迴避與發文後一小時立刻再次水桶云云,然亦
非本案之重心,因此異議人可不需額外進行說明。
三、查NTU板板規1-4:
「請勿在多篇或一篇文章中大量重複無意義、難以閱讀、相似、
空白或內含盈利之惡意廣告推噓文。違反者視同鬧板,視情況水桶一
個月到半年處分。依情節板主可直接刪除推文。
跨板惡意廣告文、推噓文一律永久水桶,板主可視情況預防性
水桶。
註:內為內容農場文、點擊率紅利網站、或其餘與該文討論之內容
無關者為惡意廣告文。」
推文內容重覆之情況乃包含於板規訂定之「相似」的情況之中,
因此內容重複的情形下,板主自然亦得以此項板規處置。再者,此
板規中,亦有訂定惡意廣告之定義,因此非廣告但有大量重複無意
義、難以閱讀、相似、空白等等情況之一般推文自然包含於此板規中。
四、異議人所提之第一次水桶(文章代碼(AID): #1Qk8_0rW (NTU)),
根據板主判決之原由,乃因板主根據該板板規1-14a:「…警告兩次
水桶七天…」而水桶,代表板主先前已進行過第一次警告,並非
直接就將異議人水桶。
查第一次警告(文章代碼(AID): #1QjeLtjN (NTU))中,板主
判決文已經提出推文內容重覆之明確證據。第二次警告中,除板主
提出之明確證據之外,再加上該篇推文中有板友向板主舉報異議人
已於多篇文章中,推文內容重覆,因此板主再度判決乙次警告實屬
合理範圍。
五、異議人所提之第二次水桶(文章代碼(AID): #1Qu-fs-1 (NTU)),
根據板主判決之原由,乃因板主根據該板板規1-4而水桶。查板主
判決文中,亦已經提出推文內容重覆之明確證據。因此板主判決
水桶亦屬合理範圍。
六、若異議人對此仍有異議,可依照台灣大學群組法中之申訴辦法,
往上至板務站長(Boardcourt板)處提出異議。
群組長paull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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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_Service/M.1524948685.A.DC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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