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 回應系學會是否給予系隊資源一事已刪文
社會社工系男籃日前大社盃男籃獲得冠軍,向社工系學生會詢問是否可以由系學會提供實
質補助。以下是社工系學生會長代表99級系學會所做的回覆。
--
寄件人 正龍彭 peng.benjamin@gmail.com
收件人 李偉綸 <B98310005@ntu.edu.tw>
日期 2011年6月8日下午5:08
主旨 回應「系學會是否可以給予系隊資源」一事 from彭正龍
寄件人 gmail.com
李偉綸同學你好:
這封信是對於「系學會是否可以給予系隊資源」一事,我和若干系學會核心幹部討論過後
,所做的回應。抱歉拖了有點久,因為重視它,所以花了不少時間思考這個問題。你可以
把以下這些回應當做我個人的想法,畢竟系學會沒有為此特別開會討論,僅由我私下詢問
大家的意見,最後由我彙整、加入部分我個人想法後的回應(也因此我用我個人的信箱做
回覆)。但最終的決議可以說是這一屆系學會大部分核心幹部的共識。有些意涵也許信件
中難以表達清楚,如果有覺得模糊的地方,歡迎當面再聊。
首先,系學會所擁有的資源(系學會費)是由所有社工系同學,於大一階段自願繳交的費
用。這些費用成為系學會服務系上同學、辦理系上活動的主要資源來源。系學會的任務,
就是妥善地使用這些資源,為全體社工系的同學謀求最大利益。以上是系學會使用系學會
資源的正當性基礎以及目的原則。
我特別針對「全體社工系的同學」以及「最大利益」做一些說明。
1.系學會是一個「學生社團」,既然是社團,即有「社員」與否的差別。系學會所服務的
同學,嚴格來說,必須是符合社員條件的。根據我們今年度生產出的組織章程(詳見附件
),社員必須滿足「社工系同學」以及「有繳交會費」兩個條件。依照此定義,系學會所
服務的「全體社工系的同學」是有所限縮的。
2.什麼是最大利益?簡要地說,我們認為必須符合「平等原則」,具體來說,如果所有會
員都有同樣的機會能夠獲取這些利益,那我們認為便有符合最大利益。
回來討論系學會給予系隊資源。我談這些的意思,並不是說因為系隊有部分的同學非社工
系、以及部分同學未繳交會費,所以系學會不得給予系隊資源。我的意思是,即便系隊所
有隊員達到社員資格,還要再考量:是否有為社員謀求最大的公共利益?我個人認為,將
資源直接轉移給特定的社員,必須要有足夠符合最大利益的目的。坦白說,我認為「獎勵
特定社員表現精湛」並不充分。
第二,除了「社團-社員」的考量以外,還有「社團-社團中團體」的議題。我也想要趁
著這個機會,指出系隊與系學會的模糊關係。
系學會和系隊的關係,無論制度上和實質上,一直以來都沒有明確的定位。系學會和系隊
都是以系上同學為潛在成(社)員,並且各自向系上同學收費以認可成(社)員身分,各自舉
辦活動(練習)、聚會。系學會和系隊每年共同接受系上導生費的補助,差別在於系學會
每年可申請一萬元整(不需審核),系隊需主動提出申請,獲得一千至六千不等的審核補
助。
由以上的敘述,我想應該很明顯可以發現,系學會與系隊是分別兩個團體。我認為系學會
與系隊是「合作共生」的關係。系學會除了體育競賽的舉辦,基本上是仰賴各系隊自行運
作,方能提供社員日常運動的需求,反之,系隊透過系學會舉辦的盃賽,得以和系上同學
一起透過正式比賽切磋競爭。兩者其實是可以取代彼此的功能(例如系隊自行舉辦盃賽)
,無論如何,目前處於此動態的平衡下,互不隸屬、合作共生。我個人不認為這樣的現狀
是最好的結果。B100系學會設有體育部,也許他們對於系學會與系隊的關係會有更好的構
想。
所以,這一篇文章的結論是:
1. 系學會是學生社團,系學會需考量全體社員最大福利後得以運用資源
2. 系隊非系學會附屬團體,系隊與系學會是合作共生關係
依據以上的理由,我們初步做出「系學會不以實質資源補助系隊」的決議。希望你可以諒
解。
以上,是我個人代表這一屆系學會所做出的回應。如果有不清楚或不同意的地方,只要你
願意,隨時可以討論。坦白說這一屆系學會對於系隊,有太多沒做好的地方(聽說系羽還
是我搞的orz)。例如系學會與系隊的資訊流通,以大社盃為例,系學會應該可以善用我
們的平台資源,第一時間在facebook、bbs、系上公布欄公布凱旋歸來的消息;制度上要
求系辦補助理由公開化、過程透明化。有太多系學會可以做到的事情還有待努力。聽說你
連任成為下一屆的系隊隊長,聽說芭樂相當重視系隊議題(他自己是系桌隊長),我想後
續系學會和系隊的合作,你可以再多找他討論:)
最後,我們建議,明年度的系隊補助申請,系籃可以特別把今年的成果呈現出來。相信會
得到不錯的實質肯定。希望系籃還有所有系隊都蒸蒸日上。
DragonPe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217.11.238
※ 編輯: xBenjaminx 來自: 180.217.11.238 (06/13 0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