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賽] 三重市長盃
2009第17屆【三重盃】排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1.依 據:本競賽規程奉縣政府北體全字第0980001739號核准辦理。
2.宗 旨:響應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人口倍增計畫〞,配合台北縣政府推動”健
康台灣人力提升”促進全民運動,提昇排球運動之水準,增強體能,增進身心健康,加強
精神團結。
3.指導單位:台北縣政府、三重市公所。
4.主辦單位:台北縣三重市體育會。
5.承辦單位:台北縣三重市體育會排球委員會。
6.協辦單位:國立三重高級中學。
7.比賽日期:民國98年10月10、11日(星期六、日)
8.比賽地點:國立三重高級中學室外排球場。(三重市三信路1號)
9.比賽組別:每一球員限報一組一隊,不得重複,若有重覆時,以第一次出賽之球員
為始終隊。
組 別 年 齡 及 條 件 場 地 網 高
社男組六人制 年齡不限 18×9 2.43M
社女組六人制 年齡不限 18×9 2.24M
男 女混合組 參考比賽制度(三) 18×9 2.24M
男童六年級組 民國86年9月1日以後出生在籍學生 16×8 2.00M
女童六年級組 民國86年9月1日以後出生在籍學生 16×8 1.90M
男童五年級組 民國87年9月1日以後出生在籍學生 16×8 1.90 M
女童五年級組 民國87年9月1日以後出生在籍學生 16×8 1.80 M
10.報 名:(一)日 期:自即日起至9月21日(星期五)截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人 數:六人制可報名15人,領隊會議未到席參加直接刪除後
三位,不得異議。各隊比賽服裝請自行統一。
(三)報名費:社會組1200元正,鼓勵男女童組踴躍參與,免繳報費。
郵政劃撥帳號19340767蔡宗志,請把劃撥收據與報名表一起
郵寄或傳真到本委員會。
(四)地 點:三重市中正北路特2號(三重市體育會)
(五)電 話:29817739 傳真:29885479
11.比賽制度:(一)由大會依據每組參加隊數之多寡於抽籤前公佈。
如每組報名未滿三隊時改為表演賽。
(二)採三局二勝制,循環賽計分法:
勝一場得二分,負一場得一分,如一隊棄權時,除該隊取消資格外,
所有與該隊比賽之積分,均不予計算,積分較高者為勝。積分相等時,以該組所有比賽勝
局與負局之商數高者為勝;相等時,以該組所有比賽之正負分商數的多寡判定名次;如再
相等,則由相關隊抽籤決定之。
(三)混合組部份:
(1)凡曾獲選為男女國手,國家代表隊者不能參加。
(2)女性甲組球員(體育保送生)不能參加。
(3)男性球員於民國69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不能參加,往後每年以
此類推。
(4)混合組之女性甲組球員(體保生)年齡若為70年12月31日以前
出生之球員認定為一般球員。
(5)大會可依要求適時檢查球員身份以及參賽資格,若發現資格不
符,可取消該隊伍比賽資格。
(6)網高為女子網高度〈224CM〉。
(7)男性選手至多兩人下場為限,不得前排攻擊及攔網女性球員之攻擊
〈可攔男性球員之後排攻擊〉,但可不做跳躍動作雙手高舉之攔阻,犯此規定以後排越位
作為判決。
(8)男性球員在前排時,高於網高球,不得做下壓球之動作,犯此規定
以持球作為判決。
(9)賽制為六人制。
12.比賽規則:依據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訂之最新排球規則。(延用98年前之制度)
13.抽 籤:98年9月30日(三)下午3:00於三重市體育會(三重市中正北路特2號
電話29817739)舉行,各隊應派代表出席,缺席者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14.獎 勵:社會組取六名,男、女童組取四名,由大會頒給獎盃,凡參加之球隊均
由大會贈送礦泉水、毛巾。(男、女童組於比賽日每人發送中午便當)
15.運動員須知:參賽之運動員除應遵照競賽規程及比賽規則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與賽務請準時,逾開賽時間未出場者,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二)凡參加之球隊務必參加開幕典禮(由大會贈送紀念品)
(三)凡參賽隊伍出場比賽前,請先至服務台辦理報到手續。
(四)遇有比賽時,必須在規定時間前十五分鐘到場,比賽後立即退場,
並由教練及管理率同一起退。
(五)球衣上有固定號碼,請勿隨變換穿,以免錯誤。
(六)出場運動員姓名,識別及號碼,發球順序,應於比賽開
始前五分鐘由教練或隊長送交紀錄員。
(七) 每隊應派聯絡員在場,以便聯繫。
(八) 比賽進行中,除隊長外,不得質詢,惟學童組教練得代隊長提出
質詢。
(九)經查證件不齊者,視同資格不符。
16.附 則:(一)合法之抗議應由各單位領隊或教練簽章,於該場比賽結束後三十分
鐘內以書面向審判委員提出(球員資格之抗議必須在比賽結束前提
出)但規則上有明文規定,以裁判之判決,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1)採三局兩勝制。
(2)以先得25分並至少領先兩分為勝該局(包括決勝局)。
(3)決勝局一方先得8分時,交換場地。
(4)不實施技術暫停,每隊每局可有兩次暫停。
(三)參加比賽一切費用請自理。
(四)如遇爭議有抗議事項,應在該場比賽前,以書面並繳保證金1000元
向大會裁判委員會或主辦單位提出,並以該會之判決為終決。抗議
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17.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承辦單位修正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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