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黃姓男子曾入侵BOT宿舍又鬧版

看板NTU_BOTDorm2作者 (專家就是全力以赴者)時間10年前 (2015/07/13 03:45), 10年前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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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 黃姓男子曾入侵BOT宿舍騷擾女同學 又於宿舍版發文鬧版,其行應當受到譴責! 相關證據如下 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104,北小,732 【裁判日期】 1040518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北小字第732號 原   告 黃仁傑 被   告 許○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4年5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略...)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原告長期騷擾臺灣大學阮姓女學生,多次侵入學生宿舍滋事等情,業據被告提出 臺灣大學長興學舍102年1月4日、3月28日原告侵入宿舍處理單影本、102年1月3 日、3月28日台大駐衛警工作紀錄影本為證,足為信為真實。102年3月28日駐衛警 於原告在該男七宿內滋事時,欲盤查原告身分,為原告所拒,駐警報警處理,原告又 以其非現行犯拒絕警員盤查,並與警察發生言語衝突,警員為執行公權力,呼叫巡邏 車前來支援,擬將原告帶回派出所釐清身分時,原告才出示其為台大光電中心助理之 台大教職員工證,期間住宿之學生進出眾多,引發學生不安,而在網路媒體 PTT上發 文。因其係以台大光電中心助理之身分,多次非法侵入學生宿舍,阮姓女學生受其騷 擾,並造成其他學生不安。依該 102年1月4日原告侵入宿舍處理單所載,原告另於 101年12月29日至該宿舍與阮女發生激烈言語衝突,阮女要求校警驅離原告,嗣校警 與派出所警員共同驅離原告。102年 1月3日原告未經換證,無故侵入該宿舍B427號 阮女房間(房門未上鎖),躲在B427房內,經櫃檯人員五次敲門未回應而通知輔導員 以備份鑰匙進入,見原告在內而發生言語衝突,原告實已涉刑法第306 條無故侵入住 宅罪。雖阮姓女學生不願多生事端,未對原告提告,然被告為避免原告繼續以其台大 光電中心助理之台大職員證繼續侵入台大女學生宿舍,危害住宿女學生之安全,而依 據臺灣大學校內行政程序知會其單位主管協助處理,實有其必要,其過程亦無何不法 鬧版證據 【板主:prince2009】 太子學舍水源舍區 系列《NTU_BOTDorm2》 [←]離開 [→]閱讀 [Ctrl-P]發表文章 [d]刪除 [z]精華區 [i]看板資訊/設定 [h]說明 編號 日 期 作 者 文 章 標 題 人氣:2 1 + 6/12 enrichz1 □ - 2 + 6/12 enrichz1 □ [心得] # 於宿舍詳讀刑法總則與廢死議題 3 + 6/12 enrichz1 □ [問題] # 關於政治所 林飛帆 遭提報一事 4 + 7/08 enrichz1 □ [問題] 住宿生暑假還要修課嗎? 5 + 7/13 enrichz1 □ [心得] # 請宿舍如下之人 公開道歉 > 6 + 7/13 enrichz1 □ [心得] # 如上特別提醒 目前關於黃姓男子之其他惡行 本團隊追查中 歡迎站內信秘密聯絡檢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9.196.43.12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_BOTDorm2/M.1436730312.A.0FA.html

07/13 11:41, , 1F
你可以去法庭唱我難過啊 為什麼不去
07/13 11:41, 1F

07/14 20:24, , 2F
>////////<
07/14 20:24, 2F
※ 編輯: KapH98 (106.0.176.61), 08/12/2015 04:58:26
文章代碼(AID): #1LeiF83w (NTU_BOTDor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