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黃姓男子曾入侵BOT宿舍又鬧版
經查
黃姓男子曾入侵BOT宿舍騷擾女同學
又於宿舍版發文鬧版,其行應當受到譴責!
相關證據如下
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104,北小,732
【裁判日期】 1040518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北小字第732號
原 告 黃仁傑
被 告 許○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4年5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略...)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原告長期騷擾臺灣大學阮姓女學生,多次侵入學生宿舍滋事等情,業據被告提出
臺灣大學長興學舍102年1月4日、3月28日原告侵入宿舍處理單影本、102年1月3
日、3月28日台大駐衛警工作紀錄影本為證,足為信為真實。102年3月28日駐衛警
於原告在該男七宿內滋事時,欲盤查原告身分,為原告所拒,駐警報警處理,原告又
以其非現行犯拒絕警員盤查,並與警察發生言語衝突,警員為執行公權力,呼叫巡邏
車前來支援,擬將原告帶回派出所釐清身分時,原告才出示其為台大光電中心助理之
台大教職員工證,期間住宿之學生進出眾多,引發學生不安,而在網路媒體 PTT上發
文。因其係以台大光電中心助理之身分,多次非法侵入學生宿舍,阮姓女學生受其騷
擾,並造成其他學生不安。依該 102年1月4日原告侵入宿舍處理單所載,原告另於
101年12月29日至該宿舍與阮女發生激烈言語衝突,阮女要求校警驅離原告,嗣校警
與派出所警員共同驅離原告。102年 1月3日原告未經換證,無故侵入該宿舍B427號
阮女房間(房門未上鎖),躲在B427房內,經櫃檯人員五次敲門未回應而通知輔導員
以備份鑰匙進入,見原告在內而發生言語衝突,原告實已涉刑法第306 條無故侵入住
宅罪。雖阮姓女學生不願多生事端,未對原告提告,然被告為避免原告繼續以其台大
光電中心助理之台大職員證繼續侵入台大女學生宿舍,危害住宿女學生之安全,而依
據臺灣大學校內行政程序知會其單位主管協助處理,實有其必要,其過程亦無何不法
鬧版證據
【板主:prince2009】 太子學舍水源舍區 系列《NTU_BOTDorm2》
[←]離開 [→]閱讀 [Ctrl-P]發表文章 [d]刪除 [z]精華區 [i]看板資訊/設定 [h]說明
編號 日 期 作 者 文 章 標 題 人氣:2
1 + 6/12 enrichz1 □ -
2 + 6/12 enrichz1 □ [心得] # 於宿舍詳讀刑法總則與廢死議題
3 + 6/12 enrichz1 □ [問題] # 關於政治所 林飛帆 遭提報一事
4 + 7/08 enrichz1 □ [問題] 住宿生暑假還要修課嗎?
5 + 7/13 enrichz1 □ [心得] # 請宿舍如下之人 公開道歉
> 6 + 7/13 enrichz1 □ [心得] # 如上特別提醒
目前關於黃姓男子之其他惡行
本團隊追查中
歡迎站內信秘密聯絡檢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9.196.43.12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_BOTDorm2/M.1436730312.A.0FA.html
推
07/13 11:41, , 1F
07/13 11:41, 1F
推
07/14 20:24, , 2F
07/14 20:24, 2F
※ 編輯: KapH98 (106.0.176.61), 08/12/2015 04:5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