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電梯分流

看板NTU_BOTDorm2作者 (暈)時間17年前 (2009/02/21 20:29), 編輯推噓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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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eo80042 (叫我里歐)》之銘言: : 標題: [討論] 關於電梯分流 : 時間: Fri Feb 20 16:13:45 2009 : : : btw,連安全梯也是只能走一邊 : : 我覺得這樣反而比較危害住宿安全耶 : : 按照法規 安全梯不是應該保持全天候開放嗎? : 刑法 第189條之2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 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 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 者,亦同。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建築法 第77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 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 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 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 第三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地方主管機關:台北市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使用管理科 檢舉電話:02-27258387 逃生通道應保持暢通,安全門應保持關閉,但不得上鎖。 如果依照地下停車場之逃生指示大部分都會遭到閉門羹,這點就可以說明未按原設計合 法使用,即使使用斷電或是火災能自動解鎖也是不符規定,不怕一萬,只怕萬一,誰能 保證火災時能100%作用,難道要出事了校方才要重視這個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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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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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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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好出事了 雙方還可以互踢皮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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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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