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管理辦法 住宿契約書 生活公約 訪客及門禁管制規定

看板NTU_BOTDorm作者 (CWL)時間17年前 (2009/02/14 05:53),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大家好 我想比較各BOT宿舍相關規定與契約 但由於資訊未充分公開 我僅知道水源舍區學生的部份 想請問一下有沒有人能提供 長興舍區 或 水源修齊會館 的管理辦法、契約書、生活公約&訪客及門禁管制規定 以下是附錄 國立臺灣大學民間參與興建營運(BOT)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校為期達成學生生活教育之目的,並提升學生住宿品質, 促使民間參與興建營運之學生宿舍(以下簡稱BOT 學生宿舍) 管理完善,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校BOT 學生宿舍主要供本校在學學生住宿之用。本辦法所 稱之宿舍輔導員為本校之行政人員,宿舍管理人員為民間經營 業者所派之管理者。 第三條:本校BOT 學生宿舍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 辦理之。 第四條:學生住宿服務組策劃督導BOT 學生宿舍之管理,並指定輔導 人員執行下列事項: 一、了解住宿生床位安排、進住、調遷、退宿相關情形。 二、依宿舍相關法令對住宿學生為住宿生活之輔導。 三、法規之傳達及有關表冊之彙整、分析及呈報。 四、宿舍生活自治會任務推行之督導及協助。 五、住宿學生有關宿舍生活獎懲事項之提報。 六、督導學生宿舍安全措施之策劃、執行。 第五條:住宿學生為規範宿舍、推行宿舍自治、爭取住宿學生之福利, 並協助宿舍管理,應組織宿舍生活自治會,其組織細則另訂之。 第六條:本校BOT 學生宿舍各項設備修繕、維護、改良及保養等工程 及公共環境清潔及花木草地之修剪等管理養護及保管工作,均 由民間經營業者負責處理。 學生修繕申請作業程序,由民間經營業者訂定及公告。 第七條:民間經營業者應規定BOT 學生宿舍每年每棟辦理住宿學生消 防演習。 BOT 學生宿舍之住宿學生每年應參加至少一次之消防演習,並 取得消防認證。 第八條:BOT 學生宿舍應選派輔導員及學生代表各一人參加本校學生宿 舍管理委員會。 民間業者不得違反本校學生宿舍管理相關規定。如涉及民間業 者權益,應先徵詢民間業者意見;如有爭議,雙方得逕行協商。 其情節重大者,依契約爭議程序提交協調委員會處理。 第二章:住宿申請及分配 第九條:本校學生申請住宿,應於規定期間內,依下列各款向民間經 營業者提出申請,並繳交或繳驗規定證件: 一、貼妥2 吋正面半身相片2 張之住宿申請書及租賃契約書。 二、學生證;大學部及研究所一年級之本地學生為錄取通知 書;僑生為分發書;外籍生為錄取通知書或入學許可。 三、國民身分證;僑生及外籍生為護照或政府認可之相關證明 文件。 民間經營業者將申請住宿學生之姓名、學號、棟別、房號收集 後,檢附電子檔,委由學生住宿服務組進行學生身分之覆驗。 第十條:民間經營業者應事前提出男生、女生及大學生、研究生宿舍 之分配方式及分棟原則送校方備查。 第十一條:如宿舍有空餘床位,得請校方優先協助安排至本校進修、 交流、參訪等團隊有需要住宿者進住BOT 學生宿舍。 第三章:繳費 第十二條:經民間經營業者通知核准住宿之學生,應於租賃契約內規 定之期限內繳交住宿費,逾期或未依規定繳交者視為自願 放棄。 民間經營業者於收到學生繳交之住宿費用後,應立即提供 繳費收據以茲證明。 住宿學生應繳交押金,以不超過2 個月月租為原則,為賠 償責任之準備,併住宿費統一收繳,若無發生損害公物, 或無延遲繳費等情事時,於退費時無息退還。 第四章:宿舍進住 第十三條:經核准住宿之學生應於繳交住宿費後,於約定之時限內向 宿舍輔導員報到,並向宿舍管理人員領取寢室鑰匙進住。 違反前項所定期限或擅自變更床位者,以自願退宿論。 民間經營業者應建置住宿學生管理系統,提供學校住宿學 生即時之姓名、學號、棟別、房號等資料查詢之網路管理 平台。 第十四條:為保障住宿學生之隱私,宿舍輔導員、管理人員進入寢室 處理宿舍事務,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第十五條:住宿學生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一、頂讓床位、霸佔床位或排斥他人進住。 二、偷竊、賭博、酗酒鬧事、鬥毆或打麻將。 三、儲存危險物或違禁物。 四、利用宿舍網路從事不法之行為或違反學術網路之使用 規範。 五、擅自留宿外客。 六、引介商人進出宿舍買賣物品。 七、接裝未經民間經營業者同意之電器。 八、在寢室內炊膳。 九、擅自在宿舍內飼養動物。 十、在宿舍建物內抽菸。 十一、擅自將寢室內之公物移至寢室外或毀棄。 十二、其他違反公共衛生、居住安寧或公共安全之行為。 十三、違反宿舍生活自治會訂定之有關住宿規定。 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或違反第四款或第十二 款規定而情節重大者,經宿舍輔導員查證屬實者,勒令退 宿,並不得再為住宿申請。 違反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十二款規定,由宿舍輔導員警告無 效,經查證屬實者,勒令退宿,並自退宿登記日起一年內 不得再為本校住宿申請。 第十六條:住宿學生應愛惜公物,如因故意或過失損害宿舍公物者, 應令其限期賠償;其逾期不賠或因故意所致者,並得勒令 退宿。 前項應賠償之金額得由押金扣抵。 第五章:宿舍調遷 第十七條:住宿學生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民間經營業者每學期規定之 期限內,填具調遷申請書,經宿舍管理人員核准,並知會 宿舍輔導員。 調遷宿舍,原則上每學期以一次為限,且僅限於BOT 學生 宿舍內部調遷。 第十八條:調遷宿舍所繳住宿費不同者,應辦理退費或補費手續。 第六章:退宿 第十九條:住宿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退宿: 一、住宿契約期滿。 二、休學、退學、轉學。 三、自願退宿。 四、勒令退宿。 五、未於每學年度內參加一次校內消防防災演習。 第二十條:退宿學生應依下列各款程序及租賃契約之規定辦理退宿: 一、向宿舍管理人員繳還公物後,辦理退宿登記及申請退 費;其於宿舍設有戶籍者,應先將戶籍遷出並辦理退 宿登記及申請退費。 二、住宿學生如毀損公物,宿舍管理人員應俟其賠償後, 始得同意辦理退宿登記。 三、住宿學生辦理退宿時,依租賃契約之協定辦理退費事 宜。 四、民間經營業者於學生辦妥退宿事宜後,應即通知宿舍 輔導員備查。 第二十一條:住宿學生於辦理退宿手續後,應即遷離宿舍。 住宿學生違反前項規定者,宿舍管理人員得勒令其離 舍,依法處理之。 第七章:附屬餐廳設施 第二十二條:為維護學校良好的飲食環境,促進餐廳及福利社改善膳 食品質,確保膳食衛生、安全,民間參與開發經營學生 宿舍附屬設施之餐廳或福利社膳食衛生安全,除另有特 別規定外,應依「國立臺灣大學餐廳及福利社膳食衛生 安全管理辦法」執行之。 前項特別規定應經校方與民間經營業者協商訂定之。 第八章:校園安全及危機處理 第二十三條:為迅速應變,處理偶發或突發之重大災害,統籌行政支 援力量防災處理,將BOT 學生宿舍納入學校「災害防救 緊急應變處理小組」及「學生安全危機處理小組」之運 作,比照成立相關組織,並指定聯絡人,接受學校各處 理小組指揮,統一管轄防災及處理,俾使災害損失減低 至最小,並處理善後問題。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住宿學生於住宿期間,其行為符合本校學生個人獎懲辦 法之規定者,宿舍輔導員或宿舍生活自治會應報請學生 住宿服務組獎勵或懲戒之。 第二十五條:民間經營業者得配合學生住宿服務組舉辦之各項宿舍相 關活動。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經民間經營業者同意,並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 發佈日施行。 太子學舍--臺大水源舍區住宿契約書 國立臺灣大學 系/所學生 (以下簡稱乙方)租用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太子學舍-臺大水源舍區 男生/ 女生 宿舍 棟 樓第 室 床。 一、契約內容: 1.「國立臺灣大學BOT 學生住宿管理辦法」、訪客及門禁管制規定與宿舍生活 公約等規定與本約定,共同構成本契約之內容。本契約無約定者,適用民 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2.前項契約內容(含附件),乙方業於申請住宿前已詳細審閱與同意。 二、契約期限: 1.自民國 九十八年 二 月 日起至 九十八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止。 【本契約之期限以壹年為原則,即以一學年為一租期(自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但本次契約之期限依正式入住日起算至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2.乙方於租期屆滿後若仍欲續租者,應於每年6/15 日前,按甲方之通知或公 告時限內,以書面(包含E-Mail)告知甲方。逾期未告知者,雙方同意以 不再續約處理。 三、租賃標的物: 本契約之租賃標的物為乙方所配住之寢室、傢俱與該配住宿舍提供給全體宿 舍租用人共同使用之空間與設備。乙方於進住時,應與甲方共同依寢室財產 使用保管卡逐一核對點交。 四、使用租賃標的物之方法: 乙方對於宿舍及其設施不得自行改裝,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租 用物,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及正常耗損外,如因乙方之故意或過 失,致租用物毀損或減少價值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寢室內家俱設備 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住宿期滿或終止契約交還租 用物時,雙方應共同清點租用物。 非單人房之共有設備如有毀損或缺漏,而無法確認責任者,由同寢室之人連 帶負責。 五、使用租賃標的物之限制: 乙方應於租用期間內遵守「國立臺灣大學民間參與興建營運(BOT)學生宿舍管 理辦法」、宿舍生活公約、訪客及門禁管制規定與本契約等之規定;且不得以 任何理由將租用宿舍全部或一部份轉租、出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 他人使用,違反本約定者,契約當然終止,乙方應於契約終止日搬離宿舍。 六、住宿費用: 1.乙方應繳納之住宿費用,每月為新台幣 元整,於每月五日前 由乙方以匯款或ATM 或網路銀行轉帳至甲方指定之銀行帳戶,所衍生之手 續費用由乙方負擔。 【本住宿費用不含宿舍內之電費、有線電視費用及外線電話費用。】 2.押金:按前項住宿費用規定,繳納二個月計算之押金,為賠償責任之準備, 乙方並應於簽訂本契約前繳入甲方指定銀行帳戶。 3.於租期中,乙方聲請宿舍遷調以一學年一次為限,並應支付換鎖工本費新 台幣伍佰元整。其聲請遷調至租金較高之房型時,自遷入日起算,應補足 其租金與押金之差額;其聲請遷調至租金較低之房型時,自遷入日起算, 其逾繳之租金與押金,雙方同意抵沖至次月之租金,至抵充完畢為止。 【得申請遷調之時間、程序等,其辦法由甲方訂定後公告。】 七、契約之終止: 租賃契約有效期間,乙方喪失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身分,或欠繳住宿費用,經 出租人定五日以上期間之催告,承租人於催告期間屆滿三日內仍不為支付 者,其住宿權利當然喪失,甲方得逕為終止契約。 八、違約金: 1.住宿期間屆滿或經終止,乙方應即搬離宿舍,否則除應按日支付住宿費用 外,並應依每月住宿費用按日計算給付違約金予甲方,甲方並得留置乙方 存留於宿舍之財物。 2.按前項約定,乙方逾期七日仍不搬遷,甲方得勒令其離舍,並依法處理之。 3.乙方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例如:休學、退學、轉學等類似情形)而提前 終止契約時,乙方應支付該住宿月份之租金,並支付甲方一個月租金作為 違約金。 九、殘留物之處分: 甲方對乙方於租賃契約屆滿或契約經終止後,殘留於宿舍之財物,不負保管 之責任,必要時並得逕行清理處分,清理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不得異議。 十、生效日期: 本契約自乙方繳清押金及第一個月之住宿費用,並於租賃契約書上簽字後生 效。 十一、本契約書壹式叁份,由甲方收存貳份,乙方收存壹份,以昭信守。 立約人: 甲 方: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授權代表人:太子學舍服務人員 簽章 乙 方:學號 姓 名: 簽章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太子學舍-臺大水源舍區生活公約 為維護宿舍居住環境之清潔及安寧,並爲提升團體生活之自律與相互尊重,太子 學舍-臺大水源舍區服務中心特訂定本生活公約,期許住宿生能盡力共同執行,以 提昇宿舍生活品質。 一、 個人自律部分: 1. 個人生活作息時間,應保持正常;室友間應相互尊重與體諒。 2. 不在走廊或寢室內高聲談笑、唱歌或彈奏樂器影響他人安寧。 3. 維持寢室內的整齊與清潔。 4. 禁止將鞋子及雜物置放在走道及公共空間。 5. 宿舍區內禁止飼養各類寵物及攜帶寵物進出。 6. 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開啟他人寢室、抽屜、內務櫃及擅自拿取他人財物。 7. 應妥慎保管個人貴重錢財物品。 8. 注意服儀、禮節,離開寢室不宜只穿著內衣、內褲或赤膊、光腳;進出宿 舍不宜著拖鞋或奇裝異服。 9. 維護整體環境,不隨意丟棄垃圾,並力行垃圾分類及環保;宿舍周邊區域 之腳踏車應按規定停放。 10. 隨手關燈關水,節約用電用水,養成節約能源好習慣。 二、 團體生活部份: 1. 公物或公共設施不得擅自移動或挪用,應共同愛惜使用與維護。 2. 在交誼廳、自修室舉辦各類團體活動或使用各種休閒娛樂設施,事前應向 宿舍服務中心(櫃檯)提出申請;並遵守各項相關規定。 3. 注意寢室門禁,養成隨手關門鎖門的習慣;隨時留意並報告陌生人之動 態,防止不法情事。 4. 遇有任何問題或發現違規、不法情事,請立即向管理人員反映或檢舉。 5. 爲免影響他人作息並維護他人安寧,應遵守設施之使用時段: (1)交誼廳電視機於晚間十一時後須將音量調小,以利其他住宿生休息。 (2)以愛惜之心使用休閒健身器材,晚間十一時後禁止使用。 6. 自行車、機車及汽車應遵守行車秩序按規定停放整齊。 7. 嚴禁於宿舍區域內吸煙,並尊重他人不吸二手菸之權益。 太子學舍-訪客及門禁管制規定 九十七年□□月□□□日 壹、為維護住宿學生安全與環境寧靜,嚴防宵小活動,特依據「國立臺灣大學民 間參與興建營運(BOT)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貳、本辦法有關規定之執行,由太子學舍服務中心人員負責辦理。 參、太子學舍服務中心人員對於非住宿人員、物品之進出學舍,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隨時留意出入學舍之人員,對商販、異性人員、兒童及閒雜人等,得進 行查問並拒絕隨便出入宿舍。 二、凡攜帶物品出入學舍,如認有疑慮時,得要求檢查登記,對危險物品一 律禁止攜入宿舍。 肆、車輛(含自行車,以下同)進出學舍,應遵守學舍停車之相關規定。 伍、學舍會客規定如左: 一、會客時間:早晨七時至晚間十一時。 二、會客須知: 1.賓客會晤住宿生一律在服務中心辦理會客手續,並佩掛識別証後,始 得進入寢室區探訪。 2.服務中心人員除應對訪客善加接待外,並應連繫被會住宿生前來會 晤,未經住宿生陪同,訪客不得隨意進出。 3.賓客及住宿生於會晤期中,不得有聚眾暄嘩、酗酒、滋事、推銷商品、 逾時逗留或私自留宿於學舍內等情事,必要時服務中心人員得予以制 止,並要求訪客離去。 4.因公務進出學舍之人員,應通知服務中心人員,並由相關人員或自治 會幹部引導出入。 陸、違反本訪客及門禁管制規定者,經規勸無效,將給予警告一次之處分,再犯 者將處以退宿之處分。 柒、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經學舍服務中心制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212.159
文章代碼(AID): #19bUlRZV (NTU_BOTD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