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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ario (甜美疲勞) 看板: female_club
標題: 來自婦女聯合網站電子報
時間: Sat Feb 25 03:37:08 2006
二月二十三號發的,有一部份關於教平法的解釋。謝謝小小轉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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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教育平等法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修正施行,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
其餘有直豁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辦理的是有關校園之內的性騷擾行為,一方
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的情況。在性別平等教
育法中所規定的性騷擾行為和類型是什麼樣子?則如以下的整理:
性騷擾行為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
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
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性騷擾類型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 敵意環境: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
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
現者。
2. 交換式性騷擾: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
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因為性別教育平等法保障的是受害者的受教權和工作權,根據根據教育部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中的校園性侵害性騷擾相關資料中,被害人有一些權
益需要被保障:
一、 保密原則: 可辨識當事人的原始資料須保密、封存,對外製作之文
書以代號為之。
二、 保障受教權與工作權: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該積極避免事件影響當事
人之受教與工作
權益。
三、 提供轉介服務: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該視當事人需要主動轉介相關機
構,以提供必要協助。
四、 提供輔導、法律、課業、經濟等各項必要協助: 協助當事人所需之
費用,由學校或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付。
根據以上的保障原則,性別教育平等法和別的性騷擾相關法規在申訴的機
制上也有不同的地方,有關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如下:
一、 申請調查 / 申訴期限:無規定
二、 受理申請調查 / 申訴的單位:
學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擾擾事件時,以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為收件單位,
除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學
生事務處或訓導處於收件後,應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學校相關單位
並應配合協助。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13 條)
三、 機構內負責調查的單位:
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通報外,並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調查處理。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條)
四、 不受理申訴之標準: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或檢舉人是否受理。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第一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
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9條)
五、 調查期限: 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得延長兩次,每次不得逾一個月。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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