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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nricofermi (冰斗湖) 看板: NTNU_bridge
標題: [情報]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九十八學年度橋藝錦標賽比賽辦法
時間: Mon Sep 14 09:12:59 2009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九十八學年度橋藝錦標賽
一、活動名稱:中華民國大專院校九十八學年度橋藝錦標賽
二、宗 旨:為提高全國大專院校橋藝水準,提倡橋藝運動風氣,促進學生身心健康
,加強校際間同學情感交流,特舉辦本比賽。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五、承辦委員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橋藝委員會。
六、承辦學校:國立清華大學
七、協辦單位:新竹市政府教育局、新竹市體育會橋藝委員會、新竹橋藝協會
八、比賽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星期五)至10月11日(星期日)共三天。
九、比賽地點:國立清華大學。
十、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
十一、參加資格: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日間、進修學士班(夜間部)或研究所,九
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佈之正式學制者)為限。
(不含選讀生、旁聽生、補習生、空中補校、進修補校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十二、比賽方式:
(一)四人隊制國際序分賽,每校限兩隊,不得跨校組隊。
(二)報名隊伍在11隊以下,初賽採大循環制,取前四名進入KO決賽,初賽第一名可以挑對
手。報名隊伍在12~16隊之間時,採分兩組循環的方式,曲分組前二名進入KO決
賽。報名隊伍在17隊以上,採現打現排之Swiss方式,取四隊進入KO決賽,最後一圈會以
1VS8、2VS7、3VS6、4VS5的對戰方式。
(三)副盃採四人隊制國際序分賽,不限同校組隊。比賽方式則視現場報名隊數當場決定採
循環賽或現打現牌之Swiss賽。
十三、報名方法:
(一)日 期:98年9月16至9月25日(郵寄以郵戳為憑),報名方式採通訊或e-mail報名。
(二)地 點:國立清華大學電機所陳建甫先生
地 址:新竹市光復路二段155巷10弄25號3樓之3
電 話:0919-501219
E-mail:enricofermi83@yahoo.com.tw
(三)人 數:每隊可報領隊、隊長 1 人、出賽隊員 4至6 人為限。
(四)手 續:按大會所寄發之報名表填寫,加蓋體育室(體育組)戳章(郵寄報名者)以掛
號郵寄或e-mail報名,隊員於報名時均需繳驗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凡報名後擬
更改隊員名單時,須於抽籤前提出,並加蓋體育室(體育組)戳章。
(五)競賽代辦費:每隊繳交新台幣壹仟元整。每隊另繳保證金壹仟元整,參與全程比賽
後,於比賽結束時退還。報名費以郵政劃撥的方式,於9月25日前將報名費連同
保證金匯至以下帳戶,並於通訊欄注明參賽學校及隊數。
帳戶局號:0301008 帳號:0827089 戶名:劉韋廷
另將學校、報名聯絡人(含電話)、匯款日期寄至以下通訊信箱
通訊信箱: devan10144@hotmail.com 通訊電話: 0933-509346
(六)保 險:凡報名選手、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皆由大會統一投保。個人資料僅用於投
保,大會將嚴加保密,如不願填妥個人資料,大會將無法加保。
(七)住宿及交通:由各參賽學校自理,大會將提供優惠特約飯店之資訊。
十四、競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1997年版橋規及中華民國橋藝協會所頒訂之複式合約橋藝競
賽輔助規則。
(二)比賽制度:視參加隊數安排賽程,初賽分組循環或瑞士制,並進行決賽。
十五、報到時間:
98年10月9日(星期五)下午12:30至13:00。
十六、比賽抽籤:
(一)日期及地點:
1. 98年10月9日(星期五)13時於賽場舉行(不另行通知)。
2.逾時未到者,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3.隊號抽籤完成後即不得更換賽員。
十七、領隊會議:
(一) 訂於98年10月9日(星期五)13時於賽場舉行。
(二) 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教練,則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
之異議。在會議中,每單位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三) 如對參賽者資格發現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承辦學校處理。
(四) 各隊比賽服裝顏色之確認、檢查與協調。
(五) 領隊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視同無效。
十八、競賽規定事項:
(一) 開幕典禮:98年10月9日(星期五)下午13:00於賽場舉行,請各參賽單位穿著整齊
運動服裝準時參加。
(二) 閉幕典禮:98年10月11日(星期日)下午16:30於賽場舉行。
(三) 各隊至少要有4人出席閉幕典禮,否則沒收保證金。
(四) 各單位請於98年10月9日(星期五)13:00以前將校旗兩面交給現場工作人員,以便
佈置會場(旗桿由承辦學校準備)。
(五) 參賽隊員請於賽前自行備妥制度卡,且須攜帶學生證件,方可下場比賽。
(六) 參賽賽員請穿著整齊一致的服裝,並且不得著短褲、脫(涼)鞋或奇裝異服,違
者不得下場比賽。本次比賽全程禁止吸煙、飲酒,並且禁食檳榔。
(七) 未經報名之人員不得出場比賽。
(八) 運動員應提前10分鐘到場,並準時出場參加比賽(逾時10分鐘,由裁判員判定取
消比賽,以大會時間為準)。
(九) 運動員均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停止其比賽之權。
(十) 運動員出賽時應攜帶學生證即可,以備查驗,未攜帶者不准出賽。如選手證遺失
請儘速至服務櫃檯辦理補證手續。
(十一) 凡比賽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上訴委員會決定之,其
判決為終決。
十九、獎勵:
(一) 錦標賽錄取優勝團體之原則如下:報名隊數在十八隊(含)以上時取優勝前六名
;八至十七隊時取四名;五至七隊取三名;三至四隊取二名;二隊取一名。並
依橋藝協會最新正點辦法給予一級紅點。另外取副盃賽前三名給予獎勵。
(二) 優勝隊伍由大會各頒贈獎盃乙座。
二十、罰則:
(一) 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賽員出場比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
成績不予計算,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二) 運動員身份不符事實的證明發生時,其法律責任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三) 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
有關單位議處。
(四) 有關運動員之資格申訴,由大會裁判委員會處理,必要時再轉由承辦單位函請總會
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五) 凡經審查資格不符屬實者,即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舉辦之該項比賽一年
。
二十一、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及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賽員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事後提出不予接受,並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
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
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三)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以書面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
仍須繼續進行,否則以棄權論。
(四)所有相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予受理。
(五)申訴以大會上訴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二十二、附則:
(一) 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
(二) 本規程經大專體育總會審核報教育部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十三、叫牌制度
本比賽對於制度的限制,比照世界大學錦標賽的相關規定,Highly Unusual Method(HUM)
、Brown Sticker 皆禁止使用,相關定義請參考WBF規定:
http://www.worldbridge.org/departments/systems/policy.asp錦標賽各隊請在比賽前
一週寄至大會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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