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98級財務金融所修業規範置底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班(一般生)修業規範
93學年第4次所務會議決議通過
96學年第2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03月19日97學年度第6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適用98學年度(含)以後入學學生
本所碩士班學生除須修習必修課程外,於畢業前須符合下列修課規定。
一、修習學分數36學分(不含畢業論文)。
二、財金所課程至少九門課(每門課3學分),包括:
1.數量課程:至少二門課(線性模式、多變量分析、計量經濟、時間數列分析、
隨機過程、財務工程數學)。
2.經濟類:至少一門課(管理經濟學、總體經濟學、博彩管制與產業分析)。
3.財務類:至少修習本所開設六門課。
三、入學新生如於大學就學期間未修習「統計學」或「微積分」學科者,必須於
大學部補修,學分不列入畢業學分。
四、以上修業規範之審核,委由指導教授審核之。若有爭議,提課程委員會議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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