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分享] 簽契約的幾個重點
這我覺得這是一篇蠻不錯的文章
台科的同學外出工作須簽合同的時候請多多注意
假如有下面的情形~你可以直接撕掉走人了.......(我覺得我會這樣XD)
※ [本文轉錄自 HomeTeach 看板]
作者: yd1140 ([翼翔]龍飛˙傑洛斯) 看板: HomeTeach
標題: [轉錄][分享] 簽契約的幾個重點
時間: Wed Nov 19 04:49:49 2008
※ [本文轉錄自 CS_TEACHER 看板]
作者: Meredish (Meredish) 看板: CS_TEACHER
標題: [分享] 簽契約的幾個重點
時間: Thu Nov 13 16:30:09 2008
說到在補教業工作,「簽契約」永遠是大家又愛又恨的事情之一,
以下我提供一份我曾經看過最糟糕的契約,大概所有簽契約要注意的陷阱,
都在這一份裡面了,希望能夠帶給大家參考的價值。
幾點說明:
1.因為我沒有掃描器,只能用相機翻拍,這點請大家見諒。圖點出來之後,
可以在圖上「再點一下」,就會出現原尺寸的大圖,會比較好讀。
2.契約裡面有一些塗改的色塊,是當初在契約上做的筆記,
契約內文並無任何塗改。
3.本文是代PO,有任何疑問也不需要來信了,他什麼都不知道....
一、契約抬頭及第1、第2條
http://0rz.tw/f3512
先看抬頭的部分,寫的是「承攬」契約書。
契約書分兩種:「承攬」和「僱傭」(後面還會有其他項目說明兩者差異)。
這兩種契約的差別在哪?最簡單的來說,
承攬契約比較保障老闆,僱傭契約比較保障員工。
承攬契約多半用在建商的包商包工,「承攬」的成品,是有具體存在的東西的,
例如包商承攬一座大樓,期限到了,就得繳出一棟蓋好的大樓,
像我們這種一般公司的工作合同,應該是「僱傭」契約,
補習班的工作內容不外乎「檢查學生作業」、「輔導學生」,
補教工作性質並沒有具體的東西可以拿出來,
工作內容完全不是承攬的性質。
簡單說,「承攬」契約是跟你買看得見的東西,例如一棟大樓。
「僱傭」契約跟你買無形的服務跟知識,例如你的數學專業、安親專業等等。
這份契約把僱傭事實的工作,做成承攬契約的格式,
意圖規避應該要向員工負起的責任、義務。
契約的內容也是充滿了「承攬」這兩個字,例如:
「乙方向甲方承攬教學工作……」、「乙方於承攬服務期間……」
連薪水都稱為「承攬金」。
再來看第一、第二條契約內容(我只簡單打一點,其他的請大家看圖)
第一條的第一行被我用藍筆畫起來「教學相關工作」六字,
說明老闆是請員工來做「教學」相關工作,第二條卻規定員工要打掃補習班,
打掃明細長達兩行,不打掃的話就算是違約了,因為列在契約裡了啊!
第一條的第3行規定不能在附近從事類似行業,這算是競業禁止條約,還在合理範圍內。
二、契約內容第3條
http://0rz.tw/6a55C
出勤津貼、績效津貼一定是屬於「僱傭性質」,如果老闆硬拗這份契約是「承攬」契約,
不願意對員工負起應該負的責任的話,打官司時可以用這一條的內容,
證明這份契約事實上應該是「僱傭契約」。
三、契約內容第4、第5、第6條
http://0rz.tw/1b53y
這幾條是比較明顯違法的,大家如果要簽契約,一定要注意這部分的問題。
因為比較重要,所以我會說得比較多,請大家包涵。
第4條的部分規定週一、週三、週五上班時間是15:30-22:30(7個鐘頭)
週二上班時間是14:00-22:30(8.5個鐘頭),週六上班9:00-12:30(3.5個鐘頭)
為什麼要這麼仔細的計算每天上班的時數,這都是為了以下的一條契約鋪梗:
「員工每週只上班40個鐘頭,不到勞基法的兩週84個鐘頭,所以不適用勞基法」,
翻譯成白話就是「你兩個禮拜只上班80小時,所以別想叫勞基法保護你,
你不算在勞基法保護對象之內」。
但是契約下面又列了一串
「考前要在週末輔導加強學生課業,不算加班!」
「工作表現及態度未達主管標準,週六要來值班,不算加班!」
「承攬服務為責任制,該日事務完成才能走,逾時服務不付任何費用」
暗藏許多的但書,凹員工加一堆「不算加班的加班」
員工真正的工作時數符合勞基法規定,但老闆在紙面上東扣西扣的,
這一條契約已經算是違法(企圖規避勞基法對員工的保障),
而且算是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不公平條約,
根據法律系同學表示,整份契約最糟糕的部分就是這一條。
這份契約是補習班正職員工專用(領月薪的),有另一種契約是給領時薪老師簽的
給外聘領時薪老師的契約上面,第二條就丟出來一句:
「乙方並非甲方員工或雇員,並不適用勞基法」
不是員工、不是雇員,那何需簽契約?
簽了契約,還在契約裡說明「你不是我的員工,所以不適用勞基法」
就是為了規避勞基法對員工的保障。
為何補習班的契約膽敢寫上應徵者「不是員工、不是雇員」呢?
因為老闆認為:這份契約是「承攬契約」,所以雇主沒必要對你負起僱傭的責任,
既然是「承攬」,那也就不適用勞基法。但是整份工作的內容,就是僱傭性質,
真的要走承攬路線的話,那應該就要像建商在蓋房子一樣,
契約簽了,大家各幹各的,我愛怎麼蓋房子是我的事情,
雇主根本不用管我、也沒立場可管,
反正最後一天我能把房子交出來給你點收就好。
但我前面已經說了,補教業老師賣的是智慧財,看不見拿不到的。
第5條提到試用期,也是僱傭契約才有的,如果老闆堅持這份契約是承攬的話,
也可以用「試用期」來反駁。
第6條無甚特別。
四、契約第7、第8條
http://0rz.tw/9555K
第7條再次強調因為工作時數的關係,員工不受勞基法保護,企圖規避勞基法。
第8條沒什麼特別的。
五、契約第9、第10條
http://0rz.tw/3558m
第9條也是僱傭契約才有的「訓練、督導」,整份契約的本質就是僱傭,到處都看得到
完全推翻抬頭處設定的「承攬契約」。
第10條是文字問題,顯示的是打契約的用字技巧頗遜,重點只有一點點,
第10條契約下面的小項(10),圖片倒數第4行,兩個有底線的文字
其中一條「不可私下跟家長聯絡往來」違反公平原則(詳情有待法律專業來解答)。
六、契約第11、第12、第13條
http://0rz.tw/5851b
這三條沒什麼特別的,參考就好。
其他注意事項:
老闆其實沒有簽契約:http://0rz.tw/e153Y
所有員工的契約,都沒有蓋公司章,也沒有任何公司的簽名,上面只有員工的簽名而已
公司的負責人故意不在契約上簽名,因為這樣雇主毀約的話,
可以硬凹「契約不成立」,因為他沒有簽;
但是員工毀約的話呢?負責人馬上把契約正本簽下去、公司章蓋下去,
契約當場變成有效。
上圖我所附的,我把我有簽契約的部分遮住了私人資料,但是看得見蓋了手印的痕跡
老闆那邊的,我只有把地址的部分小小的遮起來,但是還是看得出來,
上面並沒有任何簽名蓋章的痕跡。
其實契約就算沒有雙方在上面簽名,只要有履行事實,這份契約就算是「合議」,
真的鬧大了,公司負責人也不是丟一句「我沒簽契約」就可以脫身的。
只是從這些小手腳,就可以看出老闆一開始簽約就不安好心,
除此之外,老闆也有機會以「他根本沒簽契約,但受雇者有簽契約」的說詞恐嚇員工。
還有,如果簽契約的時候,老闆不讓面試者把契約帶一份回去詳讀,
甚至告訴面試者「透露契約內容=洩漏商業機密=違法」,真的不用囉唆了,
包包提了趕快走,因為那份契約裡七八成有問題,
老闆怕面試者找專業的人來看破他手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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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項說明。
這篇文章的重點並不是在抱怨某家補習班多糟糕,
我希望能夠做到的是,提供大家幾個簽契約之前,需要注意的重點,
就算我把這間補習班的地點、資料公布出來,大家都一起唾棄這家補習班好了,
也難保沒有第二家補習班,繼續用這種陷阱契約,欺騙初入社會的補教老師們,
與其防範特定一家補習班,不如學會看契約的技巧。
這次我找出來的,是正職員工的契約,計時薪老師契約也有一些可以看的技巧,
下回整理出來,再請大家多多指教。文章很長,謝謝大家耐心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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