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學生法院解釋庭 解釋第16號
【學生法院解釋庭 解釋第16號】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致選舉延期案
西元2021年5月28日
學生法官:呂胤慶(首席)、周慶昌、翁禎翊、
周冠宇、吳睿恩(主筆)、曾維翎、李紹嘉、
童昱文
▍解釋爭點
選舉辦理機關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
第33條之1第1項延後辦理選舉,逾越國立臺灣大
學學生會自治規程(學生憲章)第28條所定選舉
時間,是否違反學生憲章?
▍解釋文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學生憲章)第28
條:「每學年五月舉行會長普選。每年五月及十
二月舉行學生代表選舉」規定,旨在確保本會行
政與立法部門代表之定期改選,進而踐行民主原
則、保障學生參政權;惟於事實上不能辦理選舉
之情形,學生會長與學生代表之選舉,得例外延
後辦理。所謂「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選舉」,係
指國立臺灣大學發生重大變故,致選舉辦理機關
無法或不及辦理符合學生憲章第25條之民主原則
要求之選舉。在此範圍內,選舉辦理機關適用國
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33條之1第1項:
「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
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個別投開票所
,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投票日前應由選舉委員會
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規定延後辦
理選舉,與學生憲章第28條並無牴觸。
▍理由書
一、程序部分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法(下稱「學生法
院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治機關或
組織行使職權,於適用時發生疑義,或與其他組
織發生爭議,或認其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規程之
疑義」時,得以書狀聲請解釋規程;學生法院法
第14條第1項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9條
規定:「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
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
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
同」。
聲請人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
於西元2021年5月23日,因辦理「109學年度第2
學期學生會長與學生代表選舉」,鑑於近日
COVID-19本土疫情升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
心於5月19日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致不
能在原訂之5月31日辦理投票,於適用國立臺灣
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33
條之1第1項「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
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個
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投票日前應由
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
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時,認有抵觸學生憲
章第28條「每學年五月舉行會長普選。每年五月
及十二月舉行學生代表選舉」規定之疑義,經國
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層轉,提出本件聲請。
核聲請人係行使其辦理選舉罷免之職權,認適用
系爭規定有抵觸學生憲章第28條之疑義,符合學
生法院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予受理。
二、實體部分
按學生憲章第3條「會員享有學生應有之權利,
並得遵循本規程所定程序,參與本會會務及本校
校務」及第5章選舉罷免之規定,學生之選舉權
與被選舉權等參政權,受學生憲章所保障(本院
釋字第9號、第14號與第15號解釋參照);而選
舉權之有效行使,必須仰賴選舉程序之存在,故
選舉程序之公正,亦受參政權之保障(本院釋字
第15號解釋參照)。復按學生憲章第25條之民主
原則規定:「本會各項選舉,均應秉持民主精
神,以公平、公正、公開之方式行之」,而民意
代表之定期改選,係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
之途徑(司法院釋字第261號解釋參照)。因
此,學生憲章第28條關於選舉時間之規定,旨在
確保行政與立法部門代表之定期改選,進而踐行
民主原則、保障學生參政權。
本此意旨,選舉辦理機關於辦理選舉投票時,縱
適用系爭規定,認因「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
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
投票或開票時,應改定投開票日期,原則上仍應
符合學生憲章第28條之規定,於五月或十二月辦
理;然而,學生憲章第28條規定之目的,既在於
保障參政權與踐行民主原則,如在事實上不能依
法辦理選舉時,仍要求選舉辦理機關須於學生憲
章所定時間內辦理選舉,反而有礙於上開目的之
實現。所謂「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選舉」,係指
國立臺灣大學發生重大變故(例如發生嚴重特殊
傳染性疾病,致多數學生已離校而難以行使選舉
權,或將因行使選舉權而面臨感染重大疾病、或
違反國家法令之風險),致選舉辦理機關無法或
不及辦理符合學生憲章第25條之民主原則要求之
選舉。此際,若仍強行辦理選舉,縱形式上符合
憲章規定,實質上反使學生難以行使參政權,而
與民主原則相悖。是以,在此範圍內,選舉辦理
機關得例外依系爭規定延後辦理選舉,與學生憲
章第28條並無牴觸。
惟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既為反映民意、貫徹民
主憲政之途徑,選舉辦理機關於作成延期後辦理
選舉之處分時,應具體敘明認定「事實上不能依
法辦理選舉」之理由,及「事實上不能依法辦
理」之解除條件或改定之期日。至若事實上不能
依法辦理選舉之情形延續,致行政與立法部門之
新任代表,無法於現任代表之任期屆滿前產生
時,相關機關應考量定期改選之要求,採取實體
投票方式以外之替代方案,以落實民主原則並保
障學生之參政權,併此指明。
三、不受理部分
按學生法院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自治機關或
組織間無隸屬關係者,就適用自治法令之見解與
他機關或組織不同時,得以書面聲請統一解
釋。」聲請人另就新任行政與立法部門代表不能
如期產生時,現任代表應否延長任期,聲請統一
解釋學生憲章第28條之內涵。惟査,行政與立法
部門代表之任期認定,並非適用學生憲章第28條
之見解;且聲請人所主張之內容,亦未具體指明
自治機關或組織間有何不同見解,而有統一解釋
之必要,依學生法院法第45條第2項規定,應不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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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聲請書:https://ogy.de/69wc
補充理由書:https://ogy.de/27ga
※ 編輯: Kfklism (101.9.144.13 臺灣), 07/05/2021 01:2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