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給作為學生自治實踐者的學生法院

看板NTUSJ作者 (Monsun)時間8年前 (2016/04/12 14:53), 8年前編輯推噓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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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莊季凡自2014年10月27日起擔任學生法院學生法官一職,由於本學期將畢業,碩 士論文口試迫近,又須參加律師職前訓練,於2016年4月11日起辭去現職,依國立臺灣大學 學生會學生法院法第4條第2項,送達會長後即生效力,對於未能繼續為學生法院與本校學 生自治效勞,深感歉意,懇請陳宣竹會長與各位夥伴見諒。 在擔任學生法官期間承蒙前輩與同僚之關照,前輩法官們樹立起本院處理學生自治紛 爭之理想典範;在前屆法官辭職潮交接時有首席陳成曄與資深書記郭復齊之導引,減少了 許多初任法官的磨合期;也感謝法官洪瑞筠、陳冠中、陳姿穎、吳翰昇、王慕寧、張郁質 、陳冠瑋、王世安在這一年半的時間為每個案件奮鬥,每次的討論都激起我新的法學思維 與研究靈感;謝謝書記長高國祐和林宛潼,配合院內大小事務與聯繫真的非常辛苦,也感 謝臨時書記黃彥慈、劉昱佑的支援;最後也感謝當事人願意信任學生法院的獨立性與公平 ,作為解決學生自治紛爭的管道。 概觀本人任期內之法院判決案件,過去總是以選舉案件為大宗,但近一年來本院的案 型趨多樣化,分述如下﹕ 一、規程解釋部分 (一)首立不受理決議之案號與完整理由(不受理決議第1號),目前我國之釋憲受理審查係 以大法官會議僅簡短記錄結論,然而這樣無論證過程的判斷就像恣意裁量,且法官在審案 時必定會有一些思考過程,這些過程都可以被記錄下來,受外界批評審視,對法院亦是回 饋,又未來若要走向憲法訴訟化,清晰與說服力的法律論證必須從現在開始做起。 (二)首次有聲請暫時處分案件(釋字第10號),其案由為學生會行政部門擬於民國104年12 月6日「2016 總統大選青年對談」,因遲於向學代會報告之監督爭議,由部分學生代聲請 規程解釋並請求停止行政部門舉辦「2016 總統大選青年對談」之一切相關行政行為,並 暫時停止學生會帳戶內款項之預算外使用。本案經全體法官到場開言詞辯論,從收件到公 佈解釋文約41小時、從開庭評議到公布24小時內僅做成,如此「急速」之處分,為本人在 學生法院最印象深刻的審理經驗之一。 關於法律系師生關心的暫時處分形式採用問題,評議時已有討論不受理說、裁定說、 解釋文說(同一號說、另立案號說)。原先個人提出如憲法訴訟草案的裁定模式,學生法 院法第8條所定規程解釋案件在法院組織上乃法庭之一種,名稱上非大法官會議。然而, 由其他法官提出本院之規程解釋要件仍是參照我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且學生法院 法施行細則第8條與第9條可見規程解釋之公布方式仍以解釋文之方式,誠屬本人疏未考慮 之處,因此最後係將聲請案分為兩案號,以解釋文之方式公佈暫時處分之結論。不過,在 評議過程中,本院有共識未來朝向學生自治憲法解釋訴訟化的制度改革方向,目前之規程 解釋之發布方式為立法授權以施行細則規定,可見將解釋文制度改為判決書之方式並不困 難,未來修法重點將是學生法院法第四章解釋程序如何搭配訴訟制度進行。 (三)與前號同一事件背景之釋字第11號涉及立法與行政兩部門間之互動,此爭議主要為規 程第14條第1項行政部門報告義務之時點與範圍為何。本人不撰寫意見書,然尚有些規程 解釋上之總體心得經驗可分享。 首先,解釋規程涉及法學思考架構,雖然在台灣常出現無視法學方法論或是以為懂 Larenz就好像懂了法方的怪現象,但是法律詮釋的視野不僅於此,歐陸法系有Kaufmann、 Esser、Canaris、 Engisch等學者,英美法系也有法律論證(legal reasoning)的領域,甚 至延伸至詮釋學(hermeneutics)。不論那些學說我們掌握了多少,以下問題是需留心的﹕ 本會規程既採總統制之設計,解釋素材應考慮美國法還是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司法院大 法官解釋直接引用在本會規程解釋是否毫無問題?是否需考慮學生自治之應然面或實然面? 若需考慮,那麼在規程解釋要有多少比重? 再者,錯誤理解學生自治規程的法律史將會造成偏頗的結論,查本會自治規程乃於民 國79年公布,不採五權分立,從立憲初即採三權分立之架構,惟本會規程第15條和16條卻 是仿照中華民國憲法本文第57條之設計,現行混合制(雙首長制)之憲法理論是否能直接適 用、如何面對未與台灣修憲同步的規程,以及在規程中還有哪些條文有如此情況,未來法 院恐將繼續面對如何在歷史脈絡中理解法律。 最後,意見書的功能到底是補充還是隱匿真意?意見書有存在的必要,基於平等發聲 ,讓意見相左的法官能捍衛自己認為最佳的法律詮釋,若為補充意見,應限於爭點的旁論 或附論,主要論證應於解釋文及理由書清楚說明。在承審本院案件經驗中,所有參與法官 皆努力提出自己論證,並試著回應別人的質疑,發現自己論證有錯時也願意修正自己,因 此原本看似很多岐見,最後是融貫了大多數法官的意見,管見以為,法官若認其論證已是 判決當前最佳的,就應於判決中坦白寫清楚(也許這是本屆判決書、理由書都很長的原因之 一),疏未考慮之處,必須接受公眾批評。 二、一般案件部分﹕ 今年首度有仲裁案件(104年仲字第1號仲裁判斷),本人未參與仲裁庭,對其中法律問 題或制度所知不多。至於行政庭部分則面臨許多新挑戰:公益訴訟(104年上訴字第1號、 104年訴字第1號)、檔案保存與資訊公開(104年訴字第2號)、書記官權限與強制執行準用 (104年訴字第3號,惟全案未確定),這些案件共同點為須處理學生自治與真實法律的曖昧 關係,就像是把基本款的規則玩成擴充版的效果一樣。對於法官角色與任務為何,就像美 國法哲學家德沃金(Ronald Dworkin)所說的,法律詮釋就像撰寫一部連環小說,法官兼具 了讀者與作者的雙重身分—以讀者之姿領略過去文本意涵,以作者之手寫下當今最適宜的 一頁。我們再怎麼運用法學知識,還是必須回歸法律實踐參與者的角色,學生法官的任務 乃是透過今日的工作,繼續把學生自治的法律敘事導向未來。 文至此,墨盡人離,對學生法院未來之期許前首席法官陳家慶〈學生的學生自治 獨立 的學生法院〉、李俊良〈建構以公平與自由學生為主體的合理對話民主程序〉二文已道出 吾人心聲。若學生自治是一場夢,有人會說夢再怎麼逼真仍是假的,如何健全制度與法規 都將注定失敗;但是,夢境有時比現實還逼真,化現實中之不可能為可能,真實世界的理 想在學生自治是堅實的存在。熱情走得比責任更長久,誠摯祝福所有同學與夥伴! 卸任學生法官 莊季凡 2016.4.12 於法學院霖澤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4.19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SJ/M.1460444009.A.A6D.html ※ 編輯: jen150321 (140.112.4.190), 04/12/2016 14: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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讚讚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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