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學生法庭行政庭八十五年判字第一號

看板NTUSJ作者 (adgjlsfhk123)時間8年前 (2015/12/16 01:3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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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fwd () 看板: campus 日期: Wed Jun 19 12:02:42 2002 標題: 學生法庭行政庭八十五年判字第一號 發信人: NTUSA@Palmarama (㊣台大學生會BBS代表), 信區: NTUSA 標 題: 學生法庭行政庭八十五年判字第一號 發信站: 台大計中椰林風情站 (Fri Jul 5 19:02:50 1996) 轉信站: Palmarama 台大學生會學生法庭行政庭判決書 八十五年度第一號判決 原告:羅吉芳(台大獸醫系四年級) 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蘇慶良(台大外文系四年級) 被告:學生會選委會 主文: 學生會選委會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所為之選舉公告,其中關於學生 會長選舉無效之部分,應予廢止。選委會應於本判決送達後七日內,另行為選舉 有效之公告。 理由: 壹、程序要件部分 一、依據學生法庭組織與程序綱要第十三條:「本校之學生或團體因自治組 織之違法自治行為,認為損害其權利,得向行政庭提起行政訴訟,求為給付、撤 銷或確認之判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自治行為,以違法論」。從上述條 文可知,原告只要主觀上認定其權利受損害,即可提起訴訟。 本案之原告羅吉芳,主觀上認定其當選學生會會長之權利受損,提出訴訟於 學生法庭,學生法庭所需審查之程序要件為本案是否為學生自治機關之自治行為 ,若是成立此要件,即應受理本案,不須先行認定其當選資格。 二、本案所訴事實,主要依據為學生會選委會之選舉公告,就相關事實而言 並無其他需要調查之證據。依據學生法庭對本次選舉已經作成之解釋文之意旨, 以及選委會事後作成之選舉公告,已足資認定本案相關事實及形成法律見解,因 此無開公判庭及言詞辯論之需要。 貳、實體問題部分 一、不真正溯及既往之意義 法規之溯及既往包括「真正溯及既往」及「不真正溯及既往」兩種。「真正 溯及既往」係指,法規適用於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而使以該已終結之事 實為基礎之法律狀態變更者;「不真正溯及既往」係指,法規適用於法規生效前 已經發生且生效後仍未終結之事實,而使以該事實為基礎之既有法律狀態變更之 謂。 刑法對人民課以刑罰,因此其適用絕對禁止溯及既往。至於行政法上之溯及 既往的限制則在「負擔性法規或處分」始有適用。對於人民聲請許可之案件,依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適用「從新從優」原則。其中關於行政處分違 法性判斷之「基準時」,有「處分時說」及「判決時說」。前者以行政處分之處 理程序終結時為「處分時」,後者以行政救濟程序終結時為「判決時」。關於此 問題,應進一步區分「一次執行完畢之行政處分」與「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 前者如解散集會遊行之處分,後者如營業許可之處分。通說以為,前者應以行政 處分作成時為判斷基準,亦即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規事後變更者,不影響 該行政處分之適法性。後者則應依行政處分廢止之理論解決。 二、選舉行為之整體性 整個選舉過程乃是整體性之行政行為,構成其部分之各個行為不僅是「具有 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更具有相互之連鎖性關係。蓋如果第一次選舉公告之效 力不具持續性,則第二次選舉公告即缺乏依據。同樣的,如果選委會於五月二十 八日之「選舉無效公告」本身效力不持續,則將於十一月進行之重新選舉即不具 適法性。由此可知,選委會在一次選舉中的每一行政處分,彼此具有效力上的關 聯性。 由於整個選舉過程具有如上之整體性,因此當學生法庭作成規程解釋,認為 選罷法中關於投票率門檻之規定違反規程時,選舉之事實尚未終結。在此一未終 結的事實下,學生法庭之解釋可以發生「不真正溯及既往」效力。因此該規程解 釋文之效力及於本次選舉並無不當。 三、對於效力持續中之行政處分,若其於作成之時為有效,但作成之後因為 法規之變更導致違法時,不宜逕行撤銷該行政處分之方式,而應以廢止之理論為 之。所謂廢止之效果,就是行政處分作成時為有效,但作成之後因法律變更或事 實變更,由主管機關或法院宣告該行政處分向將來失效。以本案之情形而言,五 月二十八日之選舉公告係依據當時之選罷法所公告,並無不法。但基於其後學生 法庭所作成規程解釋文之意旨,該選罷法關於投票率之規定已失其效力,選舉公 告受「不真正溯及既往」之影響,其效力亦應向後失效。 四、前述選舉公告既已失效,則選委會原應以符合規程解釋之意旨另行為選 舉結果之公告。選委會遲遲未做出新公告,自然對於應當選人羅吉芳之參政權利 造成違法之侵害。然而,學生法庭作為司法機關,並不適於越俎代庖逕行為一新 的選舉公告。雖然依據前述選舉公告之內容所記載的各候選人得票數,法庭已足 資認定當選人為何者,但公告選舉結果乃是選委會之職權。因此,學生法庭對此 應先訂出相當期限命選委會另行公告。若選委會於本判決送達起七日之內未另行 公告選舉結果者,將構成機關職權上之怠惰,原告羅吉芳得訴請學生法庭作成形 成判決,視同已經公告當選。 至於依據學生會行政部門之內規,學生會長應於每年七月九日進行交接。本 法庭認為,此項交接日期之規定應屬訓示性規定,並無絕對之拘束力,若行政部 門延後交接亦不致影響其交接之效力。然若現任學生會長或新當選人有如期交接 之必要時,可於前述七日期間經過後,訴請為形成判決時,一併提出假處分之聲 請。 學生法官 李崇僖 徐誌鴻 陳鋕雄 一九九六年七月六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6.52.22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SJ/M.1450200707.A.14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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