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 一百零四年度裁字第三號裁定

看板NTUSJ作者 (andyyo)時間8年前 (2015/09/24 07:15), 8年前編輯推噓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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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下級行政庭 一百零四年度全字第一號裁定 聲 請 人 張哲豪       性別:男       系所:醫學系五年級       電子郵件信箱:b99401019@ntu.edu.tw 訴訟代理人 劉司捷       性別:男       系級:地質科學研究所應用地質組碩士班一年級 相 對 人 機關名稱:學生會秘書部、學代會秘書處 代 表 人 秘書長 鍾政達、秘書長 鐘奕東 電子郵件信箱:ntusamailbox@gmail.com、ntuscmail@gmail.com 所在處所:國立臺灣大學(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一百零四年度訴字第二號所爭執之檔案共三十四件及該檔案之會議錄音 共二十四件為押收保存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銷毀本件爭執檔案之會議錄音共二十四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查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法第14條第1項:「本法未盡之處,於行政訴訟案件 準用行政訴訟法;於仲裁案件準用仲裁法;於解釋案件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本件假處分之聲請依據係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公法上之權利因 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二、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學生代表大會之公報及逐字稿,迄未依法定方法公告之。查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 大會102-2第三次定期大會會議逐字稿僅刊載部分內容,同會期第四次定期大會會議逐字 稿亦無法取得,兩次會議共同闕漏部分查當次會議公報及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公告係關於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九條之一與第十條之一修正案,亦即學生代表 大會增設學生自治組織研究處一案之討論,會議記錄僅刊載至討論案開始之前,難謂其無 刻意隱匿或難以公開之情事。相對人為避免確定判決後上開資訊之公開,恐銷毀所聲請檔 案三十四件及二十四次會議錄音紀錄,致使請求標的現狀變更,無法回復。 三、 經查: 學生會秘書部迄今未收到系爭檔案,學生代表大會秘書處亦無正當理由,逕未依國立臺灣 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組織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將系爭檔案予以發行,難謂無刻意隱 匿銷毀之虞,為避免現狀變更致確定判決後,當事人公法上權利有不能或難以實現之虞, 應認有保全之必要。惟押收保存並非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假處分內涵,故 就系爭檔案之會議錄音共二十四件,揆之首揭規定,應認聲請人之聲請中禁止銷毀本件爭 執檔案之會議錄音共二十四件部分,於法並無不合,予以准許。 另,系爭三十四件檔案部分,若錄音檔存在則無因現狀變更而致當事人權利不能實現之虞 ,故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予以駁回。 四、 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 一項,裁定如主文。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下級行政訴訟庭 審 判 長:王慕寧 學生法官:洪瑞筠 學生法官:陳冠瑋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八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聲明不服。 書記長:高國祐 (以下空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47.14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SJ/M.1443050138.A.2F0.html

09/25 00:42, , 1F
為什麼7月18日的裁定至今才公布?
09/25 00:42, 1F
    您好,此為書記處之疏漏,於此致歉,一併感謝當事人之提醒。

09/26 16:20, , 2F
是原告要求後法院才願意公開的。如果是我寫出此種保全程
09/26 16:20, 2F

09/26 16:20, , 3F
序的裁定,我也不敢公開
09/26 16:20, 3F
※ 編輯: andyyo (140.112.247.149), 09/29/2015 20:14:39

10/03 13:05, , 4F
是說樓上為何不逕自抗告
10/03 13:05, 4F

10/04 10:16, , 5F
裁定作成距離聲請也是有一段時間,作成的時候我們判斷已經
10/04 10:16, 5F

10/04 10:16, , 6F
快要勝訴,不想節外生支,沒想到勝訴之後才是惡夢的開始,
10/04 10:16, 6F

10/04 10:16, , 7F
目前已著手研究控告法院
10/04 10:16, 7F
文章代碼(AID): #1M0pAQBm (NTUS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