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建構以公平與自由學生為主體的合理對話民主程序

看板NTUSJ作者時間9年前 (2014/10/19 01:24), 8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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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oyofwind (阿良) 看板: NTUSJ 標題: [心得] 建構以公平與自由學生為主體的合理對話民主程序 時間: Sun Oct 19 01:23:58 2014 人們並不被告知應該成為什麼樣的人,做怎麼樣的事,應該相信什麼,應該思考什麼。 他們僅可以弄明白,社會機制迄今為止是怎麼樣運作的,壓抑和束縛是如何起作用的, 這樣,就可以替自己作出決定,選擇自己的生存樣態 ........................................................Michel Foucault 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第4條第2項、我國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715號民事判例 ,於辭呈之意思表示以Facebook私訊予現任學生會長,已置於其客觀可支配且隨時可了解 內容之狀態,應已生辭職效力。 敝請辭之原因,一方面論文進度已延宕數月,二方面目前在高雄擔任實習律師,無法參與 院務與支援訴訟案件,為免尸位素餐之嫌,特辭職以待有能者得以接受現任學生會長提名 ,經學代會審核後同意,處理學生法院事件。 擔任學生法官之一年間,感謝陳家慶、王德瀛、陳成曄、陳致睿、林依雯、林亞薇、韓佳 盈、韓欣芸各位法官,偕同處理院務,得以在任期內順利度過各狀況。 因敝擔任學生法官前對於學生自治事務運作實態上仍不甚稔熟,僅對法學操作略知一二, 於審判案件間蒙 郭復齊書記提點,又有可靠的夥伴 陳致睿、林亞薇 組成下級行政庭, 並有賴書記長鄭兆庭、蔡維哲才能順利度過任內唯一一件徐佑昇訴選委會案,但所分案之 裁判已有7件(僅略遜於去年度8件裁判)。其中103年度訴字第2號判決乃闡明國立臺灣大學 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65條乃為主觀訴訟,須要求原告具有主觀公權利始得提起。選舉公告 三為拘束性地確認已存在之法律關係的確認處分,闡述綦詳。並重申臺灣大學學生法院釋 字第9號之研協與學生會各自分立,本院無審判權之意旨。103年度裁字第1號裁定則針對 證據保全之要件須由聲請人釋明至一定程度之意旨再予闡明。103年度裁字第2號裁定則針 對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仍應要求聲請人具有主觀公權利予以闡述。103年度裁字第3號 、第4號裁定則重申釋字第9號之意旨與訴訟參加人所謂「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要件闡明。 103年裁字第5號裁定則係對原告不服法院定期日為暑假之裁示為抗告之駁回裁定。而103 年度訴字第1號則應兩造當事人之和解契約而結案,亦創設學生法院創院以來第一件和解 先例。 在近年來隨著社會狀況的改變,參與學生事務的熱絡程度隨之上漲(僅自今年選舉之投票 率可略知一二),冀望學生自治之受關懷程度得以日漸上漲,而亦得持續提升學生之自主 性與落實學生自治之民主。程序之正當性在一個自由民主的社會中是不可或缺的,只要是 這個校園的學生,無論是我群、他者或他群,所有人所具有之法主體性皆應當受相同保障 ,確保校園內的主體得以公平、自由地參與、表達意見或是異議,持續性的對話,或許 當是學生自治的重要課題。 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良心。 以此預祝未來的首席法官陳成瞱以及未來經提命且審查後同意之學生法官,能夠繼續維持 審判獨立,落實學生自治事務之正當法律程序,捍衛校園內學生自治參與主體之公平性, 是盼。 學生法官 李俊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7.220.4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NTUSJ/M.1413653041.A.E4A.html ※ 編輯: boyofwind (122.117.220.42), 10/19/2014 01:31:48 ※ 編輯: boyofwind (180.217.16.123), 10/19/2014 02:01:39 ※ 編輯: boyofwind (118.165.43.13), 09/25/2015 00:44:03 ※ 編輯: boyofwind (118.165.43.13), 09/25/2015 00:44:49
文章代碼(AID): #1KGg8nvA (NTUS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