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 林明霈、張惟翔、鄭天睿 配合行政訴訟證據調查
案件: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號
說明:林明霈、張惟翔、鄭天睿等三人為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號被告所欲傳喚之證人,
經被告聯繫未果,特由本院以公示方式通知。請將可出庭時間依週一~週日,分
1000-1200, 1300-1500, 1500-1700, 1830~四個時段分別完整標示,並請於5/18日
前回覆,以便本院安排證人調查時日。還請配合。
附註:請於郵件標題載明 xxx(證人姓名),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號可出庭時間,
於期限前寄至r95a21024@ntu.edu.tw信箱。
受命法官 賈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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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83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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