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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建議] 建請學代會立即撤換不適任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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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1→)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tomchc (TOMCHC)時間8年前 (2016/04/04 13:46), 8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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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範大會公報應在15日內,. 逐字稿應在30日內公告。是為了促進學代會議事透明以及一般學生知的權利,是法定的最. 低要求。今年的議長以及秘書處雖然在選舉時提出了若干會議紀錄的改革方案,不但沒有. 明顯的落實,更連最基本的要求都無法做到,本會期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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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0推 1噓 2→)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johnsonCL (強森西)時間8年前 (2016/04/04 18:02), 8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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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本屆學代會秘書長. 對於您所提及爭議,有兩點想要簡便回應:. 1.本會期公報部分未能準時發放我在此道歉,但也請您回頭審視今年公報相較於前幾會期之實質內容,本會期公報本人自認相較於以往摘要品質更加良好,並能夠了解議案之脈絡,增加一般學生知的權力然而對於未能準時發放一事本人在此向大家道歉,往後
(還有181個字)

推噓3(3推 0噓 3→)留言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tomchc (TOMCHC)時間8年前 (2016/04/05 00:0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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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是否真的有使人比較容易閱讀,資訊更充裕,與每個人閱讀習性有關,我無法加以評. 斷。但是是否真如 秘書長所言是為了提升品質而延期推出,我倒是存疑。. 首先,法規規範的時間相當清楚,以此做為藉口實在不是甚麼好方法。若今天是期末報告. ,遲交者向助教表明是為了作出優質的報告不得不遲交,恐怕效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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