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2會期第八次定期大會公報】已刪文

看板NTUSC作者 (台灣大學學生代表會)時間6年前 (2017/10/09 01:14), 6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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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檔連結: 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wxqj0QUNGg_9WKDu3ils69MyIeYunpGjLfkYdYSR828/edit# 公報 學生代表大會 105 學年度第二會期第八次定期大會 105 學年度學議字第 2016100029 號 時 間: 2017 年 06 月 23 日(五)18 時 44 分至 2017 年 06 月 24 日(六)04 時 47 分。 地 點:本校新生教學館 102 室。 出席者:工學院,李尚軒、王羿方、高章琛、李欣庭、林冠廷、黃建璋、李哲安、林後維 ;文學院,周允梵、尤鈺昕、楊宇倫、解富舜、高浩凱、許毅全;法學院,白淘德、林宇 凡、姜柏任、廖佑祥;理學院,鍾曜宇、黃泊羲;生科院,黃縉、尤子瑄;生農院,林幸 蓉、徐培瑄;社科院,徐連毅、李政豪、涂世泓、貢厚琛、劉哲銘、廖俊翔、李成蔭、阮 家銘;管學院,王俊堯、蔡宏文、陳品、林子期;醫學院,張閔喬、羅瑞恩、王舒荻;電 資院,陳佳佑、林宇宸、楊淞普、潘廣霖、許恆與、鄭景平、林昱嘉。 出席者共46人。 缺席者:文學院,何放、郭兆翊、許哲榕;理學院,侯智詠、徐翊宸;社科院,蘇長慶、 王亮中;工學院,曾禹方、顏安、湯捷;生農院,黃筱涵;管學院,曾增祐、林楷學、姚 旺廷;法學院,林彥廷、楊子敬。 缺席者共16人。 請假者:理學院,許軒瑋、簡靖;電資院,劉君猷;工學院,賴森奎;生農院,張盛閎、 王迺翔、許予安;醫學院,黃序立。 請假者共8人。 列席者:學生會會長 呂姿燕;學生會內務副會長 黃心聖;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主委  詹皓詠;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副主委 張禎晏;學代會研究處主席 林冠亨;秘書 楊佳 宜。 列席者共6人。 旁聽者:無。 旁聽者共0人。 紀 錄:秘書長 黃思嘉;秘書 簡浩有;秘書 張巍騰。 紀錄共3人。 宣布開會(2017年06月23日18時44分) 認可本次定期大會議程 理學院 許軒瑋:特別預算案仍在財委,不應排入議程。 議長 陳品:提案討論第三案到第六案暫定不排入議程。 確認會議公報 105 學年度第 2 會期第 6 次定期大會公報 無異議通過。 105 學年度第 2 會期第 7 次定期大會公報 未如期完成,暫不予確認。 本會報告事項 一、主席報告 議長 陳品:感謝大家本會期的努力。 議長 陳品於18時50分將主席地位交付副議長 黃序立。 二、本會各委員會報告 校務委員會 管學院 陳品:七常與八常之間沒有開會。 副議長 黃序立於18時50分將主席地位交還議長 陳品。 紀律委員會 醫學院 黃序立:今天稍早已完成第六次會議,所有請假案皆已審理完畢。基於相關法規 ,若常會有兩次以上無故缺席會有相關懲戒,其內容可能會在稍後臨時動議時提出。 財務委員會 理學院 許軒瑋:學生會太晚送達,導致決算案之審議無法如期開會討論,麻煩大家暑假 來開會。 活動委員會 理學院 許軒瑋:七常與八常之間沒有開會。 外務委員會 工學院 高章琛:關於上次舉辦的世新大學交流會,考慮到人數問題,外委有針對此舉辦 談話會做檢討;因為各個委員的時間在學期中並無法完全配合,我們希望在這個暑假可以 提前聯絡並安排下學期的活動與行程,讓往後的活動得以提早進行。 理學院 許軒瑋:外務委員會要負責的是學生會與外部之間的關係,想請問今年學生會和 外部有無任何拉贊或活動,外委有無任何建議?三常到八常之間學生會都沒有對外關係? 工學院 高章琛:我們在二常和三常之間有舉辦相關的會議與活動,可以參考我們之前的 開會紀錄。 理學院 許軒瑋:這學期福利部和外部拉到幾萬元的贊助,有無相關情況的掌握? 工學院 高章琛:我們的職務範圍本會期僅在新聞部與公關部,不包括福利部。 理學院 黃泊羲:上一會期雖處於動盪狀態,但前任主席仍成功舉辦許多充實的交流活動 ,以時間無法配合為由有些敷衍;另外,方才主席提到希望從暑假開始提前規劃安排,但 於現實面上,暑假係任期交接,預備會議也未召開,主席要如何規劃? 工學院 高章琛:學生會的動盪並不會影響學代會的運作,所以我認為所謂動盪狀態與時 間安排係二事也;而本會期礙於學校行事曆的安排及連假,導致無法舉辦過多活動,實行 效果亦不佳,於此部分先前已有說明;另外,外務委員會暑假可以提出對下個會期的構想 ,把概略性的規劃藍圖交予下個會期的外務委員會做參考,因此暑假提前規劃並不完全是 空話。 社科院 劉哲銘:學代會和其他社團一樣,在舉辦活動也會遇到連假的問題,連假跟活動 的舉辦毫無關係;另外,福利部本會期關於對外關係的預算似乎沒有送交外委審查,在此 請問外務委員會本學期除了舉辦一場失敗的世新大學交流活動,還做了甚麼事情? 工學院 高章琛:本會期比較多著墨的是公關部與新聞部的對外關係,我們都有對公關部 與新聞部所舉辦的活動做審查與檢討,亦有許多委員出席兩部所舉辦的的活動,而福利部 的部分如方才所言並無審查;另外,各個學代時間難配合,組成也較多元,因此在這方面 與較專注於單一類型活動的一般社團相比有所不同。 教務委員會 工學院 林冠廷:七常與八常之間沒有開會,下次教委開會時間預計於明天下午兩點。 學務委員會 工學院 王羿方:已於稍早召開第五次會議,會議之中統整本學期各項議題,具體內容會 放在期末成果報告書供下屆參考。 法學院 廖佑祥:請問主席,學委會議中討論到很多事情,請問會否於成果報告書中一一 呈現? 工學院 王羿方:你所關心的應該是關於垃圾信的議題吧? 法學院 廖佑祥:另外還包括之前全大運志工的問題及跨性別轉宿的議題。 工學院 王羿方:你所關心的議題我會在之後的報告書中多加著墨。 總務委員會 醫學院 羅瑞恩:總務委員會於06月11日召開會議,追蹤每個委員所追蹤的事項並整理本 會期所做的事情,也有討論下個會期要交接予下任學代的東西及下個會期會繼續追蹤的事 情;另外,教務處課活組已答應在無障礙廁所的部分作修正並有討論到大一女前增設腳踏 車車位等議題。 法制委員會 理學院 黃泊羲:本會期第六次法制委員會於06月12日召開,討論兩個審查案及與學生會 對外關係條例並交換意見。在組織法第二條修正案方面,因釋字第五號已有針對學代身分 做出解釋,因此建議否決,詳如意見書所述。而預算法修正案方面,針對修正案本文,如 意見書所述;另針對預算期間的意見,因為學生會沒有常任文官體系,因此導致預算編列 、執行與審計責任高度集中在該屆幹部,若要調整預算期間,應與任期做整體性的調整, 不宜出現預算期間與任期交錯的狀況;另何謂合理的財政目標,建請大會在本案之中予以 討論。本會期共召開六次會議,感謝委員們的參與,其中特別感謝姜柏任、廖佑祥、廖俊 翔及陳品學代的踴躍參與;近日於委員會社團中開設討論串,請委員提供檢討建議以供下 會期法委參考。 選舉罷免監察委員會 理學院 黃泊羲:七常與八常之間沒有開會。已創設Google表單供委員們填寫本會期關於 選舉的檢討與建議,資料統整完畢會送交選委會以供參考。 三、本會秘書處報告 秘書長 黃思嘉:請各委員會主席和我拿聯絡費,有填表單需要證書的學代們也請來臺前 領取;另外,七常公報沒辦法如期於本次會議確認,在此致歉。 文學院 解富順:這學期秘書處的預算使用狀況如何? 秘書長 黃思嘉:逐字稿費用超支而致動用預備金,其餘正常使用。 議長 陳品於19時14分將主席地位交付副議長 黃序立。 四、校級會議代表報告 教務會議 管學院 陳品:主要討論到學程的增設和消滅,下學期會增加教務長所企盼的跨領域學程 ,並且有些學程因招生不足而裁撤;當天亦有針對成績繳交期限有所討論,在會議中決議 將成績繳交期限從原本的次學期開學後七天改為次學期開學前一天,同時會讓申訴期間維 持在前一周;另外,在教務會議之前的座談會上有討論到英文門檻的議題,因當時學生無 法實質參與,學生會長草擬出修正案,並動員連署通過將此案在臨時動議中討論,雖無通 過但有做成將此案送交教務委員會並邀請學生列席的決議。 校務會議 管學院 陳品:會議中提到06月24日將舉行臨時校務會議,以選出校長遴選委員會代表; 另外,校長也在會議中針對其任期做出總結,提到關於國際化、軟硬體建設等部分。因本 人於會議中途暫時離席,因此少了一些的內容,稍待會請學生會長補述相關內容。 社科院 劉哲銘:可以和議長索取會議資料嗎? 管學院 陳品:可以,之後再請秘書處寄予電子檔。 學輔會 管學院 陳品:會議中討論到心輔制度相關議題,但僅談及導師費執行情況之檢討,未討 論到導師制度和心輔制度的改制;會議中提到,駐警隊委託計中創設了一個應用程式稱為 NTUhelp,其中有緊急求救功能,駐警隊希望藉此強化校內學生的安全;另外在宿舍相關 議題方面,在異性留宿的部分,宿委會將針對相關規則做出修改,將原本罰則中第一次為 警告、第二次為退宿的規定,改為第一次為警告加四小時宿舍勞動服務、第二次為退宿, 由於此案係由生治會提出,在此部分生治會表達強烈支持。 社科院 徐連毅:從先前校方遭舉發在生治會選舉中偷灌票一事觀之,校方會不惜手段讓 校方所指定的學生當上幹部,因此我對生治會在會議中發表看法的代表性有所質疑,議長 在會議當下有否針對生治會提出的懲處修改提出疑惑? 管學院 陳品:此案在宿管會討論過,所以當場沒討論,是照案通過;當然我也對生治會 的代表性有所疑慮。 工學院 王羿方:宿管會表示該案在學務會議和行政會議皆有決議,因此不在宿管會上討 論,他們認為應將此案先交由生治會決議再行送至宿管會及學輔會,方可符合程序。另外 ,關於長興生治會會長選舉投票事件的經過,當時教官填寫多張選票之後企圖投到票匭之 中,但被生治會同仁發現並制止,姜柏任學代有幫忙協助聯絡學務處及住宿服務組;今午 住宿服務組李組長向我說明處理狀況,宿舍輔導員(即教官)承認持選票塗鴉,但沒有證 據說明干擾選舉結果,他們對造成選舉上的爭議表示歉意,但似乎並沒有針對此次事件做 出其他事後處理。 理學院 黃泊羲:依我經手法規修正案的經驗,四小時宿舍勞動服務的討論應是在法規研 究小組中而非如議長所言之宿輔會;當時學生會和研協參與並不積極,因此在沒有強烈反 對意見下通過該案並送至學輔會討論,在此澄清此案脈絡。而此一修正案係以住宿組為單 位提案至法規研究小組並在其中聲稱已在幹部研討會上與生治會交流並由生治會提出建議 ,然並無經過任何正式會議的討論,在此方面學務處與生治會的溝通狀況應當改進,在此 發言提供下屆參考。 管學院 陳品:學輔會之中只有提到照案通過;而方才提到學生會的提案係因剛好都與生 治會有關係,所以一併提出。 法學院 廖佑祥:進一步詢問。生治會非於正式會議,而是在幹部研討會中提出建議,出 席的生治會幹部為何?所提出之論據又為何?另外關於NTUhelp,校園中並非到處都有網 路,可能會有網路死角問題;另外,若駐警隊撥打電話聯絡學生,但學生當下無法接聽, 駐警隊會有如何反應? 管學院 陳品:若有網路會直接連線,若無則可打電話求救,若電話無人接聽則會使用 GPS定位尋人。 法學院 廖佑祥:我對GPS的細部定位能力有所疑慮,在此方面應解決其技術上的問題; 另外,此應用程式的開發似乎係為彌補求救鈴部分損壞的影響,請問學校有無維修求救鈴 的行動? 管學院 陳品:會議中有提到定位不會太精準,因此配備大聲示警功能以協助尋人;而會 議之中提到其研發背景係先前管院營發生意外而駐警隊卻無法及時找到事發地點,因此研 發。 法學院 廖祐祥:警報聲可否被關閉?人人皆可輕易關閉還是須待駐警隊前往確認狀況才 能關閉? 醫學院 羅瑞恩:我之前不小心按過,其實不會響,但會開始定位;另外,因為技術上無 法將定位功能限縮於台大校園內,應用程式於校外也可使用,因此希望推廣切勿亂按以防 生擾。 法學院 廖祐祥:若在校內使用警報聲是否亦不會響?駐警隊在沒有精準定位的情況下不 太能夠找到現場,在此狀況下會否被輕易解除? 學生會會長 呂姿燕:會議中對方表示之所以尚未正式對外宣傳係因系統中有許多地方尚 未更正完畢;系統中,使用者可在按下按鈕之前決定是否發出警報聲,然若發出警報則須 待駐警隊人員前來方可解除,在SOS狀態下是無法解除的;另外,對方也在會議中提到GPS 定位誤差約在三十公尺左右。 法學院 姜柏任:針對警報鈴的部分,這個應用程式的開發係因很多現有警報鈴啟動之後 卻無法連線駐警隊而喪失求救功能,但應用程式在樓層的定位上又不準確,因此建議議長 之後在會議之中應當強調不能用這個應用程式搪塞學生;另外,異性留宿方面,請問在字 面上確定使用異性還是外賓? 管學院 陳品:關於留宿的部分,字面上是使用外賓,係強調非住宿者;而方才提到關於 異性字眼的部分係學生會在推動性別友善宿舍之前欲先行將條文中與性別有關字眼做出修 正,兩者分屬二案。 法學院 姜柏任:之前學務長有提到會成立性別友善區,會議中有提到嗎? 管學院 陳品:學輔會上並無提及。 文學院 周允梵:針對性別友善區做補充說明。住宿組在行政會議上提出此案,其目的係 為平息之前的個案事件而提出的權宜之計;行政會議上校長與學務長堅持同房不可有生理 性別不同之人,在會議中也請住宿組研議但並無任何時程規劃等相關事項,因此在此方面 個人認為此案僅是為了平息紛爭而湊出之提案;性別部與新聞部皆有持續追蹤,若有學代 有興趣亦可多多關注。 管學院 陳品:會再請下屆議長留意。 工學院 王羿方:在此針對該案再度補充。性別友善區之案在05月09日的行政會議中有所 討論,05月26日宿管會也有提出討論,學校於宿管會的說法是此案會送交生治會提出草案 再送至宿管會、學輔會,最後才會送到行政會議;宿管會當下我和學生會會長 呂姿燕有 針對該案提案,但被副學務長以程序上不尊重生治會為由否決;另外我們也針對在行政會 議上校方堅持各房皆應由生理性別相同之人組成的如此主張提出抗議,校方的主張會導致 此議題最終變為一個假議題而不會導向跨性別轉宿的最終目標。 法學院 林彥廷:承接姜柏任學代方才之發言。目前遇到技術上的困難是GPS無法精準定 位,然觀現有之緊急求救鈴,其訊號傳達至駐警隊之通報系統之後也不會顯示樓層而僅顯 示位在何棟大樓;另外駐警隊人員對台大校園認知極度不足,在支援上也會產生許多障礙 ;因此希望下會期學代會總務委員會與駐警隊合作以整肅駐警隊。 法學院 廖佑祥:能不能請與會代表進一步詢問生治會幹部做出決議的形式與程序或其中 之贊成與反對意見? 管學院 陳品:我會再做進一步詢問。 理學院 黃泊羲:在此提供廖佑祥學代於法規小組會議上住宿組的相關回應。社團幹部研 習時有宿舍幹部提出建議,在進一步詢問之後得知男一舍的幹部提到未經申請留宿對其而 言甚是困擾。 法學院 姜柏任:在此請學生會會長當選人及身邊的大家多多鼓勵住宿的人出來競選生治 會幹部,若無人參選,宿舍輔導員自然會推薦他們熟悉的人選,而當生治會掌握其經費時 就容易有節外生枝之困擾產生。 工學院 王羿方:有些不肖的宿舍輔導員會替生治會幹部印刻私章以利其私自報帳,麻煩 各位監督各宿舍狀況。 法學院 姜柏任:宿舍的監督與管理應該還是有賴強而有力的生治會幹部,因此鼓勵大家 多多參與。 校規會 管學院 陳品:當天出席代表人數不足,因此無正式開會。主要討論建案上的變革及司令 台倉庫的擴建討論;校規會會在暑假時以書面方式送交委員審查並在九月開會做成正式決 議。 社科院 劉哲銘:請議長提供會議資料。 管學院 陳品:若有資料會提供。 副議長 黃序立於19時54分將主席地位交還議長 陳品。 議長 陳品於19時55分宣布休會五分鐘。 議長 陳品於20時01分宣布復會。 五、學生代表加入或退出委員會報告 無。 行政部門報告事項 一、學生會期末施政報告 學生會會長 學生會會長 呂姿燕:學生會近期參與多場校級會議,其中較重要者如下:06月05日的課 程委員會及06月06日列席行政會議,06月07日的特別委員會如上次常會所言係針對學術倫 理案之後續處理,06月08日的課程委員會中有提到教發中心新的運行計劃及期末教學意見 調查之數據報告,其中關於期末教學意見調查的部分有提到學生多不填教學意見,學生會 也針對此與往年之數據做比較、理出可能影響的因素並在會議中提出建議,而關於06月09 日的教務會議,會議之中學生會所提之提案單已公告於網站,除了做文字上修正外也希望 將進階英語課程從隱形的畢業門檻轉化為選修學分課程,而最後在此案也取得共教委員會 的列席權,會將此結果傳承予下屆學生會;陳文成博士紀念晚會係學生會往年皆會與陳文 成博士基金會與研協會合作舉辦的零預算活動,其中許多細節仍在確認,之後會將企劃書 送交活動委員會審議;06月10日的校務會議中討論到許多關於校地使用及系學會與院學會 法規修正等案,而在06月13日之校園安全彙報之中,校方提到會在本屆新生書院推廣求救 應用程式NTUhelp並引導學生將個人基本資料輸入應用程式之中,另外此應用程式除了緊 急求救功能之外,亦有一鍵聯絡預先設定之緊急聯絡人之功能,以避免浪費過多求救資源 ;學生會於06月06日及06月13日各有列席行政會議,其中提到校方有意更改學雜費收取的 比例及新增兵役抵免證明之列印服務;學生會已於06月14日將施政懶人包及滿意度調查公 布於網路上,數據資料會在交接時統整並交予下屆學生會;06月16日的學輔會中主要討論 宿舍相關規定之文字修改及異性留宿、性別友善宿舍等議題;而在06月19日的國際事務推 動委員會係屬較例行之會議,由福利部代表學生會參加,主要係為確認校級出國交換簡章 ,另外校方有強調學生會代表務必出席校級會議,而先前在學代的發言之中議題級學生會 代表缺席之狀況,學生會係倚重才能而選派代表出席會議而非僅單純指派學生會幹部,也 因此會有外包會議代表予他人之情,然學生會於此方面確有疏於管理出席率之處,在此也 會列作檢討項目;06月21日校規會由於出席人數不足,當天係以討論會形式進行;而06月 24日會舉行臨時校務會議,僅會舉行校長遴選委員之選舉;而06月26日將舉行課程委員會 ,會議結束會將相關資料一併交接予下屆學生會;07月02日將舉行陳文成博士紀念晚會, 希望同學踴躍出席,對過去之事件追思;而將於07月10日舉行之校長遴選委員會第一次會 議中,會自學生會會長、學代會議長及研協會會長中選出一名學生代表,而依往例皆由學 生會會長擔任代表,其中該選舉係「選職不選人」,因此若由學生會會長當選,會將當天 會議資料交接與下屆會長;07月31日是學生會第29屆與第30屆交接典禮;在交接事宜方面 ,包括門禁及實體鑰匙、各式印鑑、財務資料、會議紀錄、各式公文、公務帳號權限、會 產清冊及儲藏空間、施政建言回饋等皆會交接予下屆學生會,而本屆次未完之規劃,因未 有足夠時間完成所有計劃,因此會以建議性質方式將清單交予下屆;而在各部門的部分, 近期會陸續開始各部門的首長交接及其活動之檢討,公務帳號之權限亦會一併交接,而留 部部員調查所得之名單也會交予下屆學生會。 社科院 劉哲銘:先前皆不見會長有所報告,在此請問國際事務推動委員會都是學生會代 表參加嗎? 學生會會長 呂姿燕:負責該會議之專員有寄信給我們,校方也提到過去就有該會議之存 在。 社科院 劉哲銘:學生代表名額只有一位嗎? 學生會會長 呂姿燕:學生代表僅有學生會,而依往例會推派福利部之成員出席。 理學院 黃泊羲:課程委員會學代會似乎也有名額,請問學代會代表有否出席?若有,則 為何議長此次常會沒有安排報告?另外,校長遴選委員會學生代表係三位會長互選嗎?在 交接期,下屆人選皆已確定之情況下,會長和議長會如何處理並決定代表人選? 學生會會長 呂姿燕:因未有新任議長之產生,故通常由研協會會長和學生會會長兩者之 中選出代表,而選舉方式係由校務會議中18位學生代表投票產生;雖依往例皆由學生會會 長出任,投票前各學生代表會開會討論相關事項。在此補充,依其法規,僅有學生代表係 「選職」,其他代表皆不會出現人選遞嬗的狀況。最近一次課程委員會的開會通知係寄送 到學生會及學代會的公務信箱,每次赴會代表可能因此有所不同,這部分可能要再請學代 會內部討論。 理學院 黃泊羲:建議校長遴選代表選舉之群組討論可以納入學生會及研協會兩會會長當 選人,較可促進交流;另外,若課程委員會將開會通知寄送至學代會公務信箱,議長理應 知情,在這方面覺得有些可惜。 學生會會長 呂姿燕:該會議之通知皆是寄送到公務信箱,因此可能要看期初學代會方面 指派的人為何。 法學院 廖佑祥:請問國際事務推動委員會有無會議資料? 學生會會長 呂姿燕:每場會議在會議資料製作完畢之後便會檢送乙份至原通知信箱,但 目前尚未收到,會再做進一步查證。 理學院 許軒瑋:請問學生會的會計狀況為何?為何此次決算審查,學生會方面沒有先把 錯誤帳目剃除而直接寄信來財委陳情? 學生會內務副會長 黃心聖:那封信只是草稿,尚未批上日期亦未署名,因此那時並未完 成亦無欲寄出,卻意外寄送至秘書處,方才已與秘書長口頭道歉,我會再重新寄出一份新 的信件來解釋事件之來龍去脈。 理學院 黃泊羲:我認為以不小心寄出為由太過荒謬,而這次決算較大的問題在於學生會 沒有在期末考周前完成,想請問這次學生會在審計核銷方面出了什麼問題? 學生會會長 呂姿燕:原本預計在期末考周前完成,稍待會請相關部門做詳細說明。 理學院 許軒瑋:針對決算做補充說明。決算原先預計在期末考前一周作出,這也是決算 法的條文內容,但實務上各部門有各種狀況,以致財務部無法如期完成,也導致財委無法 及時開會審議。 學生會會長 呂姿燕:在此再度補充。本次在決算製作之時間上安排,學生會本身有各方 面疏失與延遲,單據的審核也遇到依些問題,然還須提醒各部門切莫拖至最後時刻報帳, 財務部的工作負荷量恐會超載。 法學院 姜柏任:針對報帳方面提供建議。期末單據整理可能比較忙亂,時間也因此拖延 ,這方面有賴下屆會長與幹部的宣導;單據有問題的地方,下屆會長在處理時應多多聯繫 ,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衝突與誤解。 學生會會長 呂姿燕:本屆次正在進行財務系統的更新,希望以電子報帳的方式減少過去 學生會所積累下來的問題,關於系統的適用性學生會也會再做檢討 理學院 許軒瑋:要求各部門提早報帳有些困難,歷屆皆有宣導,但此類鼓勵及呼籲性質 的宣導成效不彰,大家可以再思考學代會在此方面可以如何幫助學生會。 秘書部 秘書部部長 黃彥慈:針對本會期之施政做報告。本會期有印製本屆學生會簡介共一千份 ,其中有介紹新增的兩個政策性部門及各部門與活動之介紹,另外也舉行了春季招募、面 試、春季培力及香港友校交流;秘書部也與新聞部合作製作了施政懶人包,並已於06月14 日上線;秘書部近期正在進行期末施政調查,向同學調查各個活動的知名度、議題了解度 及整體施政滿意度等,調查所得之相關資料在統整之後會交予下屆施政團隊;檔案保管的 部分,秘書部會在暑假繼續努力,基於下屆行政團隊之政見中提到希望在上任30日內公開 所有資料,目前正在嘗試將之前的資料找出來統整並和下屆團隊交接;而本屆秘書部於暑 期之規畫尚有06月24日之期末尾牙及07月31日之學生會交接典禮。 理學院 許軒瑋:秘書部於決算書中申請將資料整理的相關預算展延,請問在期程上之規 劃如何? 秘書部部長 黃彥慈:整筆預算展延,原本是請工讀生來做,但後來發現許多資料需要與 對方溝通之後才能整理,因此最後係請秘書部部員整理,再由工讀生輸入資料。 理學院 許軒瑋:因歷史資料整理之業務已持續兩年之久,在此詢問完全外包與部內自行 運作何者較有效率? 秘書部部長 黃彥慈:我認為最佳做法應是由秘書部創設檔案之管理辦法,再依此管理辦 法以類似BOT之概念運作;而最終希望能夠實現檔案之電子化管理。 法學院 姜柏任:過往學生會整理與保存檔案時常遇到資料編年、掃描及數位化上的困難 ,現在也有大量資料積於學生會會櫃之中,在此請問本屆秘書部原本打算如何規劃此項業 務?運作時遇到甚麼問題?在此方面會如何建議下屆秘書部? 秘書部部長 黃彥慈:前幾屆學生會也有意推動檔案數位化搜尋,但皆因無法系統化而遲 未達成;本屆在檔案整理與保存上主要有三大問題:第一,上任以前的檔案多有佚失而無 法建檔,第二,上報學生會之公文常有許多人拿取,使用者卻不見得會與秘書部報備而導 致秘書部無法建檔,第三,在法規彙編上有職能與權力劃分不明確的問題;希望下屆能夠 創立集中管理系統,得設一人負責所有公文之收發與建檔,在權力劃分不明方面,希望能 夠透過修法達到明確劃分。 法學院 廖佑祥:有許多資料僅有封袋而無其中內容,請問資料狀況如何? 秘書部部長 黃彥慈:我們無法代收信人拆封,資料之持有權限也在收信人。 法學院 廖佑祥:學生會沒有權力拆封? 秘書部部長 黃彥慈:僅收信人得拆封矣。 法學院 廖佑祥:檔案保存法規定,學生會各部門的資料皆由秘書部管理,請問秘書部有 意徵詢收件人意願並將檔案歸納公開否? 秘書部部長 黃彥慈:然檔案保存法亦規定,立法和司法部門應自行決定資料公開與否, 屬於其之權限,因此秘書部無法代為決定亦無得徵詢其意見。 法學院 廖佑祥:建不建議由學代會修法賦予祕書部職權以徵詢公開所有相關資料? 秘書部部長 黃彥慈:目前還是傾向各部門各自管理。 性別部 性別部部長 楊雨璇:在性別友善廁所設置上已與校規小組討論並設計完成,而活大二樓 的性別友善廁所回饋表單也已收到約三百份的問卷結果,針對問卷中多項共同問題性別部 會在近期撰文說明並發布調查結果;這學期性別部與四院系合作舉辦講座,而院系學會多 希望能夠再獲取更多相關資訊,因此後來性別部做了一份性別友善廁所懶人包,會在近期 發布;跨性別轉宿部分,這學期直接接觸兩個個案,其一為「小妤」,原將其安排於太子 學舍,後來又安排至國青宿舍,而最終當事人自行安排,因此目前沒有住宿需求,而另一 案為一未成年同學,因其並無向家裡表明狀況,性別部在協助上因此受限,起初有向住宿 組提出要求比照身障生狀況將其安排於總區住宿,但礙於現實與法規之差距無法逕行安排 於總區住宿,後來又向性別部詢問如何與家人解釋溝通,而於此部分性別部有請相關經驗 的團體給予心理協助;在跨性別轉宿議題上,性別部已與學務長洽談多次,惟學務長堅持 以設置性別友善專區處理這類議題並認為應由生治會提案,因此預計直接聯絡各生治會長 爭取以阻止校方做出不符合性別友善精神的舉措;性別課程方面,課程教師已確定,近期 會與教師聯絡並討論課程之安排、方向與內容;保險套販賣機已於女一、男二、男四裝設 ,而另有多間宿舍已通過裝設但礙於經費問題無法裝設,目前係以提供散裝保險套之方式 補足;性別部這學期已舉辦三場性別友善宿舍講座,介紹性別友善宿舍與其中疑慮之討論 ;而本學期亦有做校園周邊商家性別觀念意向調查,以各項與性別觀念相關之問題詢問各 商家,性別部會在近期將結果以網頁形式呈現,並不會直接針對店家做出價值判斷,盡量 避免標籤化問題;在性別部議題推廣業務方面,本學期之徵文活動共徵得十二篇,亦有主 辦講座六場、協辦講座一場;在暑期規劃上,預計製作彩虹小冊,內容包含性別友善基礎 觀念、性教育與性自主、校內性別資源與性平案件通報與防治方式等,將製成隨身手冊形 式並於新生書院發放。 法學院 姜柏任:針對宿舍部分,之前有聽聞學務長之說法,其認為同學之訴求係希望將 心理性別不同之同學偷偷藏進宿舍,但其自身希望學生能夠正大光明地進出宿舍,性別部 會否針對此方面彼此觀點之異同做討論和爭取? 性別部部長 楊雨璇:我想先對此表達驚嘆,我們從沒要求學校偷藏同學,反而希望透過 法規的建置達到程序明文化;先前也針對相關議題與學務處討論,而該次溝通學務處部分 人員似乎沒有認知到雙方認知上的差異,性別部會持續與學務處方面進行認知上的溝通與 交流,並傳達與強調我們的訴求。 電資院 鄭景平:關於跨性別轉宿部分,在我認知,生治會係處於較被動之角色,為何係 由生治會提案? 性別部部長 楊雨璇:係05月09日之行政會議所做之決議,決議中提到性別友善專區設置 辦法應由生治會提案通過。 電資院 鄭景平:希望部長轉達學務處,身為生治會會長,此議題應屬於住宿生的自主權 ,生治會應無權處置。 法學院 廖佑祥:關於彩虹小冊之補助,學務處有無具體保證有所補助?另外關於性別友 善宿舍,決議內容係生治會須一致同意,還是各生治會自行決定是否成為性別友善宿舍? 性別部部長 楊雨璇:學務處已承諾會補助30%的預算;而性別友善宿舍方面,與學務長 討論皆無具體提及,我們當然希望是後者並針對硬體設施改善,若以此觀之,最有可能改 建為性別友善宿舍的現有宿舍為女九及國青,在此方面我們會再多多關注與追蹤。 法學院 廖佑祥:在此追問各生治會,尤其女九及國青的生治會,對此議題的看法及行動 如何? 性別部部長 楊雨璇:生治會甫改選,近期會連絡下屆生治會並與之討論,而在上屆方面 ,住宿組有要求各個生治會針對該議題討論,但各生治會幾無作為。 法學院 廖佑祥:因性別部係屬政策性部門,於法規上可能於任期交接之後即不復存在, 請問性別部在交接後行動定位上要如何處理? 性別部部長 楊雨璇:性別部雖可能不復存在,但其中之工作小組仍會持續運作,僅在名 義上有所差別爾爾,這方面則由下屆決定。 文學院 周允梵:我之前有出席該場行政會議及於此之前的住宿組行前會議,在此發表對 跨性別轉宿的看法及未來可能可為之行動。學務長希望制度化,但學務長並無認知到學生 想要爭取的是甚麼,在此議題上應採低調之個案處理或制度化仍可持續討論,然目前需要 迫切處理者為校方毫無意識何謂性別友善宿舍,而此認知落差也反映在行政會議上;若未 來還要持續推動,應讓校方了解其中內涵,而在住宿組方面,其並非不懂議題而是怕事, 且住宿組不敢違抗上層意見,也不希望增加業務負擔,因此將相關業務推給生治會,然未 來若要持續推動,應讓住宿組居於主導地位,以發揮住宿組身為上級機關之主導力量。 財務部 財務部部長 蔡佩玲:本會期結餘共991,737元,帳面金額與實際存摺金額有所落差,其 原因係因為學校補助尚未入帳、少數款項尚未匯出,另外以實際值入帳時存在展延問題, 金錢已流出但未記入105-1會期之決算而導致落差;本會期在請款流程上,申請人須填寫 請款單,必須填妥帳戶及請款細項,另外本會期新增預先請款執行單以避免預先請款所造 成的各類問題,而領據部分可能需要在與法治部討論,因其內容尚有不完整之虞;另外, 財務部正在考慮開設網路銀行之可能性,若開設則在相關業務上便不會受銀行營業時間限 制,也可減少大量匯款單造成的不便,部門有急用時也較方便,惟於對帳方面可能因缺少 實體匯款單之詳細資訊而有所困難;而電子化報帳系統已幾近完成,預計於七月中做系統 測試。 法學院 姜柏任:財務部本會期在領據及請領流程的改變有否造成任何困擾?行政部門有 何反應?針對其中缺失會如何改進? 財務部部長 蔡佩玲:其中較大改變在於領據中之領款性質欄改為勾選方式,其餘與上一 會期相差無幾;而遇到較大問題在於當事人多僅會寫一聯領據,而留存聯便忽略不寫,這 方面及其他領據缺失我們會再重新討論設計。 法學院 廖佑祥:期中報告提到電子化報帳需要使用暑特預算,若暑特沒有如期通過,時 程會否改變? 財務部部長 蔡佩玲:因為系統開發人是選委會主委,付款的時間會再與大家商量,原訂 七月中測試應是可行。 議長 陳品於21時19分宣布休會十五分鐘,移動會議場地至活大復會。 議長 陳品於21時54分宣布復會。 燈音小組 燈音小組組長 吳冠霖:預算的部分與期初所估計的相差無幾,總共花費34,810元,收入 共36,950元,較估計值略少。回饋單分為行政、音響、燈光三部分;行政方面各個項目皆 顯示普遍滿意;音響方面,從期中調查與此次調查的結果比較,正式表演時的音響表現有 所增長,整體而言顯示在此項目是有所進步的,主要反應較多的問題為彩排與正式演出的 音量不一,撇開樂手本身演奏差異而論其原因,主控內部技術人員之經驗與能力有所落差 ,並且於五月始讓新進人員做主控角色而有經驗者退居助理所致,然其所致之狀況仍在控 制範圍內,吾等將其視為產學合作,眾皆表達滿意,有問題反映者我們皆會一一回覆;燈 光方面期中與期末相差無幾,皆顯示大致滿意,主要反映的問題是燈光師沒有按照燈表控 燈,然其實事前皆有宣導燈表所載之重點應是表演過程中之重點效果而非極細的細流,針 對此方面的問題,我也有節錄多數人反映之問題於其上;最後在後續合作意願方面,期中 與期末之結果與預期差不多,明年若無意外也會循今年的模式,燈音小組作為學生與廠商 之間的仲介與技術人員,與外部廠商繼續合作。本學期燈音小組共支援了55場之夜及七場 一般業務,因為燈音小組本學期皆在支援各場次的之夜,業務較為繁重,因此本學期也就 沒有舉辦講座,也沒有接太多校內一般業務。 議長 陳品:照目前情況看來,是否將之夜舉辦於五月之前較能避免各種失誤狀況? 燈音小組組長 吳冠霖:一直都會有新進人員加入,主要係為培訓新人,因此主要並非時 間問題。 法學院 姜柏任:燈音小組在所有於活大禮堂舉辦之活動結束之後,針對場地的部分有無 希望改善,或希望與學代會合作向活動中心管理組爭取的部分? 燈音小組組長 吳冠霖:針對禮堂的音響設備,燈音小組在當初就已經做出許多建議,以 學校的經費及技術等因素觀之,現在的音響設施已是最好的狀態;另外另燈音小組較為困 擾的部分,係有些之夜活動選擇逕自尋找外部廠商合作,卻未與廠商溝通好禮堂的使用規 則,或是活動結束後主辦方未等待廠商完成設備拆卸即逕自離去。 永續部 永續部部長 顏東白:本次報告延續期初所討論的施政方針。在學術方面,本學期永續部 在綠領市集有擺攤宣講,04月06日與05月17日分別舉辦講座,而後者講座內容上主要係針 對如何籌措資金及國外學校之永續相關部門之作法介紹;在財務方面,本學期主要花費係 在講師費與宣傳費;在部內階段進方面,在校園節電的部分,透過透明用電資訊平台逐步 地增加相關資訊,讓同學可以較容易理解,而自主工作坊之後會繼續做推廣,在這之前的 問卷及類似SOP的制度皆已確立;另外永續部本學期較主要的任務係盤點校務資金中針對 高汙染產業的投資,此任務係與校外行動團體350合作,現階段希望先從資訊公開做起, 本學期著重在讓這些議題能夠讓大家看見,這幾個月來相關議題的懶人包與文章皆有所發 佈,而以國外經驗而言,這些議題往往需要數年才能進入校務會議討論,因此在永續問題 這方面我們預期是長期的,需要同學長期配合;在蔬剩時方面,先前有與福利部合作做問 卷調查,之後草擬合約時會把具體建議呈交予學校相關單位;在學生自煮方面,主婦聯盟 基於希望能擁有固定空間為考量,開放他們的辦公室予同學使用,後續會再與學校相關部 門討論;在減廢方面,各環保元素皆有整理成清單,若活動有需要永續部皆能給予建議; 在新生書院方面,新生書院時可能發送不必要或意義不明的紀念品,關乎此也會與課活組 密切討論並針對此議題做問卷調查;而在瑠公圳復育方面,在施工的素材使用可能有些疑 慮,因此若後期工程仍然使用較部環保素材,永續部也會盡量爭取改變素材的使用。 法學院 姜柏任:針對校內的包裝和一次性廢棄物的減量,小福的連鎖餐廳浪費紙袋的問 題頗為嚴重,然同學不確定應該如何將此類資訊傳達予永續部,在此詢問永續部有無接到 相關投訴,並且未來要如何反映意見予永續部?另外針對撤資運動,請問此議題係單純由 永續部提出,抑或是學生會會長與其他行政部門一起協助?最後預期要收到如何成效? 永續部部長 顏東白:確實有收到相關投訴,而我們也針對此預計於暑假將成果製成懶人 包刊出,以此多做推廣宣傳,希望同學有建議可以多加反映,曝光方面也會再加強;撤資 運動方面,關於亞泥的礦產爭議,係因台大有投資於亞泥,當時便以學生會名義發出聲明 ,遇到如此爭議時不論學生會或校方皆應有義務有所處理,因此皆會與會長說明。 電資院 鄭景平:宿舍方面不希望學生自行炊煮,而現在主婦聯盟僅是舉辦活動,請問往 後具體會如何發展與進行? 永續部部長 顏東白:若同學認為目前主婦聯盟給予學生使用的場地已經足夠,也許就不 必向宿舍爭取;然若仍有需求,向宿舍申請設立可開火的區域,便能夠有效解決現下同學 竊自於宿舍中炊煮而導致的安全疑慮問題。 法學院 廖佑祥:關於校園自主節能,永續部於本學期有無更進一步推動或深化此案? 永續部部長 顏東白:永續部於五月初在社會、社工系舉辦能源診斷工作坊,另外國發所 目前亦有太陽能板設置計畫,但此計劃有些拖延,綜此在此議題目前有所進展而未來亦會 繼續討論,暑假也會進行。本學期落實自主工作坊在溝通或總務處設備更新等確實面臨一 些問題,但台灣用電問題一直是眾人關心的議題,因此這種由下而上自主節能的運動永續 部會繼續推動。之後我也會撰寫文章記錄這段經驗,或可供學代參考。 福利部 福利部部長 駱建澄:在學生申訴處理方面,第一係「味全重返榮耀」,經營管理組並不 知有此事,並承諾若有味全商品必即下架;第二係退學名目爭議,該案為一管理學院學生 ,今年二月休學年限已滿,希望福利部協助他將退學名目改為「志趣不合」,然礙於程序 問題福利部未能協助,該名同學亦需要繳交約三萬元方能更改退學名目;第三係新體女廁 偷拍事件,駐警隊提到若行為人為本校學生便送性平會,另外亦討論到臺大廁所內大多僅 設置警報器而無其他功能;第四係孫文學校,事後經調查,校方已取消張亞中教授使用該 場地之權限;第五係活大餐廳遴選會,福利部協助活大餐廳發放表單;第六係大一女餐廳 空間,針對是否可開放未用餐的人進入大一女餐廳空間使用設備,住宿組表示可再研議, 另外大一女自助餐計價方式引發不少爭議,針對此希望自助餐能夠主動明確告知兩種計價 方式。福利部粉專目前已有27萬的點閱率;而在腳踏車回收計畫的施行成效,最終回收的 腳踏車數量與原先所預期的相差甚遠。 法學院 林彥廷:孫文學校內部物件似乎尚未撤出,不知學校有無收回?有無相關進度? 福利部部長 駱建澄:福利部會再做後續追蹤。 法學院 姜柏任:關於孫文學校,不知福利部有無詢問總務處往後借用予校內單位場地有 何租借標準?接著關於大一女自助餐計價爭議,不知當時投訴的同學有無確認自助餐牆上 有明文告知計價方式的不同?福利部有無針對自助餐計價方式有所構思或規劃?另外,針 對活大餐廳遴選,請問當時出席活大餐廳遴選會議者為何位學生代表?內容又如何? 福利部部長 駱建澄:關於場地租借,其中有一疑慮係教職員宿舍可否租借,臺大目前在 臺北市各處擁有許多老舊宿舍,然不知其使用現況為何,關於這點可能需要下屆會長繼續 追蹤;關於大一女自助餐收費爭議方面,目前係基於校方能夠主動提高資訊透明度為考量 ,因此並未請該位投訴者再次確認,並且希望校方能夠將告示牌作的更加醒目;而關於活 大餐廳遴選會議則請會長來說明。 學生會會長 呂姿燕:當天本人在警局,因此實際出席者為黃浩珉同學,並與其現場連線 掌握會議進度。在會議之前已有發出量化表單供同學填寫,統整其資料後由代表同學呈現 於會議中以作為徵詢廠商意見之基準;關於遇到相關爭議廠商如何處置方面的問題,稍待 會請當天實際出席代表的同學報告,當天會議議長也在場,若各位學代有其他相關問題也 可詢問陳品。 法學院 姜柏任:此會議亦應列入校級會議報告之中,請問議長為何未置入? 學生會會長 呂姿燕:因其徵選過程故有特別交代必須保密。 法學院 姜柏任:另外再針對自助餐收費做建議。學校各個自助餐收費標準不一及不同收 費機制等問題歷時已久,建議福利部或會長當選人,可以邀集校內自助餐訂定明確收費方 式,或一個合理的調漲機制,我相信在這物價飛漲的年代,此方面的考量相形重要。 電資院 鄭景平:依據個人經驗,自助餐計價方式已有明確列於櫃台後方;較具爭議者在 於國青自助餐,網絡平台皆有人提及,希望福利部或會長當選人可以對此追蹤。 法學院 廖佑祥:腳踏車回收活動未達到預期參與人數,會否係因海報設計導致相關資訊 未完整呈現? 福利部部長 駱建澄:這次活動確實有許多同學私訊粉專詢問活動地點和時間,活動本身 這次也未有足夠安排,另外也建議下屆在設計海報時可以放上QR-code以供直接連結至相 關專頁。 新聞部 新聞部部長 李伯寬:新聞部本學期之目標係希望從促進學生權益的角度出發,因此希望 提升學權議題的能見度,整合校內學生的活動資訊,以提升學生對於校內各方面議題討論 的風氣,本學期即透過花火提高整體的能見度。新聞部截至目前為止已發佈77篇文章,粉 專瀏覽數及讚數亦大有提升,並且一直維持一到兩天發佈一篇文章的頻率,而有關學權議 題的文章無論讚數或點擊率皆極高,以此觀之,新聞部有達到階段性目標;在申冤網方面 ,本學期已有收到許多投書,也已將大部分內容轉換為報導,至於尚未刊出或涉及較多較 複雜層面而需要較多調查考證的部分也會交接予下屆繼續報導;另外新聞部也針對學生會 及學代會內部邀稿,以連結學生會各部門及學代會,之後文章也會陸續刊出;新聞部也做 了關於校園周邊勞動待遇議題的報導,相關產出也已完成,預計在七月初會與他校相關部 門及本校濁水溪社合作做記者會聯合發佈;新聞部除了製作學權相關報導外,也針對校內 許多活動報導,若活動有需要新聞部也會協助轉貼,以增加學生組織在校內的能見度。新 聞部本學期在量性指標上是沒問題的,而質性指標上,新聞部本學期有多篇文章皆吸引主 流媒體做報導,新聞部也期許能繼續以這樣的方式,讓不只台大學生乃至於外界都能了解 台大校內的現況,並透過花火這個平台傳達出去。 法學院 姜柏任:首先肯定新聞部本學期的經營。請問新聞部花火或其它徵文活動邀稿方 面,稿費有沒有明確的規範?在經過半年的經營後,有否考慮將其制度化或對未來的學生 會提出建議? 新聞部部長 李伯寬:學生會會一直提出針對相關計畫的預算案,但若要制度化,我們並 不知道該如何將相關規則寫成法條形式,然我認為這樣的計畫應該延續下去。 法學院 姜柏任:在此稍微做出澄清。投稿及邀稿的作法甚好,然現下仍無明確的稿費給 付方式;無法確定下屆新聞部之施政為何,延續方面的建議可留供下屆參考。 文化部 文化部部長 黃浩珉:今天主要著重在期中之後活動的回顧。影展的主題是「不只是」, 而搭配五月的主題是「青年」,而較先前場次不同的是,五月的場次移師到城中校區舉辦 ,並且同時搭配醫學院的藝術季,雖然依照以往經驗,於城中校區舉辦人數往往偏低,但 考量到予藝術季的配合,場地借用也都是免費的,因此最終仍然決定於城中校區開辦影展 場次;而五月份的影展有許多特映,經費方面也有刻意壓低,在實際執行預算之後,發現 許多科目的花費其實可以進一步降低,電影的版權費或播放費等皆可向廠商爭取贊助;另 外,文化特派員、光合作用及一言難盡等活動皆屬於偏向例行性活動,因此在經費運用上 也無太大問題。 活動部 活動部部長 彭于珊:活動部的目標是內部培力及強化凝聚力;自三月以來,除了支援公 關部舉辦的開學派對及福利部舉辦的腳踏車回收活動,也負責了一些活動的規劃,另外也 舉辦了內部培力及協助發放調查問卷等。 理學院 黃泊羲:先前部長有提到若進行順利將於期末時舉辦活動,可否說明目前狀況? 活動部部長 彭于珊:因聯絡廠商拒絕,部內也已無預算可動支,因此目前決定取消活動 。 法學院 廖佑祥:開學派對相關事項係詢問部長或公關部? 活動部部長 彭于珊:係公關部也。 選委會 選委會主委 詹皓詠:本學期主要業務在於舉辦會長、學代及其他校內組織委託之選舉, 另外也舉辦了兩場研討會,亦有經驗傳承之規劃。選舉方面,電子化登記系統已邁入第三 個學期,其中選委會皆有持續做更新與變動,讓選委會在選務上更加便利;而今年學代選 舉狀況較往年踴躍,歡迎更多關心學生自治的同學們投入選舉;另外本學期的選舉在票點 上有些異動,詳細的處理過程與結果會發佈在常會的公告上,有興趣的學代麻煩自行查閱 ;本次選舉選委會有製作海報及酷卡,於其上皆有強調投票日期,亦有QR-code供同學掃 描連結至選委會網站;而此次選舉在投票率方面,會長選舉投票率是7.38%,係近幾個學 期以來的新高,在其他選務方面,本次選舉第一次嘗試採用虛擬帳號收取保證金,其運作 較為方便也較便於查帳,往後應該會持續沿用,這次選舉也第一次延長活大及二活票點之 投票時間至晚間八點,然該延長時段的投票人數未如預期,此項數據也會留供下屆參考, 這次選舉也首度比照勞基法,讓選務人員擁有輪休時間;在委託辦理選舉方面,這次共接 受十一項委託辦理選舉,選委會亦有出借遮帷予其他選舉項目,而遮帷的部分,近兩年來 一些單位舉辦選舉時皆會借用,而本學期有管理學院院學會與課外組向選委會借用,若有 有需要可與本會聯絡。接下來是電子投票系統研討會與法規研討會;系統研討會的部分, 邀請到台科大學生會的主委,有請他和大家分享他校之系統研討,也和出席的同學做交流 ,互相學習對方的技術;而法規研討會的部分,邀請到北大學生議會副議長及選委會主委 ,後來也提及對方學校的學生自治體制與我方之異同;以上兩場研討會皆有錄成影片,近 期會公布,有興趣的同學可以密切鎖定。交流傳承方面,在三月的時候發過邀稿,某種程 度承載著委員們的意志,希望可以給未來對相關業務有興趣的同學們參考。在招募與訓練 籌備人員部分,分為兩部分,一為比較長期的選務人員,即儲備委員,本學期招募到三位 ,而本學期就讓三位密切跟著全會一起工作,所以他們對於本會的工作內容非常了解,希 望他們三個會留下來;而在選舉當日投票所顧票員的部分,這次僱用的三十位顧票員中有 十三位是首次參與,依往例安排一位資深選務人員帶一位新任選務人員,以此方式慢慢培 養更多可招募人力,若各位同學有興趣可以密切鎖定本會發布的任何招募人力消息。在其 他雜事方面,首先是訴訟,本學期主要有兩個訴訟,一個是106更一字,而其前身為105訴 一與105上訴二,此案本會敗訴,另外在106訴一案,即罷免前學代吳欣陽之罷免無效案, 法院最後判決原告駁回。關於上次常會提及之選罷法,遠距投票施行細則交由下一學年度 選委會訂定,而若本會現任成員之後若受對方邀請,在時間允許之下也會盡量提供實務上 的經驗。 電資院 鄭景平:先前多有關於超過那個競選時間張貼助選文之案件,然該條文並無處分 ,完全沒有嚇阻效果,請問選委會有無因應方式? 選委會副主委 張禎晏:那針對此類案件,選委會有所討論,後來發現法規上面並無明定 違反之處分,乃一敘事規定,因此貴會若對此法有意見應該是由你們制定。 選委會主委 詹皓詠:選委會的態度為,法規如何規定就如何行事,若貴會認為有不合理 之處,可用你們的權利加以處理。 議長 陳品:P幣如何運用? 選委會主委 詹皓詠:P幣對選委會而言並無用處,因此選委會在第二十九屆會長補選NTU 板所開設之賭盤買了一個不可能成真的選項,目前P幣屬用罄狀態。 法學院  姜柏任:針對選委會做出詢問。首先針對虛擬帳戶的部分,若關注公職人員候 選人保證金的繳納,係有接受現金、本票保固支票或劃撥支票,選委會一直以來便苦於難 以強制執行保證金這部分,選委會若對於往後修法,改為使用本票或以各式支票收取保證 金,不知現任選委感覺如何?另一方面,選罷法修法之後,針對候選人登記領取選委會明 細的定支,這部分方才似乎沒有提到應由本屆或下屆選委訂定,選委對於這個部分有何建 議?請選委會闡明。 選委會主委 詹皓詠:關於本票、支票等我們仍在討論,任期還有一段時間。另外關於登 記細則,我在條列時其實疏漏了這件事情,所有細則基本上皆交由下屆處理,因為下屆選 委才是實際執行者,因此尊重其意;然我的看法是,本法上面訂定的皆屬較原則性的,我 們會針對較細節的部分規定,另外文義解釋上可能會有很多模糊空間,因此我們會朝較具 體明確的方向訂定。 法學院 姜柏任:再針對兩個部分追問。關於遮帷的部分,請問當初製作多少遮帷,現在 清點有多少遮帷?有哪些遮帷尚未追回?當初預算表有列入,因此必須要請選委確認遮帷 流向。另外,出借遮帷有無收取出借費用?抑或鼓勵校內單位向選委會借用?再者關於選 委訂定選罷法之原則部分,雖然現行學生會法規並無明確允許函釋,但未來選委會有無考 慮使用函釋的方式杜絕選舉紛爭,或至少讓選委會在上法院時得以減少紛爭。 選委會主委 詹皓詠:當初登錄於預算書中之數量為四十個遮帷,之前確實有不確定遮帷 流向等情事,而我們這次已有嚴格執行控管,之後詳細的的遮帷數量會再去倉庫清點確認 。遮帷考慮收取費用與否會讓下屆學生會裁量。而函釋方面也是交由下屆考慮,我們會確 保下屆委員們都知道函釋的存在及其效力或需要處理的問題,做好經驗傳承。 電資院 林昱嘉:關於法規未規定懲處的部分,這部分行政機關應可提出相關法案出來, 選委會認為應該要有如何相對應之處分,再讓學代決定要否如是進行。另外,關於未滿二 十歲收取保證金,是否會有其他衍生的問題,不知選委會有沒有想過? 選委會主委 詹皓詠:關於法規修訂,依法行政是基本,但因為自這個學年度以來的習慣 ,以及與法委在最近兩個會期密切合作,因此在修法方面隨時都有機會與法委溝通或意見 交換,另外也是因為修法、立法等為貴會主要工作之一,選委會的立場主要是看貴會的立 場來決定如何行事。另外,關於保證金的事情,我其實不太懂會有甚麼問題。 法學院  姜柏任:關於這個部分,應該可以詢問法律系教授關於這方面的解答。 選委會主委 詹皓詠:因為《選罷法》或其他會法規一直以來都是頻繁使用過後才會發現 新的問題,因此希望大家若在執行法規的過程中有任何疑問都歡迎提出;另外,關於學生 會對於罰則的看法,其實一直以來都有法委委員談論這部分應積極調整,但貴會不甚中意 我們的看法,因此便依循貴會之意見。 理學院  許軒瑋:請問上次清點遮帷是何時? 選委會主委 詹皓詠:三月底、四月初之時。 公關部 公關部部長 黃永:期中之後,公關部主要業務著重在培力,培力有分為全天式及部會式 培力,另有協助文化部及福利部的活動。 法學院 姜柏任:請部長明確回應關於培力的部分。05月16日、05月23日和06月06日分別 有三次培力,人數係公關部全體部員,請部長針對這個部分稍做回應,有無更詳實的紀錄 可以留給下屆公關部使用。另外,目前是否有調查公關部內部留部意願?培力的課程大綱 有大概簡介,但似乎不甚清楚,再請問部長,培力活動公關部全體成員皆有出席否? 公關部部長 黃永:公關部部員的部會出席率一向是非常高的;課程部分我想之前有和學 代報告過,我們所請的講師皆為專業講師,而講師之課程內容有在外界授課,因此基本上 係不開放課程內容外流,先前學代建議說能否將課程錄影作為未來學生會長期資源,基於 此因可能必須要和講師做討論,器材部分也要事先進行規劃,而這個部分這次的培力無法 達成。至於部員的留任狀況,目前只知道有一位會繼續留任,但尚未明確去詢問各位留部 意願。 法學院  姜柏任:針對這個部分追加建議。既然是培力課程,則勢必希望部員可以留部 繼續沿用於培力中增長之能力,在此請部長多多關心部員狀況及部員可否繼續留在公關部 為同學們服務。 理學院 黃泊羲:培力之前在財委解凍之討論時有提供建議,希望可以聯繫會長當選人, 是否有確定會安排在公關部的相關成員一同參與培力,因此想詢問在這方面有否聯繫當選 人,參與的狀況如何? 公關部部長 黃永:事前有詢問,但未有相關的公關部成員。 學術部 學術部部長 劉昱鴻:期中之後辦了兩場講座,一場是關於一例一休,另一場則是關於司 法改革;當時在時程的規劃上不甚妥當,在邀講師時遇到困難,因此原本一例一休預計舉 辦兩場,後來縮減為一場,而第二場講座之的展延係因講師指定時間,因此中間也沒有時 間放紀錄片;兩場講座臉書的觸及率平均在一萬左右,而實際參加講座的人數大約在十人 左右;在經費使用上,兩場講座皆借用新生教室,而其中一場講座冷氣毀損,因此少了一 場的冷氣使用費,原先編列預算時,一例一休原訂舉辦兩場,實際只舉辦一場,另外因為 下半學期並非深夜食堂活動,所以亦無餐費開銷,其他經費之運用則屬例行性。而學術部 所舉辦的演講經過宣傳之後雖實際參與者少,但舉辦講座、推廣議題即是學術部之使命所 在。 理學院 許軒瑋:年金那場講座是在通過預算前辦的嗎? 學術部部長 劉昱鴻:是的。我記得當時法條上似有加註若預算在開學後一定時間以內未 通過,得照原本科目動用經費;而這本來就是例行性的活動,因此最後仍然決定照常舉辦 。 理學院 許軒瑋:回應關於財務委員會對於《預算法》第二十八條之適用,其實有做過解 釋,但只限於業務常務之工作,所以博雅深夜食堂當時已算在這個範圍之外。 理學院 黃泊羲:關於預算的問題,期初時我有和學術部部長有私底下的溝通,似乎有提 到財委要討論,就如同許軒瑋學代所提,因此應該沒有財委認為可以之情事,但若行政部 門對於該條文的相關見解與當時財委討論之共識相異,也許可以在決算審計時再與財委討 論,若你認為有必要,法院也是一個途徑;然不論如何,當初已明確表示財委有做這方面 的討論,即已將該講座劃設於常務或類似活動範圍之外,在此說明,也提醒學術部部長當 時之狀況。 文學院 周允梵:有鑑於方才學術部部長討論到關於預算支用的部分,我當時的說法是: 這件事情確實在過往之討論有各種不同見解,因此可否支用,最後可能會處於學生會財務 部或學代會財務委員會進行決算審議時之判斷,而我當時也確切分析可否使用之理由及可 能發生的狀況,並且明確指出個人認為此事不適用方才部長所言之規定,究竟應如何處理 ,之後財務委員會開會審議決算時才可進行。 議長 陳品於23時51分裁示休會五分鐘。 議長 陳品於2017年06月24日00時00分宣布復會。 學生代表質詢 (一)跨性別學生轉宿案事發及事後處理狀況 提案人 社科院 徐連毅:由於跨性別轉宿案之後續較無消息,想了解性別部對於校方若 不方便同學轉宿,或同學不願接受轉宿結果,有何後續協助;而方才性別部部長在施政報 告時也已提及許多,因此第一點已獲得解答。現在想問的是,性別部目前在主持一個連署 係對於校方處理跨性別生轉宿案態度不正確的譴責及提議;為何這個連署為什麼沒有開放 給校外團體或校外個人參與?有許多校外的性別運動團體或女權團體,亦有關注相關事件 的教授,他們都有相類疑惑;另外,這個連署要達到多少門檻?性別部會如何運用? 性別部部長 楊雨璇:原本在開學連署時,考量到住宿乃一校內制度,希望主要以校內同 學之參與為主,因此初期只開放校內;但開始連署約莫三天之後就陸續接到許多校外團體 或公民人士的關心,後來也考量到若可以集結校外的注意,在與校方溝通可能會有較大的 著力點,因此後來我們內部有討論開放校外連署。在門檻及運用上,原本希望可以在我們 與校方溝通時能有更大的施力點,但校方堅持,既然行政會議做了決議就必須執行,除非 教育部給予他不合法的決議,所以目前這個連署,我們希望可以持續地累積到更多人的關 注。 社科院 徐連毅:所以性別部會把連署傳承給下一屆,後續在與校方討論時有更多的著力 點? 性別部部長 楊雨璇:是的。 提案討論 一、106 學年度學生會會費收取案 學生會會長當選人 林彥廷:希望大家往後可以好好合作也不吝監督。依慣例,過去依照 學生憲章提案,皆向同學收取150元,今年希望維持價格不調漲,而學生會所給予各種商 品的優惠也不會受繳交會費與否影響;本次提案中有提到新生資料的部分,已列於暑期特 別預算之中,然昨日財務委員會未開成,因此在未來的特別大會會再向各位做詳細說明; 會費會使用於廣義台大學生會之運作,懇請各位通過。 法學院 姜柏任:會議詢問。似未於報告資料中見明確提案,通過抽象提案即可乎? 議長 陳品:已有出現於關係文書之中,此案需要三讀通過。 進行一讀表決,採正反決舉手表決。 贊成16票;反對0票。 本案一讀通過。 工學院 林後維:提議逕付二讀。 多人附議。 採無異議決。 無異議,逕付二讀。 法學院 姜柏任:建議會長在學生會寄發資料上,除了各種優惠外,也能多多介紹學生會 之權利爭取、學生會與同學之關係等內容。 學生會會長當選人 林彥廷:一定照辦。今年學生會的寄發資料希望會是四摺摺頁,我會 努力,謝謝大家。 進行二讀表決,採正反決舉手表決。 贊成9票;反對0票。 本案二讀通過。 社科院 李政豪提議逕付三讀。 多人附議。 採無異議決。 無異議,逕付三讀。 進行三讀表決,採正反決舉手表決。 贊成16票;反對0票。 106 學年度學生會會費收取案三讀通過。 二、學生法官任命案-何奕萱 學生法官被提名人 何奕萱:現就讀本校法律系法學組四年級,曾擔任法學院院學會副會 長及各辯論社社長。在此針對方才各位學代所討論之違約金做出個人見解:保證金於民法 中係一契約,限制行為能力人若非有過大金額,應有法律效力,然若係本票即屬無效。 議長 陳品裁示停止討論,採正反決無記名投票。 贊成14票;反對0票;廢票4張。 學生法官任命案通過。 三、學生會 105 學年度第二學期決算案 未送出委員會,暫不審議。 四、學生代表大會暑假特別預算案 未送出委員會,暫不審議。 五、學生會秘書部暑假特別預算案 未送出委員會,暫不審議。 六、學生會性別部暑假特別預算案 未送出委員會,暫不審議。 七、《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二條修正案 議長 陳品於00時20分將主席地位交付副議長 黃序立。 法制委員會主席 理學院 黃泊羲:此案於第六次常會付委,相關審查意見書請見學代會 資料夾或信箱。向大會建議否決此案,自第五號解釋摘要一句話:「本庭認為據乙方當選 身分,已因退學、及重新入學而改變,其學生代表資格當然無回復之可能」,經過法委討 論,既然已認為重新入學會造成當選身分的改變,那與本案欲新增重新考取本校大學部者 得保留學代資格之目標相衝突,因此建議大會否決此案;另外於本案討論內容,在此提供 看法,現行喪失學代身分之條件為退學或休學及畢業,而轉系生及畢業同年考取或直升研 究所皆得在喪失身分之前得到確認,因此不會有重新入學之問題,而在轉系生之學代資格 方面,學生法院做出之第二號解釋也有相關闡釋,轉系生相關規範係學代會之立法裁量空 間,另外在研究生方面,在其求學歷程上有自大學部延續之關係存在。綜上總結,依照第 五號解釋,法制委員會建議大會否決此案。 提案人 管學院 陳品:依照相關解釋文,若通過本案則屬違憲;但若以直升研究所竟仍 得保留身分之例觀之,係吾所覺異也,而鼓吹諸位做出同意此案之違憲決定亦不甚好,因 此籲請各位先行否決本案應為較公正之決定。 理學院 黃泊羲:若在實務上,仍有在學身分之學代同時考取新的入學資格並重新入學, 而在得否保留學代資格方面有所疑義,或許可建議當事人提請學生法院解釋該例與解釋第 五號有何異同之處,在此提供於法委討論時所提出之假設性案例供各位參考。 管學院 陳品:轉系目前係合法的,然有人會一邊讀大學、一邊考學測以取得類似轉系之 資格,以現行之規定觀之則違憲,視諸位如何思之也。 法學院 姜柏任:此案牽涉到學籍中斷之問題,因此建議大會否決本案,之後如何在現行 的違憲解釋之下尋得較為公正的方式,建議下屆法委繼續討論。 管學院 陳品:各位應使用智慧判斷是否應先行通過本案。 主席裁示停止討論。進行二讀表決,採正反決舉手表決。 贊成4票;反對9票。二讀未通過。 副議長 黃序立於00時29分將主席地位交還議長 陳品。 八、《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法制委員會主席 理學院 黃泊羲:代替提案人簡單報告,修改內容有三。第一,期初之 預備會議,登記委員會人數超過上限時,透過推選方式決定耗費不少時間,然期初學代之 間多不認識,推選並無實益,因此於法委討論時便有改為抽籤並納入志願序之方法決定委 員會名單,使大家皆得確保自身最希望進入之委員會,程序上得以優先保障;第二,可預 期若改為抽籤方式,預備會議開會時間便可大幅精簡,因此於法委討論時便希望得以將主 席的選出時間訂於預備會議上,確保預備會議結束時,學代會各崗位皆有確定人選,促進 學代會之運作;第三,關於委員會交接方面,法委在此增修條文於第十七條之一,請各委 員會主席於下會期預備會議前,提供委員會相關資料並彙整予秘書處,由秘書處提供資料 予下會期各委員會之委員,以確保交接完整。主要修改內容大致如上,另有第十二條第一 項及第十三條第一項之文字修正,以避免文字上之誤解。 議長 陳品:現在在一讀程序。 進行一讀表決,採正反決舉手表決。 贊成13票;反對0票。一讀通過。 社科院 徐連毅提議逕付二讀。 有人附議,採正反決聲決。 多人贊成;無人反對。逕付二讀。 進行二讀表決,採正反決舉手表決。 贊成12票;反對0票。二讀通過。 文學院 解富舜提議逕付三讀 多人附議,採無異議決。 無異議,逕付三讀。 三讀表決,採正反決舉手表決。 贊成13票;反對0票。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 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預算法》第一條之一修正案 法委主席 理學院 黃泊羲:此案於五常時復交到法委與財委進行討論,在此僅就法委討 論結果提出建議。目前預算制度主要是以半年為單位,以現行條文會在預算上的計算產生 困擾,因此建議將內文新增「實際」二字,以決算數額與實際期出期入為準;原本的條文 提到支出超過收入的部分應以特別預算提出,如此會讓學生會得自由選擇提案內容與方式 的空間以致學代會處於被動接受並難以充分審議總預算案與特別預算案之間各項支出的必 要性,建議修改條文內容為以期出應小於期入為限制原則,而若因應重大政事則不受前項 原則之限制;另外原法條之中關於淨收入的部分,淨收入應該提供下學期的財務支出,而 觀此項之立法意旨,此款項係為確保學生會保有庶務支出的能力及緊急經費運用能力,因 此建議將「淨收入」改為「剩餘款」較為符合立法意旨。而法委在其他意見的部分如下: 於現行法下,若前期結餘款不包含於期入,學生會的財務就會不斷累積,然不斷累積財務 係學生會財政目標乎?而於此部分,委員們認為是學代會整體政策抉擇之裁量空間,因此 涉及此項爭議的部分待稍後大會討論;另外,在寒假與暑假特別預算方面,由於學生會沒 有常任文官制度,缺乏完整體系的維持,導致預算的編列、執行與決算的責任會高度集中 在該屆學生會之幹部,建議預算期間的調整應該與任期做對照以釐清責任歸屬並避免跨任 其所帶來的問題。 議長 陳品於2017年06月24日00時42分將主席地位交付副議長 黃序立。 財務委員會主席 理學院 許軒瑋:財務委員會的審查報告誠如七常發佈予學代們的審查 內容。針對預算法的修正,財委認為,收入大於支出之原因係為避免突發狀況等無法預期 之情事,又因為學生會不得舉債,因此以此方式在一般的財務狀況之下保留經費運用的彈 性;另外在修正期入與期出方面,閱覽決算書會發現決算時間不得而知,且帳目通常和學 生會實際經費有所落差,出現時間與預算帳目不配合的弔詭問題;再者將寒暑假特別預算 移除方面,寒暑假期間會過渡到兩屆學生會,監督標的會因此從上會期拉到下會期,然於 財務方面,財務之交接是會必然執行的事情,針對財務的監督不論現下或是未來,皆是如 此,而修改後的狀況會較現行的狀況好,對於財委的行使也較簡單。而在金錢審查與控制 方面,學生會與學代會針對會計制度的見解有顯見出入,因此若增加審計處,本會在預算 的審查與控制上便能有更專業的會計監督。最後財委亦針對違法動支與財產清冊等事項做 出修正。 管學院 陳品:這一案最大重點在於希望學生會提出預算之總額不能大於當期收入;另外 有一條款是遇到數年一次的重大事件可以提出特別預算。然而,如此規定會造成一個狀況 :若預算永遠小於實際收入,學生會的金錢便會年年剩下而累積大量的盈餘;我認為學生 會的性質並非一間公司,存餘金錢對學生會並無任何用處,此情吾以為非合理也。若一開 始就知道經費不可能全部用完,而執行率也不可能達到百分之百,那麼其中支出小於等於 收入之規定便值得商榷。 理學院 許軒瑋:我認為方才議長所言係如此制度下必然發生之結果。每年經費皆有所餘 ,學生會之預算執行率又低,如此狀況代表學生會於期初有高編預算的問題。我認為對此 之解決之道有預算編列確實化、訂定強制條款或探討學生可否以營利為目的運轉;而在此 部份我認為學生會應以有能力應付不同的極端突發狀況為目的留存預備金,因此我認為學 生會的盈餘並非營利與否的問題,而是預備金之留存,如此作法對學生會之運作亦較有保 障。 管學院 陳品:前後兩個分別回應。先回應後者,現行法規規定,編列預算時,應不得不 剩錢,必須剩餘必要支出之費用以維持最低限度的運作,因此後面三個理由應不得成立。 而於前者,確實能讓學生會編列預算時變得較為精實,然以學代會來說,預算之編列本就 係以預估方式而非確定,因此必定會有某些項目有所剩餘而某些項目超支之狀況,修法結 果或許立意良善,但前提是學生會會通靈,否則在編列預算時本應有一餘裕空間存在。 理學院 許軒瑋:方才所言合理。然於汝而言,合理之預算執行率應為幾何? 管學院 陳品:若能在行政項目上報告,合理之比率應為七至八成。 理學院 許軒瑋:則在此報告,今年之執行率約在五成以下。實際而言,編列預算皆係參 考歷屆之編列狀況再有所高估,以因應可能之突發狀況,另外亦有5%之預備金作為同樣之 功能,而實際上若預算不足則可以提追加預算;制度上本身即有所設計,怎得容忍學生會 使用違法提出單據的方式? 理學院 黃泊羲:方才之爭論焦點主要於第一條之一之效果,而若將財委審查意見書中所 提及之第四條搭配,才會有陳品學代所言之於實務上財務累積之問題,因此在此想要釐清 目前討論應以甚麼條文為主。在此提出動議,以原案第一條之一之內容作為討論依據,再 以修正動議方式逐條修正,才不致討論焦點發散。 副議長 黃序立於2017年06月24日00時59分裁示休會五分鐘。 副議長 黃序立於2017年06月24日01時08分宣布復會。 理學院 黃泊羲:提出動議。依本會職權行使法第八條,兩人以上附議而以原案討論。原 案即第一條之一之修正條文之內容,以該為起點,再做下一案之討論。 文學院 周允梵:提出修正動議。以財委之版本作為修正。 有人附議。原提案人接納。 法學院 姜柏任:反對財委提案版本。付委時即有第一條之一,然出了財委後增加較多關 於架構和審計處的部分,而這些內容應該經過較充足的討論,因為此部分較晚提出故仍有 所疑慮。若提案人願意,則請針對這部分做出說明。 理學院 許軒瑋:關於審計的部分會否進展過快,以吾而言,我並未予審計太多職權,係 為避免過度擴張,而撰寫審計之職權,目的只有一個,即複審財務部所核之帳,較大之效 益便在於,針對違法或效率過低之所在提出糾正、修正或彈劾案予財務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這應該是在制度上唯一權利較大的部分,其餘僅是增加單據簽核的步驟,雖然財委在做 同樣的事情,然在此部分無疑需要更專業之人才,另外增加了單據須於十日內提出的規定 ,以避免大家都拖到期末才湧入大量單據,也係在財務程序上設立更高的要求及限制,使 制度更加完善,而關於審計的其他部分則多是宣示性質為多;另外一個較大的問題,係因 此部分為實驗性質,擔心有立法不足之疑慮,因此於其中也有提到若有任何困難,得於財 務委員會同意下準用審計法,這部分可能有所爭議,至於整體而言其並非複雜之機制。 理學院 黃泊羲:延續方才討論。針對審計部分,內容上,因為審計處的職責,若未經審 計處處理則可能導致無法動支即轉帳會費之情況,然觀現行狀況係財務部應符合會計及出 納兩者分立之原則,而在動支予轉帳方面係出納人員處理,因此若審計方面的法規實施, 便會直接影響到財務部內部的報帳及金流處理,是故想請問財務部部長有無參與相關的討 論?另外也提供法委討論之意見,法委分兩次會議討論相關內容,第一次會議有邀請許軒 瑋學代,然相關部分於該次會議仍未完成,因此並無具體討論,而第二次會議主要針對第 一條之一的內容討論,以及委員實際認為需要修改內容之再提出,兩次會議財務部皆無提 供關於審計處之看法,因此想詢問財務部於財務委員會針對相關內容之看法。 學生會會長 呂姿燕:就我所知,財務部長有列席該次會議,然有無發表相關看法,詢問 本人應較準確。關於法規方面,在審計與會計分開的紀律之下,相關人才在學生會中非常 少,因此我認為如此的法規設置,對於學生會執行面上有一定困難,學生會建議回到根本 部分及適合與否討論,因為無論增加多少限制,技術上或實務上無法解決者,仍舊無法紓 解,因此對於行政部門而言相當悲觀。 理學院 許軒瑋:會長之建議係吾當初訂立審計時最大的顧慮,關於人力部分,我認為第 一即在立法上要求財務委員會在無人時要兼任,所謂兼任即與現在學代會相同,增加報帳 程序,但審核的人還是一樣,這是應該避免的;第二,我認為此類專業應有付費之必要性 ,若未來新增審計處,且亦若願意嚴謹保障學生會之會費,在專業之下係較易受控的,因 此我認為會長的建議非常重要,係一綜合性問題,我也曾考量在法規或未來之實然面應如 何處理。 法學院 姜柏任:原則上贊成許軒瑋學代所言,審計分立、盡量使權責分離是合理的,但 是針對方才吾之言論,法規可能有不甚完備之處,舉例而言,現行財委《預算法》審查結 果第十三條:「財務部應該設出納及會計人選,不得相互兼任,違反前項,學生會不得動 支會庫。」假若在會長從缺之情況下,無法提名部長,財務部應當如何設置人員,如何動 支會庫,我想這是值得討論的問題;另外,針對行政部門,學生會長期以來對於政府體制 的複製,缺少緊急狀況之合理支應方式,但學生會時常面臨的狀況是,必須要事前確定而 須支應卻未在預算之前提出之項目無法報帳,最後必須由學生吸收,若預算法進行大幅修 正,我認為除了修正前後任會長權責問題外,針對學生會體制和實際執行應該都要有所反 省;關於審計人員專業,對於支付這些部門合理的報酬也是值得討論的。在條文上,我同 意審計分離,但針對整體法規,有些地方若無逐條仔細檢視,很明顯地會在意想不到之處 發生衝突;針對預算期間,除了修正預算期間之外,若要修訂這部法規,我會建議應該實 際思考的是,現在使用時遇到什麼問題,之後要怎麼修,而非單純進行預算期間之修正。 理學院 許軒瑋:我認為姜柏任學代方才提出之預備金概念非常好,但是在財務委員會詢 問學生會意見時,學生會回應不須預備金,在這些事情上,學生會很多時候並沒有意見或 經討論後頻頻拒絕,而實務上最大的問題在於預算書格式雜亂,導因係因對於預算書中之 科目該如何編列皆不知曉;而關於若預算未通過活動即無法舉辦一例,應分兩個層次觀之 :第一,能否舉辦?學生會能否運作係《預算法》二十八條規定之問題,現在在修改上將 期限調短,但大家想調更短,只是大家試想,學生繳交會費給學生會,他們會期待這麼低 的審查標準?大家會希望先花錢舉辦活動再審查?另外一個疑慮是學生會會否因為《預算 法》被綁得太死,在面對突發學權狀況,學生會應該要可以直接從會庫支應部份金額,然 在特別預算,學代會的停擺與延宕狀態會卡死學生會在突發狀況之運作,因此各位學代可 以考慮於特別預算中開一些不需必要通過方得支用的項目。然而,如何改革都會不完備, 包含審計處現在置於《預算法》中也非良善處理方式,但是為何如此訂定,便在於其現下 處於草設階段,因此得以發現在立法上有許多財委可以依照原預決算法的那些職權介入審 計處之設計,這是在草案階段較為安全、寬鬆的立場。 理學院 黃泊羲:會議詢問。請問主席,稍待討論之方式與步驟為何? 副議長 黃序立:回應黃泊羲學代的提問,廣泛討論之後會進行逐條討論,進行時會先詢 問各位對於將第一條之一置於最後討論有無反對意見,若無則先就其餘法條按順序逐條討 論。 學生會會長 呂姿燕:針對方才提案人說明的部分,學生會方面想要做出修正。其實學生 會的執行率確實是在編列預算時參照過去預算金額及本年度考量因素,因此有稍微寬鬆, 但關於執行率在五成以下,今年的決算書其實並無如此狀況,可能委員在計算過程中忽略 了表格上還包含司法部門跟立法部門的執行,實際計算仍有過半,在此再提出沒有達到七 、八成的原因,係因某些項目有拉到各種贊助,甚至還有額外努力的情況下,讓支出比預 算金額低了許多,因此個人認為對學生會這個環境而言,單用預決算之比例來評斷,對學 生會是相當不公平的,也希望各位往後若要提出相關的質詢內容,應當留意如此狀況之可 能,學生會並非國家單位,在執行預算與法規都與外界有所不同,執行率高低不應做為施 政好壞的評論標準。 理學院 黃泊羲:針對預算期間的增設提供想法。方才提案人提到寒暑特的問題,主要就 是在跨期的狀況,其責任歸屬上有所困難,然若修改方式係將寒假與暑假劃設於唯一期間 ,並不一定有助於解決責任歸屬的追溯問題,反而會造成前後屆學生會的財政責任會被統 一涵蓋至總預算之中,無法如原先進度依特別預算追究原提出人;暑期特別預算目前在行 政慣例上似乎係由前任會長提出,但並非法規上合理的運作方式,合理的運作方式應為現 任會長就他七月之需要提出特別預算,然後會長當選人依其八月之需求,依第四十條之規 定提出特別預算,以區分實際責任歸屬為何,原先制度,應是如此;而若將暑假期間劃為 一個特定總預算,則可能將原制度中的暑期或寒假特別預算之性質轉變為總預算案,並且 進一步在相關條文就會有學代會審議的義務,那在寒暑假學代會不易開成的情況下,可能 也要一併納入關於寒暑假增設為第二與第四期間之考量,因此若進入逐條審查,在此提出 兩點希望大會予以關注:第一,任期與預算期間發生交錯會否造成問題或衝突;第二,寒 暑假期間,將其性質轉變為一個預算期間,以總預算對待之,學代會在審議上會否有困難 或程序上的矛盾之處。 副議長 黃序立:停止廣泛討論階段,進行逐條討論,原則上會將第一條之一置於最後討 論,並依號次順序討論。對此討論方法採無異議決。 無異議,進行依號次逐條討論。 副議長 黃序立:現在針對第四條關於期入與期出之定義討論。 無意見,進入下一條討論階段。 副議長 黃序立:現在針對第五條關於期入、期出預算之種類討論。 法學院 姜柏任:詢問提案人,針對「資本收入:減少資產及收回投資,為資本收入」之 減少資產部分,試問提案人如何解釋這部分。燈音小組賣器材係減少資產,有必要明確將 其列作資產的販售嗎? 理學院 許軒瑋:資產為何物其實在正常社會蠻有定見,即非消耗品或有一定金額以上價 值的物品,但因為本會在資產清冊的運作上有一甚妙之處,即將消耗品全數列為資產清冊 ,而許久之前學生會也有特別定義過,但不知現在資產的定義是否有變或有所補充。 法學院 姜柏任:其實我想詢問的是減少的部分,目前預算法似乎沒有提及任何需要編列 損失的規定,以上述定義觀之,所有減少資產皆須列為資本收入,則應為減少損失,因此 若一物佚失、毀壞或不堪使用,是否需要除籍? 理學院 許軒瑋:雖然財務部現在採線性折舊,但應在預算書明列所擁有之資產。然而, 實務上無法要求如此精進,否則若依據法條,會有資本支出,應該就會有資本總和及除籍 等問題,但此部分有在法委討論過,法委之意見為諸如報銷、折舊等過乎複雜,似不需討 論,在實務上有一定程度困難,所以可能會需要時間,畢竟目前連資產清冊都搞不定,更 遑論評估資產價值。 法學院 姜柏任:建議就此部分直接提出修正。 理學院 黃泊羲:方才許軒瑋學代所言之部分,實為後面的條文,條文中討論關於資產清 冊提到現值的部分,當時法委討論提到折舊部分可能不確定,認為應依財務部內部認定為 準,所以與第五條應無關係;關於資本收入,可能之關鍵在於,如方才所提及毀損或消失 ,實際上並不會有收入,而是如姜柏任學代所言,實際上係一損失,因此這部分應該明確 將資本收入的減少資產做出定義,因為實際上應該是賣出資產時才會有收入進帳。提出修 正動議,將減少資產修正為變賣資產。 多人附議,針對修正案進行討論 副議長 黃序立於01時46分裁示休會五分鐘。 副議長 黃序立於01時53分宣布復會 管學院 蔡宏文:大家似乎對減少資產四字感到疑惑,其意應該包含資產的遺失。資產遺 失會有另外一筆介於分類科目之間寫定為遺失,並不會直接減少資產,而會是另外一筆款 項再產生一項花費;減少資產應如報銷或轉售。 法學院 姜柏任:減少資產之定義應當釐清,當然若直接以係自《中華民國預算法》直接 寫入,便覺不令人信服;然若具會計專業者皆言如此,則此定義應得接受,因此建議提案 人撤回動議。 理學院 黃泊羲:方才提出修正動議即為釐清此事,因此收回修正動議。 附議者無異議。 副議長 黃序立:現在針對第六條會計年度名稱討論。 理學院 黃泊羲:在此提出反對意見,不應增設第二期間與第四期間,否則造成第四期間 跨任期之問題。 法學院 廖佑祥:針對黃泊羲學代之意見做出說明。目前暑期特別預算也有跨任期的問題 ,若該條文之目的非為解決跨任期問題而係為梳理預算期間之整齊度或更易建檔歸類等, 其實不一定要擔心能否夠解決跨任期的問題;較有疑問者為,若將第二與第四期間都當作 總預算,會否適用到許多預算規定,而這些規定與特別預算具有一定的不同。 理學院 黃泊羲:關於第四期間跨任期的部分,我的概念並非單純因為跨任期,而是因為 若將七、八月統包為一個預算期間,其預算會概括於同一總預算書,該總預算書之責任歸 屬便較易混淆。現行之特別預算的確也可能發生跨任期的問題,但在此方面財務責任便很 明確,即歸屬於當時提出之會長或其相關團隊。 理學院 許軒瑋:所謂財務責任為何? 理學院 黃泊羲:比如說,若第四期間劃為一個期間,則期初時實際有相關職權者,便由 該人負責提出預算。在廣泛討論時提到,特別預算的制度其實在應然面上規定為,七月若 原任會長需要執行預算,便以會長身分依第四十條提出一份暑期特別預算,而新任會長若 八月時亦有所需求,則一樣係依第四十條以會長身分提出特別預算,所以理論上應依法分 開提出,然於實務面,有一慣例為七、八月之預算統一由原任會長提出,這是實務上現在 操作所造成的問題,並非代表說現在特別預算相關規定就會在實際上產生財務責任混淆之 問題。我認為若學代會決定要依照方才廖佑祥學代所提之意見調整期間問題,可能必須搭 配任期制度,比如他校學生會新任會長之就任日為06月01日,或於學期將結時就任;因此 我認為在未調整任期的情況下,不宜增設第四期間,若要增設,則應進一步調整任期之區 隔。 理學院 許軒瑋:我認為該注意的是暑期特別預算之審查標準極為嚴格,只能在日常事物 之中,原則上不能做為會長活動的延續,若大家認為第四期間學生會員可以舉辦小活動, 誰負政治責任?另外,學代們七月會開會監督當屆學生會準備交接的狀況嗎?並不會;學 代會對於政治責任有糾正、彈劾、連署三種方法,這三種方法與現在將兩個預算期間分開 及使用第四期間兩種方法分別有何差別?在責任政治上的討論並無差別,並不會影響到責 任政治的問題。假設狀況:七月可對舊任彈劾、糾正,但於八月時已不得也,然處理暑期 之決算已至一月,若欲行糾舉之儔,則多至於咒其渣滓爾爾,然吾以為所謂政治責任並不 需框範於其中,因為那是學代在為政治上的處理,並非為財務上的處理,我覺得這東西應 該去釐清一下。若汝言學代會暑假時願成會監督學生會,否則汝所想對於預算期間影響並 不大。 法學院 姜柏任:贊同許軒瑋學代所言。針對暑期或寒假特別預算正常化這部分,在此提 出建議,若修了《預算法》,則決算法關於期間之規定也要修正。 理學院 黃泊羲:回應方才兩點。第一,關於特別預算,特別預算之條件確實嚴苛,這本 來就係學生會會長即將卸任之下,以嚴格規定檢視,與預算該如何區隔,其討論重點與必 要性於何?此非本來即應嚴格審視之規定乎?另外,八月份的部分,依據第四十條之一之 規定,預算通過前,只要是因為行政庶務支出或招生、新生訓練或參加學校重大活動等事 項,即可由會長當選人在總預算案提出前提出,所以八月份應屬無疑。第二,關於責任政 治,方才提及學代會於暑假期間會否實際運作,似與責任政治無所關聯,重點應在於,七 月時若發生財務問題,而七月與八月之相關科目係於同一預算案之中,屆時會一起決算, 所以會連帶造成新任學生會必須處理舊任學生會造成之財務問題,並因此造成整份決算書 的矛盾或難以釐清之處,是以吾方才所言關於此部分之責任政治,應係於整個第四期間結 束之後,若後續發生相關狀況,能否在原總預算書或決算書中做分隔處理或追究。 理學院 許軒瑋:關於第四期間的狀況,財委方面立法之中寫到,第四期間需要會長跟會 長當選人討論,在此提醒大家。 電資院 鄭景平:對於黃泊羲學代之提案發表意見。現制並非完全沒有問題,其所言之問 題確實存在,然如此修改佳夫?我認為這是現實面的問題,就算學代成功在七月成會,八 月之預算要何人來乎?現實而言,預備會議九月才開,新任學代八月不太可能出席,因此 此為現實面的問題,雖說現制存在問題,但改了之後並無較優。 法學院 廖佑祥:針對方才鄭景平學代所言,修法之後,仍然無法在學期結束前審畢預算 ,但實際上此與暑特之狀況相同;因此會認為審議的時間點會造成不得使用第四期間的預 算案,如此立法形式,方才許軒瑋學代提到的責任政治也無法追究至上屆學生會,亦是一 個現實,因此可能也不需再推託至上屆學生會,畢竟學代會並非真正的政府機關,頂多即 以發聲明方式譴責爾爾。 法學院 姜柏任:本人還蠻樂見制度上有趣的改變,但這個部分我想較具疑慮者應僅有方 才提到關於跨任期時可能造成的問題,但八月在議長仍未產生的情況下,如何針對第四期 間監督,同樣課予學代會責任,因為根據此次修正案,若在預算期間結束後三十日內沒有 審理就當然通過,這部分可能要請提案人稍做回應。 理學院 許軒瑋:現行暑特要到隔年一月才能開會做出並審理決算,若現在改為第四期間 ,依照另外一個修法係改成預算期間後三十日要將決算審畢,我認為時間可以再討論,但 當初會定一個月係認為第四期間的預算其實並不複雜,一個月內應可審畢,若覺不能可再 往後延,僅為權宜爾爾。 法學院 姜柏任:針對吾方才之說法做補充,包含方才鄭景平學代也有言道,學代會現行 預備會議的確較晚,若經過此次預算修法可迫使學代早些召集,或許也是有趣的方式,不 過可能必須多加討論。 工學院 王羿方:提出修正動議。針對修正案第六條所使用之名詞做出修改,第六條第三 項第一款維持原狀,第二款改為寒假期間,第三款改為第二期間,第四款改為暑假期間。 有人附議。原提案人接納。 法學院 姜柏任:提出修正動議。修正第六條第二項為「預算年度分為四期間」。 有人附議。原提案人接納。 法學院 姜柏任:針對第四期間,方才提及可能會有責任政治的問題,我希望可以強調第 十五條的修正案:「暑假期間行政部門之概算應和會長當選人合議研擬。」,將此條修得 比較嚴格。另外針對許軒瑋學代所言進行補充,我認為方才黃泊羲學代有提到,第四期間 會有責任政治的潛在問題,然第十五條即第二十二條的修正案之中,似有對此做出限制, 建議稍待深入討論。 理學院 黃泊羲:在此言明吾之所慮。第一,方才所言之責任,關鍵在於法委意見書中提 到,學生會與國家之大異在於不具常任官體系,因此在跨屆時完全無法預期會否有前人留 任而為延續性處理之況,此即我為何在預算期間與任期上非常在意之因。第二,方才所言 之開會時間,我承認分為四期間或暑假特別預算皆會有所問題,所以方才所提之問題焦點 也不在開會時間上,亦不在寒暑假能否開會,而是若暑假期間發生任何財務疏失,由於預 決算案無法分割,所以無法如特別預算般,可以因為特別預算提出者之問題做分案咎責或 分案分析,焦點在於,因為劃為同一期間,它會被包在同一案,所以以上為兩點我認為學 生會不宜出現任期與預算期間交錯之關鍵,本人希望透過如此發言,強烈建議,若執意修 法,則任期也得以做連帶調整,完整的暑假由新任的學生會完全在任,也能一定程度上解 決若會長未卸任即畢業之窘境。 文學院 周允梵:建議主席控制發言時間,過去四十分鐘,雙方皆在重述幾乎相同之意見 ,若無法達成共識則直接訴諸表決。 副議長 黃序立:現在針對第十一條關於預算外處分禁止討論。 無意見,進入下一討論階段。 副議長 黃序立:現在針對第十三條關於出納會計分立討論。 工學院 王羿方:新增之段落似有違前項,學生會改為行政部門會不會比較好? 法學院 姜柏任:方才提到,在財務部沒有人員的情況下,連選舉都不得舉辦。財務部應 設出納及會計人員,且不能相互兼任;財務部在沒有任何人任命的時候會由會長兼任,我 不確定這一條解釋上,在無財務部運作之時,是否還是只要找到人即可,或是會讓學生會 無法運作。 學生會會長 呂姿燕:廣義而言,學生會包含司法、立法與行政三部門,王羿方學代方才 提出的想法其實在某些方面也會有模糊之處,若要編寫,可能直接把司法、立法與行政寫 明會較適合,雖說個人認為必須二者才能動支會庫在實務上是蠻難達到的事情,但若以兼 任方式處理,又失去其本身分立之意義。 工學院 王羿方:財務部是否設置出納與會計人員,變成行政部門可以自行決斷,其可能 導致立法、司法之癱瘓,如此措舉恐違三權分立之架構。 學生會會長 呂姿燕:王羿方學代方才提及之狀況,其實有其他方式可以制裁行政首長或 部門,不需特別擔心如此事件之發生。 法學院 姜柏任:提出修正動議。不修正此條,將額外新增之部分刪除。 多人附議,進行動議討論。 理學院 許軒瑋:大家應再詳加討論,究竟違反此部分會有何效果,若完全不提,則該條 將流於具討論性之標的,提醒大家會有如此問題出現。 法學院 姜柏任:學生會有蠻多法規沒有訂立效果,但不會說刪除如此法規之後就是責任 政治的決定範圍,但若往後發生重大事件,則之後再來決定訂立明確效果與否,然後可以 比較快推進到後面的討論。 法學院 廖佑祥:回應許軒瑋學代與姜柏任學代的意見。若無會計與出納分立就無法動支 ,則幹部的彈性可能會太小;但許軒瑋學代所言之相關規定,譬如不得動支即可追回,這 部分也是有一定優勢存在。建議採取較折衷的作法,規範前項時學生會動支後需經過學代 會再一次審議等,會否有相關法規爭議可以再討論。 理學院 黃泊羲:較贊成不需額外修正第二項,因為若依第十三條原條文,若未遵守,基 本上動支行為就屬違法狀態,而若事態嚴重,財委得以違法動支為由剔除決算相關數額, 在相關制度中本就得以這樣做,並無必要特別要求不得動支。 法學院 廖佑祥:會議詢問,討論甚是發散,可否請主席稍做統整。 副議長 黃序立:現在係針對此一修正動議討論,正反方之分別應已明也。 理學院 許軒瑋:黃泊羲學代醒我,對此修正無意見。 原提案人接納修正動議。 副議長 黃序立:現在針對第十四條關於行政部門施政方針之擬定討論。 法學院 姜柏任:提出修正動議。因應方才改定預算期間之名,將第十四條回復原樣。 多人附議。原提案人接納。 理學院 黃泊羲:第十四條係規範施政方針,若其概念係認為在預算執行上即應有一方針 或指南,理論上暑假與寒假期間的預算應該也要有施政方針或相應的總預算提出相關程序 ,所以這部分在目前條文中似乎比較缺乏。 副議長 黃序立:現在針對第十五條關於行政部門概算之擬定討論。 法學院 姜柏任:現在係修第四期間行政部門之概算,應與會長當選人合議研擬,除了第 四期間要修之外,鼓勵大家思考,方才提到第四期間可能會有責任問題,要不要以較明確 的方式訂立應如何擬定? 法學院 姜柏任:提出修正動議。將第四期間改為暑假期間。 多人附議。原提案人接納。 副議長 黃序立:現在針對第二十條關於總預算案提出之方式與期限討論。 法學院 姜柏任:提出修正動議。將第四期間改為暑假期間。 多人附議。原提案人接納。 法學院 姜柏任:關於責任政治的部分,若針對即將卸任之學生會長做較嚴格之監督,可 能要在這邊修法,大家可以稍微把重點放在這處,若要呈學生會長當選人及學生會長簽核 後提出,則要明確寫或以何人提出、何人簽核之方式等。 理學院 許軒瑋:原意係兩人皆要簽核。 法學院 廖佑祥:提出修正動議。基本上贊同姜柏任學代與許軒瑋學代之意見,因此提議 將簽核後提出改為簽核後方得提出。 多人附議。原提案人接納。 法學院 姜柏任:現行的第二十條修正案第二項有一較有趣之處係:總預算案應於每預算 期間,第十日前提出,沒有提出的話,不得新增計畫,。現在總預算案修為四期間,而也 意味著每個期間都會被同等檢視,因此會產生一個問題:若開學內十日,學生會未提出總 預算,這學期即不得舉辦任何新活動或計畫,大家認為如此修正合理否? 理學院 許軒瑋:此條會否過嚴可以討論,當時修改時亦恐各式動盪,因此讓財委得以同 意延長,大家可以斟酌討論。 法學院 廖佑祥:若將姜柏任學代與許軒瑋學代之意見綜合起來,建議將第二項修正為有 兩種期限;第一種期限為七日,較屬宣示性質,而第二種期限為十五日,係偏向真正制止 動施計畫。建議可修改為總預算案應於每預算期間第七日前提出,總預算案未於每預算期 間內第十五日前提出者,當預算期間除基本行政庶務及選舉支出外,不得新增計畫。 法學院 姜柏任:方才為建議或修正案? 法學院 廖佑祥:建議性質。 法學院 姜柏任:對此提出建議,稍待會提修正案,若在學期間的話,或許可以規定在第 一次常會之前提出,建議朝此方向修法,然寒暑假可能仍需以計時規定,或與學代會之常 會對齊。 副議長 黃序立:現在針對第二十一條關於總預算案應附參考資料討論。 法學院 廖佑祥:此條討論應與第十三條重疊,學生會長擬定之施政方針需附在總預算案 之後才得要求學代會審議,然學代會並無這些施政方針也不得審議總預算案,但前條文只 有規範到必須於第一與第二期間擬定一定的施政方針,對此,看大家要不要回頭修正第十 三條,或是認為正常學期期限的施政方針可以展延到寒假或暑假階段。 副議長 黃序立:現在針對第二十七條關於法定預算之附條件或期限討論。 法學院 姜柏任:法定預算之附條件或期限,還有包含第二十七條之一的法定預算之附加 決議,之前在修預算法時,許多人皆有所爭議,究竟條件期限與附帶決議之效力為何,可 否請提案人說明? 理學院 許軒瑋:因此第二十七條與第二十七條之一會分開。第一係因以前對於預算的附 條件或附加決議,學代會在運行上常有混用狀況,第二十七條以白文喚之則為凍結預算, 即對預算增加條件,學生會滿足該條件才可動支,或是滿足某一期限則可動支。而預算審 議條件,前項條件即限制不得做出無理之限制條件,而第三項即提醒大家此物必須與預算 書一起通過三讀才可生效。 法學院 姜柏任:在此提出建議,可能會提成動議。建議修改為「前項條件期限應與預算 審議相關,且得客觀確定」。在此追問,條件與期限若可以客觀確定,是否學生會認為條 件達成便可直接使用預算,抑或必須經過財委審議通過? 理學院 許軒瑋:個人認為只要該客觀條件提及要給財委審議就必須如此,而若該條件並 無提及則不需要,因此皆視明文。提出修正動議。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修改為「前項條件 期限應與預算審議相關,且得客觀確定」。 多人附議,進行修正動議討論。 法學院 廖佑祥:個人認為不需有客觀與主觀之分,若期限訂為學生會某一活動需待某候 選人或某人畢業後方可動支,則畢業與否也是一個客觀條件,只是與主觀行為有關連性, 而如何去適法就會產生爭議;而在加上條件或期限後,本就是會考量是否為一過苛條款, 我認為不需要額外區分。 法學院 姜柏任:明確想將客觀修上,主要係欲達到成就條件後可以直接動支之效果,以 免因效力不確定導致最後要再經過大會或財委審議,若明確定義客觀,屆時想要再送委員 會則再議,或希望滿足何種特別審議方式皆可再訂;然若明確規定且客觀特定,便可使其 在條件成就後直接動支,只是想成就這個效果。 法學院 廖佑祥:若如姜柏任學代所言,建議可修正為「前項條件與期限應與預算審議相 關,其條件與期限為客觀可得確定者,不需經財務委員會審議即可動支」,便得以將主客 觀區分。 法學院 姜柏任:方才許軒瑋學代提到,可以在其中一個條件做決議道:此案屆時需付委 審議,但若無訂定此條件,本身即毋須送委員會審議;我會提出修正係希望更加明確化, 若要如廖佑祥學代修訂,則變為預設所有案件皆須財務委員會審議。 理學院 許軒瑋:姜柏任學代之意甚易。若不將客觀標上,究竟何人得以判斷事實的條件 達成;而加上客觀後,便變為客觀上可以達成的,而非必須透過主觀評定才得判定。 副議長 黃序立:夜已深,因此每人每案以兩次發言為限。 法學院 廖佑祥:回應許軒瑋學代,吾方才所言並非曲解姜柏任學代之意思,若區分主客 觀為必要,而又希望能夠保留大會審議條件與期限之餘地,其實主客觀分別會有不同的標 準,讓其得以解凍是較合理的做法;至於方才所提,若要避免主觀條件,則審議過程也不 一定為客觀過程,因此主客觀的標準其實不盡相同。 社科院 廖俊翔:主觀、客觀的定義究竟為何?不知此修正案要修什麼。 理學院 許軒瑋:為姜柏任學代補充說明。欲分辨主、客觀主要在於,訂下條件之後,究 竟由何者判斷條件之達成與否,所謂主觀即為令財務委員會認定條件完成與否,而財務委 員會之判斷不免流於主觀。 社科院 廖俊翔:回應許軒瑋學代之發言,若送財委認定,是否可能落於主觀?實際上該 筆預算收入之性質是否為贊助,仍得經由財委主觀或自訂標準認定,倘若以財委之標準認 定為主觀,則應當害怕者為恣意認定而非主觀認定;至於有無主觀條件或期限,可以想像 ,送財委審議,其過程會用同標準審議,其實就是相當主觀的條件,個人認為若再加上姜 柏任學代之修正案,應無法合於第二十七條。姜柏任學代之意為,當做成附加條件時,若 無要求財委有一結論就可使用,然而也可反過來想,我會建議若可以直接在財委之中加上 有必要時可以交由委員會指定整個動機,然後不將其寫作客觀確定,總之我認為客觀確定 蠻不確定的。 法學院 廖佑祥:提出修正動議。針對姜柏任學代之修正再提出第二修正動議,將第二十 七條第二項前段改為「前項條件與期限,應與預算審議相關」,即為原財委版本。 多人附議。主席裁示停止討論,逕付表決,採正反決舉手表決。 贊成2票。反對3票。 第二修正動議不通過,維持原修正動議。 副議長 黃序立:現在針對第二十七條之一關於法定預算之附加決議討論。 無意見,進入下一討論階段。 副議長 黃序立:現在針對第二十八條關於總預算案未經通過之處理討論。 無意見,進入下一討論階段。 副議長 黃序立:現在針對第三十三條之一關於審計處之設置與職權討論。 法學院 姜伯任:提出分割動議。將第三十三條條之一審計處之設置與職權,至第三時三 條之十一審計法之准用,關於審計處之修正全數分割。 多人附議。進行表決,採正反決舉手表決。 贊成5票。反對0票。 分割動議通過,關於審計處之修正全數分割。 副議長 黃序立:現在針對第三十八條關於追加預算—特別事由討論。 無意見,進入下一討論階段。 副議長 黃序立:現在針對第四十條關於一般特別預算討論。 理學院 許軒瑋:提出分割動議。將第一條之一與第四十條分割。 多人附議。進行表決,採正反決舉手表決。 贊成7票。反對0票。 分割動議通過,將第一條之一與第四十條分割。 副議長 黃序立:現在針對第四十條之一討論。 無意見,進入下一討論階段。 副議長 黃序立:現在針對第四十三條關於違法之處理討論。 法學院 姜柏任:此處規定「凡學生會會員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財物損失時,要求其返還 」,然要求其返還,其後之用語為前項受處分人對處分不服者,所以財務部部長對該受處 分人做成行政處分?請提案人稍做說明。在此補充,若為行政處分,則應行行政救濟而非 仲裁。提出修正動議。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改為「相對人對前項決議不服者,應向學生法院 申請仲裁。仲裁之申請,應自決議到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為之」。 多人附議,進入動議討論。 社科院 廖俊翔:請問前項之內容真為決議? 法學院 姜柏任:決議這個詞,在此理解應為會長和財務部部長,因此暫時用了決議這個 詞;若想要嚴格定義決議一詞,可以針對這個修正再提修正動議。 社科院 廖俊翔:提出第二修正動議。基於姜柏任學代提出之修正動議提出第二修正動議 ,將「決議」改為「決定」。 多人附議。進行表決,採正反決舉手表決。 贊成7票。反對0票。 第二修正動議通過,將「決議」改為「決定」。回到原修正動議。 針對原修正動議進行表決,採正反決舉手表決。 贊成4票。反對0票。 修正動議通過。 副議長 黃序立:現在針對第四十五條關於預算科目名稱討論。 法學院 姜柏任:提出修正動議。將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改為「期入及期出預算之名稱及其 分類,由財務部以細則定之」。 多人附議。原提案人接納。 副議長 黃序立:現在針對第四十七條關於總預算書之保留討論。 無意見,進入下一討論階段。 副議長 黃序立:現在針對第四十八條關於資產清冊之保留討論。 無意見,進入下一討論階段。 副議長 黃序立:現在針對第四十八條之一關於資產清冊格式討論。 無意見,進入下一討論階段。 副議長 黃序立:現在針對第五十條關於施行日期討論。 理學院 許軒瑋:關於會計科目訂定之條文應延後至第三期間施行。 法學院 姜柏任:方才許軒瑋學代之意為希望可以將預算科目之訂定延後施行,及將第四 十五條第二項延後施行。詢問在場學代,施行日期可否將舊條文中之日期直接刷除?或者 應該附加於後? 副議長 黃序立:原本的實行日期應不得移除。 法學院 姜柏任:提出修正動議。於第五十條新增第三項為「本法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 十四日修正條文,除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施行外,於民國一 百零六年八月一日施行」;並且將同條第二項「中華」二字刪除。 多人附議。原提案人接納。 副議長 黃序立:目前所有條文皆已審視完畢。針對全案是否還有人欲進行修正? 法學院 姜柏任:提出修正動議。新增第五十一條為「本法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 條文施行後,該預算年度第一期間自當年八月一日起算」。 多人附議。原提案人接納。 副議長 黃序立:全案目前在二讀程序,二讀程序之逐條審查已經完成,針對預算法修正 案還有無學代欲發表意見? 法學院 姜柏任:提出修正動議。針對第二十條第三項,修改為「前項期限得經大會同意 延長之」;而針對同條第二項,修改為「總預算案應於總預算案,寒假期間及暑假期間, 應於預算期間第十日前提出;於第一期間應於預算期間第十日前提出;於第一期間及第二 期間,應於該學期第一次常會前提出」。 第二十條第三項之修正動議多人附議。原提案人接納。 第二十條第二項之修正動議多人附議,進入動議討論。 理學院 許軒瑋:關於姜柏任學代提出之第二項之修正,本人認為對學生會蠻不利的,第 一次常會的時間係取決於學代會內部狀況,建議直接延長時間,其餘照舊。 法學院 姜柏任:提出第二修正動議。將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修改為「總預算案應於每預 算期間第十五日前提出」。 多人附議。原提案人接納。 針對預算法修正案進行二讀表決,採正反決舉手表決。 贊成5票。反對0票。 二讀通過。 管學院 陳品提議逕付三讀。 多人附議,逕付三讀。 針對預算法修正案進行三讀表決,採正反決舉手表決。 贊成9票。反對1票。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預算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副議長 黃序立:現在針對第一分割案,及第三十三條之一至第三十三條之十一討論。 理學院 許軒瑋:提出延期動議。延期至下次大會討論。 多人附議。進行表決,採正反決舉手表決。 贊成6票。反對0票。 延期動議通過,將第一分割案延期至下次大會討論。 副議長 黃序立:現在針對第二分割案,即第一條之一與第四十條討論。 管學院 陳品:提出延期動議。延期至下次大會討論。 多人附議。進行表決,採正反決舉手表決。 贊成7票。反對0票。 延期動議通過,將第二分割案延期至下次大會討論。 副議長 黃序立於03時39分將主席地位交還議長 陳品。 十、《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決算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法學院 姜柏任:提出分割動議。將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與第二十六條分割出來 。 有人附議,進行動議討論。 法學院 姜柏任:建議大家可以修過預算期間,否則屆時會有不連續或不完全之處。 法學院 廖佑祥:贊成將預算期間分割出來,但第十五條未被分割出來,其中與審計無關 卻與期間相關之部分。 法學院 姜柏任:我認為為了避免法體系出現問題,現在先單純將與預算期間有關之條文 分割出來。 進行表決,採正反決舉手表決。 贊成3票。反對0票。 分割動議通過。 法學院 姜柏任:提出延期動議。將原案延期至下次大會討論。 多人附議。進行表決,採正反決舉手表決。 贊成5票。反對0票。 延期動議通過,將原案延期至下次大會討論。 議長 陳品:回到分割動議,即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與第二十六條討論。現在在 一讀程序。 法學院 姜柏任:會議詢問。一讀階段可否修正條文? 議長 陳品:應為二讀時修正。 進行一讀表決,採正反決舉手表決。 贊成8票。反對0票。 本案一讀通過。 法學院 姜柏任:提議逕付二讀。 多人附議。採無異議決。 無異議,逕付二讀。 法學院 姜柏任:提出修正動議。將第十一條中「交於學生代表大會審計處」之部分改為 「交由學生代表大會財務委員會」。 多人附議。進行表決,採正反決舉手表決。 贊成10票。反對0票。 修正動議通過。 法學院 姜柏任:提出修正動議。將第二十六條的施行日期改為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起,並將「中華」二字刪除。 多人附議。進行表決,採正反決舉手表決。 贊成7票。反對0票。 修正動議通過。 針對決算法修正案之分割案進行二讀表決,採正反決舉手表決。 贊成8票。反對0票。 二讀通過。 醫學院 黃序立提議逕付三讀。 多人附議。採聲決。 有人贊成,無人反對。 本案逕付三讀。 針對決算法修正案之分割案進行三讀表決,採正反決舉手表決。 贊成7票。反對0票。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決算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之分割案三讀通過。 十一、《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對外關係條例》立法案 理學院 許軒瑋:提出延期動議。延期至下次大會討論。 多人附議。進行表決,採正反決舉手表決。 贊成5票。反對0票。 延期動議通過。全案延期至下次大會討論。 臨時動議 醫學院 黃序立:提議追認第六次紀律委員會。 多人附議。進行表決,採正反決舉手表決。 贊成9票。反對0票。 本案一讀通過。 醫學院 黃序立提議逕付二讀。 進行表決,採聲決。 有人贊成,無人反對。 本案逕付二讀。 進行二讀表決,採正反決舉手表決。 贊成6票。反對0票。 本案二讀通過。 醫學院 黃序立:提議學生代表無故缺席常會懲戒案。至本會期第七次常會為止,無故缺 席常會兩次以上之學生代表應為書面道歉,並由秘書處連同學生代表出缺席紀錄公布之。 理由詳見提案單。 醫學院 黃序立:統計至七常為止,無故缺席兩次以上之學代有電資院 林宇宸、法學院  林宇凡、法學院 楊子敬、工學院 顏安、工學院 曾禹方、工學院 黃建璋、工學院  李尚軒、工學院 李哲安、工學院 湯捷、管學院 蔡宏文、管學院 曾增祐、管學院  王俊堯、管學院 林楷學、管學院 林子期、管學院 姚旺廷、理學院 侯智詠、理學 院 徐翊宸、社科院 王亮中、社科院 蘇長慶、生農院 張盛閎、生農院 黃筱涵、文 學院 何放、文學院 許哲榕、文學院 郭兆翊、醫學院 王舒荻、醫學院 張閔喬。 進行一讀表決,採正反決舉手表決。 贊成8票。反對0票。 本案一讀通過。 法學院 姜柏任提議逕付二讀。 進行表決,採聲決。 有人贊成,有人反對。 改採正反決舉手表決。 贊成6票。反對0票。 本案逕付二讀。 法學院 姜柏任:請大會一定要非常嚴厲地懲戒這些人。 社科院 廖俊祥:以何方法懲戒之? 議長 陳品:提案單上為書面道歉。 社科院 廖俊祥:可以改為親至大會口頭道歉。他們會否書面道歉? 文學院 周允梵:此僅為自清之作法,不需太糾結懲戒之方法,實無差異。 社科院 廖俊翔:除以粉專發文外,可以決定懲戒案的之發佈形式。 法學院 姜柏任:選委會主委建議於往後選舉學代時,可以收取保證金,若無出席大會即 可沒收保證金。 主席裁示停止討論,提議逕付二讀表決 多人附議,針對逕付表決進行表決,採正反決舉手表決。 贊成7票。反對0票。 通過逕付二讀表決。 進行二讀表決,採正反決舉手表決。 贊成7票。反對0票。 本案二讀通過。 自由發言 秘書長 黃思嘉:我愛大家。 議長 陳品:感謝大家和我待到最後一分一秒,現在時間是04時02分,約再半刻即日出也 ,在此宣布散會,謝謝大家。 宣布散會(2017年06月24日04時02分) --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 10617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1號第一學生活動中心244室 No. 1, Sec. 4, Roosevelt Rd., Taipei, 10617 Taiwa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215.17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SC/M.1507482883.A.4CC.html ※ 編輯: NTUSC (180.217.215.175), 10/09/2017 04: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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