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錄] 101-1臨時法制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紀錄已刪文

看板NTUSC作者 (蚵仔寮欣)時間11年前 (2012/11/08 22:0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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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記錄:101-1會期第1次臨時法制委員會 開會時間:民國101年10月25日週四 20時20分 開會地點:社科院活動中心會議室 開會議程: 一、宣布開會 二、審議付委案件 1-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組織法」修正案 *原條文: 第五條 I學生代表大會有議決規程修正案、法律案、預算案、決算案、政策部門增設案、會費案 ,以及其他議案之權。 II前項議案除規程修正案、法律案、預算案、決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 議決之。 *修正建議: 第五條 I學生代表大會有議決規程修正案、法律案、預算案、決算案、政策部門增設案、會費案 ,以及其他議案之權。 II前項議案除規程修正案、法律案、預算案、決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 議決之,但本法或其他具同位階之法規中允以其他方法議決者,不在此限。 III第一項之議案,除預算案與決算案外,行政部門與學生代表皆得提出;預算案與決算 案,得由行政部門或學生代表大會秘書處提出。」 IV「第一項之議案,除其他議案外,非經學生代表大會合法且有效之會議召集,不得審議 」 V「有關第一項至前項提案之技術性、細節性程序規範,應於議事規則或具同位階之法規 中加以訂定」。 *修正理由: 賦予行政部門與學生代表大會秘書處合法提案之基礎法源,以明確釐清就現有權力分立架 構下之政治責任。並新增在合乎法律位階之一定程序要件下,非為第一項所列舉之重要議 案,得以特別程序決之的法源,使未來學生代表大會針對特殊事件,容有訂定有關簡速性 審議(如通訊投票)或須更嚴謹之程序規定(如學生會監察法中之彈劾案、糾正案)必要 時,加以修法規範之權。 *臨時法制委員會修正建議: 第五條 I學生代表大會有議決規程修正案、法律案、預算案、決算案、政策部門增設案、會費案 、糾正案、彈劾案,以及其他議案之權。 II前項議案除規程修正案、法律案、預算案、決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 議決之。 III(甲案)第一項明文列舉以外之其他議案,會長與學生代表皆得提出。 (乙案)第一項之法律案與其他議案,會長與學生代表皆得提出。 (丙案)【不增修】 若決定以甲案與乙案為修正後版本,則進一步討論A案或B案。 (A案)增修「但本項會長提案應提交兩名學代以上之具名連署」 (B案)不做此增修。 IV(刪除),【但附帶決議「於議事規則增修有關『通訊投票』法源」。】 V(刪除) --------------------- 2-「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職權行使法 」修正案 *原條文: 第十一條 I學生代表大會設下列委員會:一、財務委員會:關於本會預決算相關事宜,並監督校內 單位經費運用之情形。二、活動委員會:審查並監督活動部、學術部與文化部關於本會辦 理會內、校內或跨校相關活動事務之資源分配與成效。三、教務委員會:監督學術部與福 利部關於校內教務處之相關業務,蒐集並建議本會關於推動校內外相關改革事宜。四、學 務委員會:監督福利部關於校內學生事務處之相關業務,包括校內學生、住宿生與社團權 益,蒐集並建議本會關於推動校內外相關改革事宜。五、總務委員會:監督福利部關於校 內總務處之相關業務,包括環境衛生安全、營繕採購、經營管理與校內空間使用規畫等, 蒐集並建議本會關於推動校內外相關改革事宜。六、外務委員會:審查並監督新聞部與公 關部關於本會辦理會內、校內或跨校相關業務之資源分配與成效,並促成本會與其他校學 生自治議會之交流。 II為處理特定事項,議長得召開全體委員會,以大會全體代表為成員,五分之一以上出席 始得開會,主席由議長擔任。 III大會得決議增設臨時委員會,處理大會各項交辦事務,其存續期間由大會定之。 *修正建議 第十一條 I學生代表大會設下列委員會:一、財務委員會:關於本會預決算相關事宜,並監督校內 單位經費運用之情形。二、活動委員會:審查並監督活動部、學術部與文化部關於本會辦 理會內、校內或跨校相關活動事務之資源分配與成效。三、教務委員會:監督學術部與福 利部關於校內教務處之相關業務,蒐集並建議本會關於推動校內外相關改革事宜。四、學 務委員會:監督福利部關於校內學生事務處之相關業務,包括校內學生、住宿生與社團權 益,蒐集並建議本會關於推動校內外相關改革事宜。五、總務委員會:監督福利部關於校 內總務處之相關業務,包括環境衛生安全、營繕採購、經營管理與校內空間使用規畫等, 蒐集並建議本會關於推動校內外相關改革事宜。六、外務委員會:審查並監督新聞部與公 關部關於本會辦理會內、校內或跨校相關業務之資源分配與成效,並促成本會與其他校學 生自治議會之交流。七、法制委員會:審議關於本會規章之修正、廢止與草案之事項;另 就本校校內各級會議所審議,影響學生會眾權利之法規案,經大會交辦研究並提出報告者 ,得向大會提出建議報告。 II為處理特定事項,議長得召開全體委員會,以大會全體代表為成員,五分之一以上出席 始得開會,主席由議長擔任。 III大會得決議增設臨時委員會,處理大會各項交辦事務,其存續期間由大會定之。 *修正理由 有關學生自治法規之修訂或立法,相關議案中之細節性、技術性規範檢討,就功能與程序 經濟之考量而言,似非學生代表大會之「大會」可以勝任.而就學生代表大會正式修法廢 除法制委員會後,已有連續三個會期設有「臨時法制委員會」作為法規案二讀通過前審議 的機制看來,上開考量容有重視之必要,特將本款內容重新增訂.另外,如本會會眾認為 有研究必要,由校內各級會議代表提交之法規案,亦得由法制委員會加以研究並提交報告 。 *臨時法制委修正建議 照案通過,並附帶決議「臨時法制委員會應於會長公布本法修正後自動解散」。 ------------------------- 3-「國立台灣大學不分區學生代表選舉罷免法(法案)」修正案 *臨時法制委修正建議 本案不通過,待新組成之法制委員會於期末提交相關制度研究報告。 三、臨時動議 四、自由發言 五、散會 出席: 管理學院 陳奎安 社科院 陳明宗 社科院 蘇暐勝 社科院 江昱欣 請假: 文學院 洪崇晏 社科院 張智尊 列席: 學生會法制部長何効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4.1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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