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 醫學院學生代表張哲豪公告辭職已刪文

看板NTUSC作者 (TOMCHC)時間13年前 (2012/03/27 08:4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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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醫學院學生全體、學生會會員全體、學生代表大會等, 哲豪在去年十一月由於學代會參與校外活動的爭議問題向學生法院提出解釋。三月中旬, 學生法院作成了第八號解釋文,統一解釋相關問題。就結果而言,學生法院否定了哲豪所 提出學代會不得自為對外發表決議的觀點。哲豪為去年引發軒然大波,最後所持理由卻為 學生法院駁回一事,深感歉意。同時哲豪十分愧對於醫學院選區全體選民,無法達到諸位 期望。在此,哲豪願以辭去學生代表職務以示負責。 但是,這次爭議與判決也顯露出了學生自治圈中諸多弊端,哲豪資質駑鈍,無法解決,還 望來者能為學生自治環境開創新局。 1. 本次判決,某種程度上否決了學生自治長期以來以國家政府組織為模板的經營模式。 文中強調學生自治組織結構的分權制衡與對公共事務發聲等兩項功能。但是我們卻很難回 答為什麼要有這兩項功能。台大各級學生會中,惟獨校級學生會是以三權分立制衡的方式 運作,院系學生會大多以單純的行政機關即可完成所有工作。[1]那這樣,校學生會多出 來的學代會立法部門、學生法院司法部門真的是必要的嗎?若回到歷史的角度,當初校學 生會採取三權分立的制度,主要是因為我國政治環境閉鎖,民主風氣不盛,作為全國指標 性大學學生自治團體,自然應當負起示範責任,三權分立的運作、全校普選,無不是走在 國家政治之前,並引導我國政治民主開放的先鋒。但是在這次學生法院的判決中,甚至出 現反對學生自治組織依循國家政府組織運作的聲音[2]。那麼校學生會還是一個怎麼樣的 組織體呢?如果院系學生會單憑行政部門就可以達到的任務,校學生會為何疊床架屋增加 立法部門與司法部門呢? 2. 如果我們今天拋棄了示範民主價值的意義,校學生會究竟是一個怎麼樣的東西。以目 前運作來講,可能還有的功能是舉行諸多活動、擔任校級會議代表、對社會議題發表看法 等。以前兩項功能來講,院系學生會單憑行政部門也能有相當不錯的功能,若是真有疑義 ,頂多在校級會議代表部分另外以普選方式遴選即可。那這樣,學生自治組織,或更甚以 學代會論,是不是越來越偏向一個異議性學生團體?這幾次學代會的開會內容來看,確實 也逐漸有異議性社團化的趨勢,包括對成功大學社團潑漆事件的聲援、美牛學生抗議活動 聲援等案。或許有人會說,學代會還有審議法規的功能,但其實以目前會內法規來看,主 要都是規範學代會如何運作及學代職權的法規,假若根本沒有學代與學代會,這些規範也 就沒有存在的意義。如果說是審議預算的功能,則院系學生會也同樣能夠在沒有第二機關 監督的狀態下良好的處理預算問題。尤其學生會的作為根本上不似國家政府組織對人民可 能產生的生命、身體、財產、健康上的殘害。那我們到底要學代會幹嘛?難道學代會就是 另一個異議性社團嗎?為什麼我們要同意一個異議性社團來代表我們呢? 3. 最後是最常被人提起的「代表性問題」。多數人首先會提到全校普選,透過全校普選 的過程,學生賦予學生會與學代治權並代表自己,但是大多數的學生並沒有自己做為學生 會一員的意識,單純以此論顯然是不足的。更高度的法源依據來自於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 三項「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 會費。」所以即便學生對於自己屬於學生會毫無認識,也在入學的同時強制入會。但這顯 然是相當詭異的,我記得前大法官許教授宗力的某一堂憲法課曾經說過,民主程序對少數 意見的拘束必須建構在居住遷徙自由之上,對於不認同自己少數意見被掩埋的人民,可以 透過遷居到其他自治團體,甚至是改變國籍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理念。所以在一個不具有 居住遷徙自由的地區是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的。在此,或許有人會認為學生若對於自己受 限於台大學生自治,可以透過轉校的方式來維護自身權益,但這是相當危險的謬論,因為 人民做為國民或者一個地方自治團體的成員,是直接與該自治團體簽屬一個隱形的契約, 但學生就學是與學校締約,僅只透過一間接的方式被迫與學生自治組織締約。學生在此並 沒有任何拒絕被代表的可能,即便是地位同樣惡劣的勞工,現行的工會法對勞工入會的要 求也被認為僅僅是無強制力的訓示規定而已。那學生究竟為何必須受限於學生自治環境, 甚至是被一個外觀上可以獨自對外發生而不名為學生會的學代會所消費呢? 辭職醫學院學生代表 醫學二 張哲豪 謹此 註一:由於本校院系學生會繁多,未一一查證,故僅以”大多”形容 註二:許仁碩學生法官補充意見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7.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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