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聽] 100-1選罷法修正公聽會流程
公聽會流程
18:40~19:00 入場、簽到
19:00~19:05 主持人開場
19:05~19:10 介紹本次修法緣由
19:10~19:25 99-1修法原提案人說明
19:25~19:50 99-1修法現行法案起草委員說明
19:50~20:00 本次法制委員會招開結果及目前共識說明
20:00~20:30 意見與討論
20:30~20:45 結語
本次修法之討論爭點為下
1.是否廢除扣保證金
2.是否恢復票數門檻
3.是否增加連署門檻作為候選人資格限制
委員會目前版本
第十八條修正
第十八條 【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具備之表件】
○一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具備左列各款表件:
一、候選人登記表,登記表格格式由選委會制訂之,超出範圍之部分,選委會應不予刊登
。
二、刊登於選舉公告之政見,字數限制與格式由選委會規定之。
三、本人二吋脫帽半身光面照片二張。
四、行政規費、候選人保證金,金額由選委會決定。
五、本人學生證影本乙份。
六、其他選委會規定應交付之資料。
七、 應檢附連署書件予選委會,連署書格式及限制由選委會規定之。
○二前項第一、三、四、五、六、七款表件不合規定者,選委會應拒絕受理其登記之申請
。
○三第一項第六款於登記期間截止前未送達者,視為取消該助選員資格。
○四第一項第二款於登記期間截止前未送達者,視為放棄於公告上刊印政見。
○五登記時間截止後,選委會應拒絕申請或任何表件之增補、修改。
○六凡經申請登記核准者,不得撤回其申請。
○七候選人於第一項第一款所繳交之書面與電子登記表,所載內容互異時,以書面登記表
為準。
原法案
第十八條 【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具備之表件】
○一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具備左列各款表件:
一、候選人登記表,登記表格格式由選委會制訂之,超出範圍之部分,選委會應不予刊登
。
二、刊登於選舉公告之政見,字數限制與格式由選委會規定之。
三、本人二吋脫帽半身光面照片二張。
四、行政規費、候選人保證金,金額由選委會決定。
五、本人學生證影本乙份。
六、其他選委會規定應交付之資料。
○二前項第一、三、四、五、七款表件不合規定者,選委會應拒絕受理其登記之申請。
○三第一項第六款於登記期間截止前未送達者,視為取消該助選員資格。
○四第一項第二款於登記期間截止前未送達者,視為放棄於公告上刊印政見。
○五登記時間截止後,選委會應拒絕申請或任何表件之增補、修改。
○六凡經申請登記核准者,不得撤回其申請。
○七候選人於第一項第一款所繳交之書面與電子登記表,所載內容互異時,以書面登記表
為準。
新增十八之一
第十八條之一 【連署人數】
會長候選人之連署人數應達全校會員(百分之)以上連署
各會長候選人之連署人不得重複
學生代表候選人之連署人數應達該選區會員(百分之)以上連署
各選區學代候選人之連署人不得重複
修正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當選之限制】
○一會長選舉以獲最高票者為當選,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二前項選舉,如為同額競選,其贊成票數須高於反對票數始為當選。選舉結果未能當選
時,應自投票
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
○三學代選舉各該選區超額競選者,按各選區應選名額選出,除保障名額外,由得票較多
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各選區同額競選或不足額競選者,得一票以上為當
選.
原法案
第二十條 【當選之限制】
○一會長選舉以獲最高票者為當選,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二前項選舉,如為同額競選,其贊成票數須高於反對票數始為當選。選舉結果未能當選
時,應自投票
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
○三學代選舉各該選區超額競選者,按各選區應選名額選出,除保障名額外,由得票較多
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各選區同額競選或不足額競選者,得一票以上為當
選,但票數不足下列各款數字者,選委會應依比例沒入其保證金:
一、大學部五十票
二、研究所十票
三、進修推廣部三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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