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聽] 100-1選罷法修正公聽會流程

看板NTUSC作者 (ERIC)時間12年前 (2011/12/23 02:4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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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聽會流程 18:40~19:00 入場、簽到 19:00~19:05 主持人開場 19:05~19:10 介紹本次修法緣由 19:10~19:25 99-1修法原提案人說明 19:25~19:50 99-1修法現行法案起草委員說明 19:50~20:00 本次法制委員會招開結果及目前共識說明 20:00~20:30 意見與討論 20:30~20:45 結語 本次修法之討論爭點為下 1.是否廢除扣保證金 2.是否恢復票數門檻 3.是否增加連署門檻作為候選人資格限制 委員會目前版本 第十八條修正 第十八條 【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具備之表件】 ○一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具備左列各款表件: 一、候選人登記表,登記表格格式由選委會制訂之,超出範圍之部分,選委會應不予刊登 。 二、刊登於選舉公告之政見,字數限制與格式由選委會規定之。 三、本人二吋脫帽半身光面照片二張。 四、行政規費、候選人保證金,金額由選委會決定。 五、本人學生證影本乙份。 六、其他選委會規定應交付之資料。 七、 應檢附連署書件予選委會,連署書格式及限制由選委會規定之。 ○二前項第一、三、四、五、六、七款表件不合規定者,選委會應拒絕受理其登記之申請 。 ○三第一項第六款於登記期間截止前未送達者,視為取消該助選員資格。 ○四第一項第二款於登記期間截止前未送達者,視為放棄於公告上刊印政見。 ○五登記時間截止後,選委會應拒絕申請或任何表件之增補、修改。 ○六凡經申請登記核准者,不得撤回其申請。 ○七候選人於第一項第一款所繳交之書面與電子登記表,所載內容互異時,以書面登記表 為準。 原法案 第十八條 【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具備之表件】 ○一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具備左列各款表件: 一、候選人登記表,登記表格格式由選委會制訂之,超出範圍之部分,選委會應不予刊登 。 二、刊登於選舉公告之政見,字數限制與格式由選委會規定之。 三、本人二吋脫帽半身光面照片二張。 四、行政規費、候選人保證金,金額由選委會決定。 五、本人學生證影本乙份。 六、其他選委會規定應交付之資料。 ○二前項第一、三、四、五、七款表件不合規定者,選委會應拒絕受理其登記之申請。 ○三第一項第六款於登記期間截止前未送達者,視為取消該助選員資格。 ○四第一項第二款於登記期間截止前未送達者,視為放棄於公告上刊印政見。 ○五登記時間截止後,選委會應拒絕申請或任何表件之增補、修改。 ○六凡經申請登記核准者,不得撤回其申請。 ○七候選人於第一項第一款所繳交之書面與電子登記表,所載內容互異時,以書面登記表 為準。 新增十八之一 第十八條之一 【連署人數】 會長候選人之連署人數應達全校會員(百分之)以上連署 各會長候選人之連署人不得重複 學生代表候選人之連署人數應達該選區會員(百分之)以上連署 各選區學代候選人之連署人不得重複 修正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當選之限制】 ○一會長選舉以獲最高票者為當選,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二前項選舉,如為同額競選,其贊成票數須高於反對票數始為當選。選舉結果未能當選 時,應自投票 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 ○三學代選舉各該選區超額競選者,按各選區應選名額選出,除保障名額外,由得票較多 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各選區同額競選或不足額競選者,得一票以上為當 選. 原法案 第二十條 【當選之限制】 ○一會長選舉以獲最高票者為當選,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二前項選舉,如為同額競選,其贊成票數須高於反對票數始為當選。選舉結果未能當選 時,應自投票 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 ○三學代選舉各該選區超額競選者,按各選區應選名額選出,除保障名額外,由得票較多 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各選區同額競選或不足額競選者,得一票以上為當 選,但票數不足下列各款數字者,選委會應依比例沒入其保證金: 一、大學部五十票 二、研究所十票 三、進修推廣部三十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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