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校園] 性委會與同志大遊行之我見已刪文
※ [本文轉錄自 NTU 看板 #1Ed-BF7Y ]
作者: tomchc (TOMCHC) 看板: NTU
標題: [校園] 性委會與同志大遊行之我見
時間: Thu Oct 20 16:58:53 2011
敬啟者:
仔細閱讀諸 先進之文章,始發現許多認為本人立場表示未明者,蓋對本人思考本問題
之進路未能明瞭。故本文除再次重申本人之立場外,亦會著重於整個問題的思考過程。
以下就本人於各文章所提及問題而未能詳盡回答者回應,由於文章繁多,僅就本人略
記所見之問題回應,若有其餘疑問煩 先進另行提出。
致男三生治會長:
很高興 會長能抓明問題之核心在於學代會直接參與校外活動屬僭越行政權之行為。立
法機構不得為「參與」活動之行為,其不屬於立法範疇之理甚明,不在此加以贅述。惟對
於學代會若干委員會之運作是否有逾越立法權限之虞,本人以為確有其發生之可能。本會
期開始至今,委員會雖未有明顯逾越權限之舉措,但不能以此推定其不可能。故本人將在
提請學生法院之解釋聲請書中一併提起委員會權限之解釋。
本人也曾提及自己對於最終決議以委員會方式處理本案不甚滿意,但本人確實對其投
下同意票,在此說明本人於會中之考量。
先就本人對委員會之不滿意處說明。本人以為委員會之處置方式同樣會面臨以一立法
機構直接對外做成單一決議之問題,此點前人已詳述。
立法機構直接對外做成單一決議之構成要件有三,一為直接,二為對外,三為單一。
曾有討論題及我國或他國案例,本人以為以此構成要件檢視即可辨明。美國國會作成之譴
責案旨在對國內事項之評論,並未對外,國會也並未直接掛名參與任何活動,在直接與對
外兩者並不成立。又美國國會僅發表聲明,當然沒有逾越行政權之情事。
同論第一、二項要件,委員會之舉措,乍看之下雖能解決直接對外問題,實際上只是
掩耳盜鈴,仍難脫委員會之權限由代表會認可之事實。論第三項要件, 蔡翔宇學代以為能
由代表大會與委員會之切割,來區別代表大會直接參與及支持委員會參與。在功能上雖可
迴避學代會執行單一意見,尚不能完全排除之,本人以為此仍有部分瑕疵。
惟修正案反方之意見同樣無法解決以上問題,進一步以實質正義檢視如下。
臨時委員會之存在期間以大會決定,故本委員會於此次遊行活動結束後仍可繼續存在
。則對於性別議題之研究,本人以為以委員會之形式為之較大會直接參與之可能性大。故
實質正義上,成立委員會相信能為性別議題帶來正面的成效。
致施利麒同學:
必須先承認 施同學您論述的情事是一種可能性,但並不是唯一解。除非有另一個程序
問題相類似的事件,本人卻不予理會甚至大肆贊成,才能強化 施同學之推論。惟今日不論
學代會欲參加活動為反國光石化、反核四,甚至是反對同性戀者的遊行,本人皆會持不符
合程序正義之理由加以反對。
下段為本校社會系校友 張娟芬女士於人賴論辯月刊之發言:
我在討論蘇建和案的《無彩青春》一書中提到程序正義的重要性時,曾舉了一個例子
:當一個病人被送到急診室,那裡的外科醫師必須先消毒雙手,才能用乾淨的手做必要的
處置。要不這病人如果死了,就無法知道他是本來就會死,還是因為醫師的手沒消毒乾淨
,導致細菌感染?程序正義就是如此。只有透過程序正義,去保證處理的這雙手是乾淨的
,才能更靠近真相。沒有程序正義的就沒有實質正義,因為真相已被程序上的不正當所污
染。
原文網址: 站在不被信任的天平上 | 人籟論辨月刊 | 雜誌櫃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
p://mag.nownews.com/article.php?mag=7-39-1738#ixzz1bJ016otl
實則維護程序正義即是在保護實質正義,由於實質正義對於每個人可能有不同意義。
程序規範旨在避免權力機關恣意行動,可能進而造成更大的不公義。現今民主法治國家中
,程序正義優先於實質正義,以免任何作為流於民粹或權力機關恣意妄為。
本人以為對於正義之斷定發生疑義之時,及代表著利益之間的衝突。此時,應當交由
公正的第三人—司法機關介入評價始有可能達成利益之最大化。因此,本人正行草擬本爭
議問題之解釋聲請書,其透過學生法院對學代會定位之解釋以釐清議題。
醫學院學生代表 張哲豪 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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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tomchc (140.112.7.214), 時間: 10/20/2011 16: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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