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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學生事務規章研修小組第154次會議報告
學生代表委員 許凱傑
總說明:本次會議共五議案如下,條文修正更動
多屬法條用語及形式上修正。規章研修小組尊重各(如
:生輔組、課外活動組)單位立場;亦基於權責之劃分,
對於實質上審查部分將交由各單位或生輔會審議。此為
與會所有委員之共識,故本次會議涉及條文實質部分均
未提出討論。
一、「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消過實施要點」第2條修正草案
(生活輔導組提案)。
決議:修正通過。
將原提案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初次」文字刪除,並將第
二項內容與第一項合併,全文修正為:本校學生觸犯「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個人獎懲辦法」之規定而未達記大過之
處分且深具悔意者,得申請消過自新,但以一次為限。
二、「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
組織辦法」第3條修正草案(課外活動組提供)。
決議:照案通過。
因此修正條文納入學代會委員一名組成學生代表共7人
之社委會,另社團指導老師中,將改以以網路投票選舉
方式產生。
三、「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9條、第
19條、第23條修正草案(學生住宿服務組提供)。
決議:照案通過。
未經同意以及共同核定事項交由經生治會與宿舍輔導員,
若遇有爭議交由宿舍管理委員會為決議。
四、「國立臺灣大學民間參與興建營運(BOT)學生宿舍管
理辦法」第15條修正草案(學生住宿服務組提供)。
決議:修正通過。
(一)依提案單位要求於第五項內容加入「及太子建設
公司」,修正後該項文字為:有關「未經同意」乃指未經
宿舍生活自治會與宿舍輔導員及太子建設公司共同核定之
事項
。
(二)其餘文字均照案通過。
五、「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宿舍生活自治組織細則」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學生住宿服務組提案)。
決議:修正通過。
(一)將原提案條文文字中所有「舍胞」文字修正為「
住宿生」。為求法條用語之精確而更改之,並不影響平日
「舍胞」之慣用或俗稱
(二)將原提案條文第四條第五款改列為第三款,原第三
、四款款數依序後延。並將原提案第五款內容中「參與」
修正為「出席」,全文內容修正為:凡本校住宿學生為該宿
舍自治會會員,其權利義務如下:一、選舉及罷免自治會總
幹事。二、提出住宿生活興革意見。三、出席住宿生大會。
四、遵守住宿生大會之決議。五、繳交會費。
(三)另「輔導員」部分學生代表提案爭取出席住宿生大會
改列席以求法條體系一貫未能獲通過。
(四)其餘均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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