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 規章研修小組會議報告書(二)已刪文

看板NTUSC作者 (KJ)時間14年前 (2009/11/27 01:45),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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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事務規章研修小組第153次會議(其他部分) 98年11月26日12點半於第1行政大樓第三會議室召開 討論議案有國立台灣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國立台灣大學學生自治及社團活動經費 補助辦法(含施行細則部分)、國立台灣大學學生申訴評議辦法、校園遺失物處理要點草案 共五案。以下僅就重要討論事項報告之: 二、國立台灣大學學生自治及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辦法(含施行細則) 1. 學生自治及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辦法第6條之一第二項屬審核之細項部分,將移至施行 細則較妥當。 2.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自治及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辦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部分,關於 經費補助審核依據是大家比較有爭議的。其中以「就該社團組織發展健全性」為考量 似有不妥。考量標準應為有需要、有能力辦活動的社團,否則有失補助社團活動之原 有目的及客觀性。最後所有委員一致贊同刪除。 3. 其他的條文仍依社團輔導委員會及課活組所討論的版本通過。 三、國立台灣大學校園遺失物處理要點草案 1.條文大致上無太大更動。主要於第二條部分「凡於本校校園內拾獲遺失物者,得就近送 交駐警隊、大門警衛、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以下簡稱生輔組)、學生活動管理組、學生 宿舍管理員、圖書館、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體育室、各學院系所辦公室等單位處理。 」加註「若遺失物屬貴重物品,各單位得請拾得人逕送警察機關」白話文就是如果拾得人 撿到一億,如此貴重,送到警察機關處理應會較妥適。 2.以及條次的更動,第六條第二項成為第七條第七條更動文第八條,原第八條考慮規範一 致性納入第八條第二項。故通過版本仍為十條。 3.最後大家的疑慮,各流程時間點不夠明確的問題。但依民法第803條但書之規定,於98年修 修正之版本,機關、學校、團體同樣可得為保存、招領之合法單位。所以現行的條文不會 產生送交警察機關程序生怠惰之問題。其為招領機關,同樣遵守6個月招領期間之規定。 之後招領機關的運作主體,就可能成為學校及警察機關雙軌並行,但兩種運作模式學校一 樣都會公告。 法學院 許凱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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