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 公告沒入保證金名單已刪文
1.傅偉哲同學,經檢舉查證違反《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
於非競選時間從事競選活動,依照選罷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經本委員會議決沒
入其保證金之全額。
2.林彥君同學,經檢舉查證違反《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
於非競選時間從事競選活動,依照選罷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經本委員會議決沒
入其保證金之二分之一。
3.林政融同學、李冠霆同學、賴沛安同學、張益瑋同學、黃聖元同學、蕭文翔同學、
黃守達同學、王鈞瑜同學、周航儀同學,經檢舉查證違反《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
免法》第二十六條,未依規定送交宣傳品予本委員會核查,依選罷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
第三款,經本委員會議決沒入其保證金一半。
4.對於前列處分若有不服,得依選罷法第五十三條於公告日十日內向大會提出訴願。
關於選舉罷免訴訟請參閱選罷法第六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欲提出請把握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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