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 971第三次會議紀錄已刪文

看板NTUSC作者 (仮帆)時間17年前 (2008/12/29 22:00),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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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 法制委員會 第三次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 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開會地點: 學代會辦 出 席: 李宜卿、吳政緯、尤俊翔、廖泰翔、胡英浩、陳韋帆、劉少翔 缺  席: 請 假: 馮彥錡 列 席: 開會紀錄: 一、宣佈開會 (18:40) 二、 1.審查「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十條修正案」 原條文 第十條【分工】 選委會為便利選舉罷免事務之推動,設下列部門: 一、主席:置主席一名,綜理選舉罷免事務之計劃、進行;主持違反本法關於取 消資格規定之評議會議﹔選務之行政協調等事宜。 二、副主席:置副主席一名,並兼任選務組召集人。當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時,由 副主席繼任之。 三、秘書組:置召集人一名,辦理選委會文書之收發,填擬;會議記錄之整理, 檔案之管理﹔選舉公告、選舉公報之刊印等事宜。 四、庶務組:置召集人一名,辦理有關選委會選舉公告,選舉公報之宣達﹔公辦 政見發表會及投、開票所之佈置等事宜。 五、選務組:置召集人一名,由副主席兼任之,辦理選委會有關選舉、罷免事務 之執行;政見發表會之登記、舉行、監察、選票製作;投、開票所規劃﹔人 力運用事宜。 六、財務組:置召集人一名,辦理有關選委會財政之收支、企劃、結算事宜。 修正後條文 第十條【分工】 選委會為便利選舉罷免事務之推動,設下列部門: 一、主席:置主席一名,綜理選舉罷免事務之計劃、進行;主持違反本法關於取 消資格規定之評議會議﹔選務之行政協調等事宜。 二、副主席:置副主席一名,當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時,由 副主席繼任之。 三、秘書組:置召集人一名,辦理選委會文書之收發,填擬;會議記錄之整理, 檔案之管理﹔選舉公告、選舉公報之刊印等事宜。 四、庶務組:置召集人一名,辦理有關選委會選舉公告,選舉公報之宣達﹔公辦 政見發表會及投、開票所之佈置等事宜。 五、選務組:置召集人一名,辦理選委會有關選舉、罷免事務 之執行;政見發表會之登記、舉行、監察、選票製作;投、開票所規劃﹔人 力運用事宜。 六、財務組:置召集人一名,辦理有關選委會財政之收支、企劃、結算事宜。 修正後條文,出席學代 6:1 贊成大於反對,通過審查,提請大會進行二讀。 2.審查「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二十條修正案」 原條文 第二十條【當選之限制】 會長選舉以獲最高票者為當選,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學代選舉各該選區超額競選者,按各選區應選名額選出,除保障名額 外,由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各選區同額競 選或不足額競選者,依左列各款行之: 一、大學部各選區:候選人得票數超過五十票者為當選。 二、研究所選區:候選人得票數超過二十票者為當選。 三、進修推廣部:候選人得票數超過四十票者為當選。 修正後條文 第二十條【當選之限制】 會長選舉以獲最高票者為當選,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學代選舉各該選區超額競選者,按各選區應選名額選出,除保障名額 外,由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各選區同額競 選或不足額競選者,依左列各款行之: 一、大學部各選區:候選人得票數超過五十票者為當選。 二、研究所選區:候選人得票數超過十票者為當選。 三、進修推廣部:候選人得票數超過三十票者為當選。 研究所票數部分只做字面上之修正,該項以於民國95年4月25日 學代大會94學年 度第二會期第二次特別大會三讀通過。 修正後條文,出席學代 7:0 贊成大於反對,通過審查,提請大會進行二讀。 三、討論増修「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監察辦法及施行綱要草案」 該草案尚有許多需要補足之處,經討論後決議以召開公聽會等方式請助於專業人士 一起擬草、修改。 四、散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22.232

12/30 02:16, , 1F
推推推!!!
12/30 02:16,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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