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 971第三次會議紀錄已刪文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 法制委員會 第三次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 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開會地點: 學代會辦
出 席: 李宜卿、吳政緯、尤俊翔、廖泰翔、胡英浩、陳韋帆、劉少翔
缺 席:
請 假: 馮彥錡
列 席:
開會紀錄:
一、宣佈開會 (18:40)
二、
1.審查「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十條修正案」
原條文
第十條【分工】
選委會為便利選舉罷免事務之推動,設下列部門:
一、主席:置主席一名,綜理選舉罷免事務之計劃、進行;主持違反本法關於取
消資格規定之評議會議﹔選務之行政協調等事宜。
二、副主席:置副主席一名,並兼任選務組召集人。當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時,由
副主席繼任之。
三、秘書組:置召集人一名,辦理選委會文書之收發,填擬;會議記錄之整理,
檔案之管理﹔選舉公告、選舉公報之刊印等事宜。
四、庶務組:置召集人一名,辦理有關選委會選舉公告,選舉公報之宣達﹔公辦
政見發表會及投、開票所之佈置等事宜。
五、選務組:置召集人一名,由副主席兼任之,辦理選委會有關選舉、罷免事務
之執行;政見發表會之登記、舉行、監察、選票製作;投、開票所規劃﹔人
力運用事宜。
六、財務組:置召集人一名,辦理有關選委會財政之收支、企劃、結算事宜。
修正後條文
第十條【分工】
選委會為便利選舉罷免事務之推動,設下列部門:
一、主席:置主席一名,綜理選舉罷免事務之計劃、進行;主持違反本法關於取
消資格規定之評議會議﹔選務之行政協調等事宜。
二、副主席:置副主席一名,當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時,由
副主席繼任之。
三、秘書組:置召集人一名,辦理選委會文書之收發,填擬;會議記錄之整理,
檔案之管理﹔選舉公告、選舉公報之刊印等事宜。
四、庶務組:置召集人一名,辦理有關選委會選舉公告,選舉公報之宣達﹔公辦
政見發表會及投、開票所之佈置等事宜。
五、選務組:置召集人一名,辦理選委會有關選舉、罷免事務
之執行;政見發表會之登記、舉行、監察、選票製作;投、開票所規劃﹔人
力運用事宜。
六、財務組:置召集人一名,辦理有關選委會財政之收支、企劃、結算事宜。
修正後條文,出席學代 6:1 贊成大於反對,通過審查,提請大會進行二讀。
2.審查「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二十條修正案」
原條文
第二十條【當選之限制】
會長選舉以獲最高票者為當選,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學代選舉各該選區超額競選者,按各選區應選名額選出,除保障名額
外,由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各選區同額競
選或不足額競選者,依左列各款行之:
一、大學部各選區:候選人得票數超過五十票者為當選。
二、研究所選區:候選人得票數超過二十票者為當選。
三、進修推廣部:候選人得票數超過四十票者為當選。
修正後條文
第二十條【當選之限制】
會長選舉以獲最高票者為當選,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學代選舉各該選區超額競選者,按各選區應選名額選出,除保障名額
外,由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各選區同額競
選或不足額競選者,依左列各款行之:
一、大學部各選區:候選人得票數超過五十票者為當選。
二、研究所選區:候選人得票數超過十票者為當選。
三、進修推廣部:候選人得票數超過三十票者為當選。
研究所票數部分只做字面上之修正,該項以於民國95年4月25日 學代大會94學年
度第二會期第二次特別大會三讀通過。
修正後條文,出席學代 7:0 贊成大於反對,通過審查,提請大會進行二讀。
三、討論増修「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監察辦法及施行綱要草案」
該草案尚有許多需要補足之處,經討論後決議以召開公聽會等方式請助於專業人士
一起擬草、修改。
四、散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22.232
推
12/30 02:16, , 1F
12/30 02:16, 1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