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 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開會紀錄已刪文

看板NTUSC作者 (崔)時間16年前 (2007/12/15 13:4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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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 九十六年度第一會期 法制委員會 會議記錄 時間:2007年12月10日(星期一)18時00分 地點:林森南路與忠孝東路交叉口麥當勞 出席學代:黃鼎鈞、彭彥儒、崔宇文、馮啟維 會議內容: 第二次法制委員會 開會結果報告 1. 彭彥儒學代提案增修學生代表大會組織辦法 案由: 法律學院學代彭彥儒,有鑑於現行【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組織辦法】中僅有 議長、副議長之選舉方式,卻無相制衡之罷免辦法,基於民主原則,於議長或副議長不適 任時,應有相對應之罷免機制。爰依據權力制衡之立法原則並參照地方制度法議長罷免之 規定,提案增修【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組織辦法】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 ,共計增修二條,是否有當,提請公決。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組織辦法增修草案總說明 壹、前言 為貫徹民主原則,完成學生自治理想,爰依據權力制衡之立法原則,並參照地方制度法議 長罷免之規定,提案增修【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組織辦法】第七條之一、第 七條之二,共計增修二條。 貳、增修條文 第七條之一【議長、副議長之罷免】 一、議長、副議長之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全體學生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向學生 代表大會提出。 二、罷免案應有全體學生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由出席學生代表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 免,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出席總數三分至二以上之同意罷免為通過。 三、罷免案如經否決,於該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出。 第七條之二【議長、副議長經罷免後之補選】 一、議長、副議長遭罷免時,應立即補選。補選辦法準用第七條之規定。 法制委員會將第七條之ㄧ部分條文略為修改,其餘皆維持原文之內容 其內容修改為 一、議長、副議長之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全體學生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向學生 代表大會提出,並於提出罷免案兩日前,通知被提案之當事人 二、罷免案應有全體學生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由出席學生代表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 免,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出席總數三分至二以上之同意罷免為通過。 三、罷免案如經否決,於該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出。 第七條之二【議長、副議長經罷免後之補選】 一、 議長、副議長遭罷免時,應立即補選。補選辦法準用第七條之規定。 以上修正案法制委員會4比0贊成大於反對 交付大會二讀 2. 彭仁鴻學代提案修改學生代表大會組織辦法第十一條 修改後條文: 六.社團委員會:起草並修訂有關學生社團活動之相關法規,謀求校內社團公共利益,以 保障校內學生結社權。 同條法制委員會做出以下部分修改: 六.社團委員會:起草並提議案修訂有關學生社團活動之學生會相關法規,謀求校內社團 公共利益,以保障及促進校內學生結社權。 以上修改後條文法制委員會4比0贊成大於反對 交付大會二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7.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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