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98-1規程解釋釋憲提案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受文者: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法庭
主旨:學生代表大會委員鄒明恭等八人,聲請解釋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第十九條
中規定學生代表大會彈劾權之對象是否適用台大學生會長,依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
庭組織與程序綱要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提起規程解釋,請查照惠予解釋見復。
聲請釋憲總說明
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第十九條中,規定『學生代表大會對於本會其他部門之失職
人員,有彈劾之權』。然而,學生代表大會彈劾權得行使之對象,是否及於學生會長,與
學生代表大會行使職權之範圍息息相關,然各界對於學生代表大會得行使彈劾權之範圍未
有定論,雖學生代表大會已有相關法規討論,仍未成形,固申請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法庭解
釋彈劾權適用之範圍是否及於台大學生會長。
貳、釋憲疑義及其經過
一、學生代表大會於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會期,由蔡介庭學代提案『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監
察辦法及施行綱要草案』,編號97116〈見附件一〉,草案第四條:『學生代表得對本會
會長,副會長,行政部門人員及學生法庭法官,司法部門人員,就職務上違法之行為向大
會提議彈劾案。』。而至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會期,由許譽鍾學代提案『案由:國立台灣大
學學生會監察辦法及施行綱要草案』,編號981223〈見附件二〉,草案第十五條:『下列
人員得為彈劾之對象:1、本會會長及副會長2、行政部門各部會部長及副部長,』。兩號
草案現在尚於學生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進行一讀程序。
二、學生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於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會期十二月二十二日、一月七日、以及
一月十一日三次談話會中,對彈劾權是否可及於台大學生會長,發生嚴重的見解岐異,致
使一讀工作無法順利進行,係因法制委員會委員對於學生會自治規程第十九條有關彈劾權
之認知差距所導致。部份委員提出學生會自治規程第七條『本會置會長一人,任期一年,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行政部門處理會務。』,認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不應受彈劾權
監督,且於兩號草案中,彈劾案一經成立,被彈劾者應立即去職;會長為學生所選舉產生
,不應受具有相同民意基礎之學生代表大會行使彈劾權。又部份委員認為,學生會長之定
義位於學生會自治規程第貳章行政部份,自然為行政部門人員,則有其兩號法案中彈劾權
之適用。
三、彈劾權為台大學生會自治規程賦予學生代表大會之權力,此爭議適足以說明學生會自
治規程第十九條對彈劾權所做之界定,對學生代表大會行使職權有重大影響,故透過申請
釋憲之方式,依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庭組織與程序綱要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提起規
程解釋,申請學生法官會議對此疑義做成解釋,以俾吾等職權之行使。
參、聲請人對本釋憲案所持之立場及理由
一、學生會長應受彈劾權監督
台大學生會自治規程第十九條:『學生代表大會對於本會其他部門之失職人員,有彈劾之
權,對於行政部門之事務,有糾正之權。』中,明確規定學生代表大會得彈劾之範圍為學
生代表大會以外其他部門之失職人員。而在台大學生會自治規程第貳章『行政』中第七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任期一年,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行政部門處理會務。』明確指
出,學生會長對外代表全台大學生會,對內則為行政部門之負責人,當有明顯違法失職時
,應受學生代表大會監督,即為監察權行使之範圍。
二、民選首長受民選議會彈劾為我國既存之事實
我國憲法第7次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0項中,將對總統之彈劾權,由監察院改為由立法院
行使:『立法院向國民大會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
人即應解職。』我國立法院對總統之彈劾案既成立,類推適用至學生會長與學生代表大會
的關係時,學生會長亦為學生所選出,且統領行政部門,而彈劾權為台大學生會自治規程
賦予學生代表大會之權限,無不可適用學生會長之理。
三、彈劾權與罷免權有所不同
於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九條中,有對罷免進行規定:『本會會長、大會
學代或其他由選舉產生之人員,得由本校在學學生向大會提出罷免案。』相較於彈劾需以
違法失職為限,罷免無任何限制。依法理學論,罷免案乃學生會長之政治責任,取決於學
生會會員之好惡,而彈劾案乃學生會長之法律責任,學生會長需違法失職在先,學生代表
大會方有彈劾使之去職的機會與資格。兩者在監督項目上與程序上是具有重大差異之處。
四、彈劾權對學生自治發展有重大助益
自台大學生會成立以來,學生代表大會對於學生會長並無任何監督與課責之機制,往往到
最後總以提出罷免案、或是使學生會長矇混過完任期,無形間大大降地學生會代表性、學
生代表大會威望,以及學生對於學生自治之想像。彈劾權及於會長,一來象徵著會長無法
將責任全推給其餘行政官員而獨善其身,二來使學生會長於任期中可不斷聽取學生代表大
會之意見,使其政見與作為不斷以民意為主,代表全體學生發表言論。據此,彈劾權及於
會長之使用與擁有,對學生代表大會及整個學生自治,皆為一有效之幫助。
提案人:
理學院 鄒明恭 生農院 王裕仁 管理院 王詠宣 理學院 林政融
生農院 成若涵 管理院 盧浩海 工學院 林明霈 管理院 張廖于彤
附件一參見
97116蔡介庭
提案: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監察辦法及施行綱要草案
附件二參見
981223許譽鐘
提案: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監察辦法及施行綱要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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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學期討論不少有關監察法的草案,於是整理相關法規與意見彙整後
提請釋憲,也給往後學代繼續修改監察法的方向
更加落實學生自治的內涵
本提案已轉交司法部門
也先預祝新學期的學代一切順利
98-1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
理學院學生代表 鄒明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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